規劃圖則

特殊情況下,可定控制區間。公共配套設施的“建築面積”是指公共配套設施自身的總建築面積。

法定圖則指標體系
1.地塊:按《規劃標準與準則》規定的城市用地分類標準劃分的城市用地單元。
2.用地面積:指上述“地塊”的淨面積。
3.用地性質:某一地塊按《規劃標準與準則》劃分的土地利用的類別。
4.建築面積:一般指單棟建築物的外牆或結構外圍水平投影面積。控制指標表中的“建築面積”是指“地塊內總建築面積”——即地塊範圍內所有建築物地面以上各層建築面積之總和。一般為上限值,即須小於或等於。
5.容積率:“地塊內總建築面積”(見3.4條)與地塊用地面積的比值。
計算方法:容積率=地塊內總建築面積÷地塊用地面積
圖則中所提容積率一般為上限值,即須小於或等於。特殊情況下可定控制區間。
6.建築覆蓋率(建築密度):地塊內所有建築物基底面積之總和與地塊用地面積的比率(%)。
計算方法:建築覆蓋率=建築基底面積之總和÷地塊用地面積
圖則中所提建築密度均為上限值,即須小於或等於。
7.綠地率:地塊內各類綠地面積的總和與地塊用地面積的比率(%)。
計算方法:綠地率=綠地面積總和÷地塊用地面積×%
綠地面積的計算包括:公共綠地、宅旁綠地、公共服務設施所屬綠地,但不包括屋頂、天台和垂直綠化。
圖則中所提綠地率均為下限,即須大於或等於。
8.綠化覆蓋率:地塊內全部綠化種植物水平投影面積之和與地塊用地面積的比率(%)。
計算方法:綠化覆蓋率=綠化種植物水平投影面積之和÷地塊用地面積×%
圖則中所提綠化覆蓋率均為下限,即須大於或等於。
9.居住戶數:地塊內住宅中居住的總戶數。住宅是指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築物。
圖則中所提居住戶數為允許提供的最大居住戶數,即須小於或等於。
10.居住人口:指在地塊內的住宅和宿舍中居住的人口,不包括在旅館等其它建築中居住的人口。宿舍是指供學生或單身職工集體居住而不配置獨立廚房的建築物。
圖則中所提居住人口數量為允許居住的最大人口數量,即須小於或等於。
11.建築退線:地塊內建築物垂直投影外輪廓線必須後退於地塊邊界的距離限值。
圖則中所提建築退線均為最小距離限值,即須大於或等於。
12.建築限高:地塊內所有建築物室外地坪起到其計算最高點不得超過的最大高度限值。有關建築物高度的計算方法遵照《深圳市建築設計標準與準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13.建築層數:建築物按樓板結構分層的層數。計算方法遵照《深圳市建築設計標準與準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圖則中所提層數一般為上限值,即須小於或等於。特殊情況下可定控制區間。
14.公共開放空間:指地塊內符合《規劃標準與準則》表5.4.1的規定,能夠全天開放供公眾使用的空間。公共開放空間的補償辦法參照《深圳市建築設計標準與準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15.配建停車位:地塊內必須建設的與建設項目相配套的機動車停車位數。
圖則所提配建停車位數量為下限,即須大於或等於。
16.社會公共停車場(庫):指對社會開放的露天停車場地或停車庫。
17.轉彎半徑:又稱道路平曲線半徑,指道路平面線形中路線轉向處圓曲線的半徑。
18.轉角半徑:在平面交叉口處為保證右轉車輛能按一定速度順利轉彎,將轉角處緣石做成圓曲線的半徑。
19.道路紅線:城市道路及居住區內道路用地的規劃控制線。
20.禁止開口路段:地塊周邊不準直接向城市道路開設機動車出入口的路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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