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控制性詳細規劃制定辦法(滬府令34號)已經2015年9月7日市政府第9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其意在規範本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制定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控制性詳細規劃制定辦法(滬府令34號)
- 適用地區:上海
- 通過時間:2015年9月7日
- 施行時間:2015年11月1日
基本信息,具體內容,
基本信息
《上海市控制性詳細規劃制定辦法》已經2015年9月7日市政府第9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長 楊雄
2015年9月11日
上海市控制性詳細規劃制定辦法
(2015年9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4號公布)
具體內容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規範本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制定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上海市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審批、修改及其監督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原則要求)
制定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綜合考慮中長期經濟社會發展需要、資源條件、環境狀況、人文因素和公共安全,體現保障社會公眾利益、提高城市生活質量和環境質量、保護城市基本生態和城市歷史風貌的總體要求。
第四條(法定地位)
經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是規划行政管理部門實施相關規劃管理的依據。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五條(管理職責)
市人民政府領導全市城鄉規劃工作。區、縣人民政府按照規定許可權,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工作。
市規划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管理工作。
區、縣規划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規定許可權,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的具體工作,業務上受市規划行政管理部門領導。
第六條(組織編制機關)
中心城控制性詳細規劃和新城、新市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區、縣人民政府會同市規划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編制。
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特定區域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規划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相關區、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
第七條(地區規劃師)
本市探索建立地區規劃師制度。
在編制指定地區的控制性詳細規划過程中,市規划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委託註冊規劃師,對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進行技術指導。
前款關於確定指定地區和委託註冊規劃師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市規划行政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八條(經費保障)
市和區、縣財政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控制性詳細規劃及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過程中需同步啟動的有關專項規劃的編制、修改等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九條(信息化管理)
市規划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全市統一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信息系統,對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審批流程、基礎資料、規劃成果等實施信息化管理,並與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實現成果共享。
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按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使用由全市統一標準的規劃編制軟體,規劃編制軟體由市規划行政管理部門提供。
第十條(編制依據)
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符合經批准的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郊區區縣總體規劃、單元規劃和新城、新市鎮總體規劃,遵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管理規範和技術標準。
第十一條(編制範圍)
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和修改範圍,應當是一個或者數個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單元,最小不得小於一個完整街坊。
第十二條(編制計畫)
市規划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全市控制性詳細規劃年度編制計畫,並抄送市和區、縣相關專業管理部門。
區、縣規划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提出年度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需求,徵求區、縣相關專業管理部門意見,經區、縣人民政府同意後報市規划行政管理部門,納入全市控制性詳細規劃年度編制計畫。
控制性詳細規劃年度編制計畫應當與本市社會經濟發展規劃、近期建設規劃和土地儲備計畫等相協調。
第十三條(基礎資料收集)
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根據編制計畫,收集相關基礎地理信息、房屋和土地相關信息、相關專項規劃等基礎資料。
市和區、縣相關專業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提供所涉及的專項規劃等相關資料。
第十四條(規劃研究)
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對新編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地區組織開展規劃研究,提出規劃編制範圍、規劃依據、規劃參考資料、規劃編制目的、需重點解決的問題等內容,並擬定規劃設計任務書,明確編制要求、工作計畫以及需要編制或者修改相關專項規劃的要求。
開展控制性詳細規劃研究,應當聽取相關專業管理部門和專家的意見,並且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聽取公眾意見。
由區、縣人民政府組織開展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研究,應當書面徵詢市規划行政管理部門意見。
經規劃研究制定的規劃設計任務書,應當抄送相關專業管理部門。
第十五條(專項規劃的協同)
規劃研究明確需編制或者修改專項規劃的,相關專業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規划行政管理部門同步組織編制或者修改相關專項規劃。
線性市政基礎設施及其配套設施專項規劃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要求審批的,可以作為控制性詳細規劃。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對相關專業管理部門提供的專項規划進行綜合平衡後,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十六條(規劃編制)
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機關委託相關單位承擔控制性詳細規劃具體編制工作的,受委託的單位(以下統稱“編制單位”)應當具有相應資質等級。
編制單位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按照經規劃研究制定的規劃設計任務書的要求,並且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相關標準、規範。
第十七條(規劃成果)
控制性詳細規劃成果包括普適圖則和規劃文本。
特定區域和普適圖則中確定的重點地區還應當根據城市設計或專項研究等成果編制附加圖則。
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文本,應當明確圖則所表示的控制要素;
對相關指標實行彈性控制的,還應當明確彈性控制指標的執行規則。
第十八條(意見徵詢和公示)
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過程中,組織編制機關應當聽取相關專業管理部門和專家的意見。
控制性詳細規劃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採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徵求公眾意見。
組織編制機關徵求公眾意見,應當將規劃草案及相關說明在組織編制機關網站和便於查詢的指定場所予以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30日。
公示的時間、具體場所以及意見徵集方式應當通過組織編制機關網站等途徑提前發布公告,其中,涉及特定區域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公示的,還應當在報紙、廣播或者電視等本市主要新聞媒體上提前發布公告。
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分析研究相關專業管理部門、專家和公眾的意見,並在報送審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見採納情況及說明。
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批准後,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在政府網站上對意見的採納情況予以分類答覆,對不予採納意見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市規委會審議)
控制性詳細規劃報送審批前,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以及相關專業管理部門、專家和公眾意見聽取、採納情況等,應當經市規劃委員會審議。
組織編制機關應當根據審議意見對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予以修改完善。
涉及重大事項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經市規劃委員會全會審議。
第二十條(規劃審批和備案)
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經市人民政府批准。
組織編制機關報送審批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編制報告及其說明;
(二)規劃成果;
(三)市規劃委員會審議及修改情況材料;
(四)相關專業管理部門、專家和公眾意見聽取及採納情況材料;
(五)其他有關附屬檔案。
控制性詳細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應當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二十一條(規劃公布)
除依法不予公開的外,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批准後20日內,組織編制機關應當通過政府網站等途徑向社會公布,並且在政府信息公開場所提供查閱。
其中,對特定區域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公布及查閱途徑,還應當在報紙、廣播或者電視等本市主要新聞媒體上予以公告。
控制性詳細規劃公布的內容,應當包括規劃批准檔案和規劃成果的主要內容。
第二十二條(規劃彈性控制)
對相關指標實行彈性控制的,市和區、縣規划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控制性詳細規劃文本明確的執行規則和相關技術準則明確的適用要求,通過專家、相關專業管理部門論證或者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實施方案等方式,確定規劃具體控制指標,並根據相關規範更新圖則。
第二十三條(規劃修改)
經批准的控制性詳細規劃,不得隨意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組織編制機關方可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
(一)所依據的城鄉規劃發生變更,並提出修改規劃要求的;
(二)行政區劃調整確需修改規劃的;
(三)因國家和本市批准重大建設工程確需修改規劃的;
(四)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審批機關認為應當修改規劃的其他情形。
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對修改的必要性進行論證,提出規劃修改範圍、規劃依據、規劃參考資料、規劃修改目的等內容,並對需重點解決的問題擬定規劃設計任務書,明確修改要求、工作計畫,以及需要編制或者修改相關專項規劃的有關要求。
開展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必要性論證的過程中,應當採取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徵求規劃地段內利害關係人的意見。
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必要性的論證成果應當形成專題報告,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後,方可編制修改方案。
第二十四條(行政監督)
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未依法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擅自修改經批准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規划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五條(技術監督)
組織編制機關可以根據編制單位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成果質量進行評價,並且將評價結果作為編制單位資質管理參考。
第二十六條(社會監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對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制定過程進行監督,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向規划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提出舉報。
規划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舉報後,應當及時處理,並將處理情況書面告知留有聯繫方式的舉報人。
第二十七條(施行時間)
本辦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1998年10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2002年4月1日第一次修正,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號第二次修正並重新發布的《上海市城市詳細規劃編制審批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