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引誘,是指向相對人發出的希望對方提出要約的通知。要約的引誘與要約不同:前者只是訂立契約的準備行為,後者則是訂立契約的意思表示;前者本身並不發生效力,而後者則產生一定的效力。要約的引誘發出後,僅依對方的意思表示並不能使契約成立,只有當對方作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後,自己也作出承諾的意思表示,契約才成立。
一般來講,招聘廣告、房屋租貼、貨品目錄或廣告貨樣的寄送,都是要約引誘。
要約必須送達到受要約人條件。要約人只有在送達受要約人以後才能為受要約人所知悉,才能對受要約人產生實際拘束力,我國《契約法》第16條規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如果要約在發出以後,因傳達要約的信件丟失或沒有傳達,不能認為要約已經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