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民防空工程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導則(試行)》是山東省人民防空辦公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人民防空工程戰術技術要求》、《城市居住區人民防空工程規劃規範》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結合山東省實際制定,自2019年2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1年1月31日。
1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進一步規範我省人民防空工程控制性詳細規劃(以下簡稱人防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人民防空工程戰術技術要求》《城市居住區人民防空工程規劃規範》《城市、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審批辦法》《山東省城鄉規劃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導則。
1.2適用範圍
本導則適用於山東省行政區域內城市和縣城的人防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工作。
1.3總體要求
1.3.1 人防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應遵循長期準備、重點建設、平戰結合的原則,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樹立和落實新發展理念,推進軍民融合,努力實現更好質量,更高效益,更可持續發展。
1.3.2 人防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應遵守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範,以城市、縣城人民防空工程總體規劃為依據,嚴格落實人民防空工程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不得突破人民防空工程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規劃所依據的基礎資料須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要求。
1.3.3 編制人防控制性詳細規劃應做到人民防空工程功能規模適當、布局合理、防護可靠、功能完善、平戰結合,近期、遠期建設規劃得當,地下、地上建設協調,地下空間開發利用適度。
2術語和定義
2.0.1 人民防空工程總體規劃
是城市總體規劃的專項規劃,應與城市總體規劃同步編制,人民防空工程總體規劃的範圍、期限、人口規模應與城市規劃相一致。
2.0.2 人民防空工程
簡稱人防工程,人民防空工程包括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等而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築,以及結合地面建築修建的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按照使用功能分為指揮工程、醫療救護工程、防空專業隊工程、人員掩蔽工程和配套工程。按照構築類型分為坑道式、地道式、單建掘開式和防空地下室。
2.0.3 掘開式人防工程
採用明挖法施工,且大部分結構處於原地表以下的工程。
2.0.4 防空地下室
具有預定戰時防空功能的地下室。在房屋中室內地平面低於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過該房間淨高1/2的為地下室。
2.0.5 醫療救護工程
戰時對傷員獨立進行早期救治工作的人防工程(包括防空地下室)。按照醫療分級和任務的不同,醫療救護工程可分為中心醫院、急救醫院、救護站等。
2.0.6 防空專業隊工程
保障防空專業隊掩蔽和執行某些勤務的人防工程。一般包括專業隊隊員掩蔽部和裝備(車輛)掩蔽部兩個部分。按擔負人民防空勤務任務的不同,分為搶險搶修、醫療救護、消防、防化防疫、通信、運輸、治安等工程。
2.0.7 人員掩蔽工程
主要用於保障人員掩蔽的人防工程(包括防空地下室)。按照戰時掩蔽人員的作用,人員掩蔽工程共分為兩等:一等人員掩蔽所,指供戰時堅持工作的政府機關、城市生活重要保障部門(電信、供電、供氣、供水、食品等)、重要廠礦企業和其它戰時有人員進出要求的人員掩蔽工程;二等人員掩蔽所,指戰時留城的普通居民掩蔽所。
2.0.8 配套工程
指戰時的保障性人防工程(即指揮工程、醫療救護工程、防空專業隊工程和人員掩蔽工程以外的人防工程總合),主要包括區域電站、區域供水站、人防物資庫、人防汽車庫、食品站、生產車間、人防交通乾(支)道、警報站、核生化監測中心等工程。
3編制技術要求
3.1基本要求
3.1.1 人防控制性詳細規劃應與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同步編制,實現在中心城區規劃建設用地範圍內全面覆蓋。
3.1.2 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中已按本導則要求,包含相關人防控制性詳細規劃剛性和彈性指標的可不單獨編制人防控制性詳細規劃。
3.1.3 人防控制性詳細規劃分為片區和街區兩個層次,並與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片區、街區單元劃分和編碼相一致。
3.1.4 人防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剛性指標內容包括:
1.確定人防工程總面積。
2.明確醫療救護工程、防空專業隊工程等重點工程的位置和面積。
3.提出開發地塊人員掩蔽工程和配套工程的控制要求,明確人防工程之間的互連互通及地下空間兼顧人防要求。
4.明確重要經濟目標防護要求。
3.1.5 人防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彈性指標引導內容包括:各類人防工程分類控制要求。
3.2層次要求
3.2.1 人防控制性詳細規劃為人民防空規劃體系層次之一,人防控制性詳細規劃的上位規劃為人民防空工程總體規劃,人防控制性詳細規劃要落實人民防空工程總體規劃中的強制性內容,指導性內容應儘量落實。
3.2.2 人防控制性詳細規劃為人民防空修建性詳細規劃(以下簡稱人防修規)的上位規劃,人防修規的編制要以人防控制性詳細規劃為依據並落實人防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指標要求。
3.3內容要求
人防控制性詳細規劃主要編制內容應包括:用地邊界,用地性質,人防部分開發深度要求,人防工程總建築面積指標控制要求,各類人防工程配建面積比例要求,戰時掩蔽人口數,區域內人防工程的連通要求,醫療救護工程、防空專業隊工程的實地布置及人員掩蔽工程和配套工程的建設要求等。
3.4成果要求
3.4.1 人防控制性詳細規劃檔案包括規劃文本和規劃附屬檔案。規劃文本應當包括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的有關規定,規劃附屬檔案包括規劃說明書和基礎資料等。
3.4.2 人防控制性詳細規劃附圖包括總圖圖則和分圖圖則,總圖主要包括規劃地區現狀圖、控規單元劃分圖、人民防空工程規劃控制圖、單建式人民防空工程控制導引圖、防空地下室控制導引圖、人民防空工程與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相結合控制導引圖等。
3.4.3 人防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應採用與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相一致的現狀地形圖。
4人防工程總量控制要求
4.1人防控制性詳細規劃的人防工程建設量應滿足表4.1要求
表4.1 新建民用建築人防工程控制規模最低限值
人防Ⅰ類城市 | 人防Ⅱ類城市 | 人防Ⅲ類城市及縣級市 | 其他 | |
人防工程總量控制指標 | 9% | 8% | 7% | 6% |
註:上述指標以地上總建築面積為基數計算
6各類人防工程布局要求
6.1醫療救護工程
6.1.1 一等、二等醫療救護工程應落實人防專項規劃要求,結合地面三級、二級醫院建設,如戰時醫院為已建成時應綜合考慮醫院的服務半徑、病床位數及周邊用地等要求就近建設。二等、三等醫療救護工程應依據人防專項規劃及《城市居住區人民防空工程規劃規範》要求進行規劃。人防控制性詳細規劃分規劃管理單元編制的同時應綜合考慮三類醫療工程配比。
6.1.2 一等醫療救護工程服務半徑不應大於5km,二等醫療救護工程服務半徑不應大於3km,三等醫療救護工程服務半徑不應大於1km。
6.1.3 醫療救護工程的分類、面積標準、防護級別應滿足《人民防空工程戰術技術要求》的規定及《人民防空醫療救護工程設計標準》的規定。
6.2防空專業隊工程
6.2.1 人民防空專業隊工程應按其保障的目標和區域進行配置。
6.2.2 防空專業隊工程的類型、面積比例及抗力要求應落實人防專項規劃要求,且滿足人防專項規劃中戰前擴編量的要求,應按照專項規劃要求確定的防空專業隊員人數和配置車輛數並相繼確定隊員掩蔽部和車輛掩蔽部的規模指標。
6.2.3 搶險搶修專業隊工程服務半徑不應大於1.5km,消防專業隊服務工程半徑不應大於2.0km,醫療救護專業隊和治安專業隊工程服務半徑不應大於3.0km。
6.2.4 防空專業隊工程配置應滿足下列規定 :
1.保障範圍宜為4km2~7km2,單個防空專業隊工程規模不宜小於2000m2。
2.距離易產生次災害目標500m~1500m區域內。
3.距離重要基礎設施、生命線類目標300m~1500m區域內。
6.3人員掩蔽工程
6.3.1 人員掩蔽工程的分布與戰時城市留城人口的分布應大體一致,其出入口與所保障的人員生活、工作區的距離應按掩蔽人員聽到警報十分鐘內步行進入工程確定。
6.3.2 一等人員掩蔽工程結合政府機關及城市生活重要保障部門、重要工礦企業和其他戰時有人員進出要求的人員數量確定掩蔽人數。
6.3.3 二等人員掩蔽工程掩蔽的人數應按全部就近掩蔽計算。
6.3.4 人員掩蔽工程的面積標準、防護級別應分別滿足《人民防空工程戰術技術要求》的規定。
6.4配套工程
6.4.1 人民防空物資庫應設定在交通便利地區,所放物品應考慮與其他人民防空工程相配套,並宜與附近人員掩蔽工程連通。
6.4.2 地下生產車間宜設定在平時生產類似產品的工廠內或附近地區。
6.4.3 警報站應根據地形條件和居民分布,按照警報音響覆蓋半徑設定。
6.4.4 人民防空重點城市應設核生化檢測中心,並應設在平時擔負環境監測任務或有化驗條件的單位內或附近地區。
6.4.5 其他配套工程,應按城市防空總體要求和防空區、片的需要合理設定。
7其他規定
7.1單建人防工程
建築面積大於等於2萬平方米的單建人防工程應配套建設醫療救護工程、專業隊工程或一等人員掩蔽工程,必須配建二等人員掩蔽工程及物資庫工程,且物資庫工程總建築面積不得大於人防總配建面積的30%。抗力滿足《人民防空工程戰術技術要求》。
7.2軌道交通
地下軌道交通工程遵循《軌道交通工程人民防空設計規範》(RFJ02-2009)的規定。
7.3連通要求
同一地塊分散布局的人防工程之間必須連通且應與主體工程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不同地塊人防工程之間在各地塊用地紅線範圍內的連通口應一次施工到位,預留連通口以備將來連通。
7.4其他規定
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當地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兼顧人民防空需要的要求,做到安全、適用、經濟、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