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區藥品管理條例

《西藏自治區藥品管理條例》經2022年5月26日西藏自治區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次會議表決通過,條例2022年8月1日施行,主要圍繞藥品研製、註冊、生產、經營、監督管理以及醫療機構藥事管理和法律責任等內容,共7章54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藏自治區藥品管理條例
  • 通過時間:2022年5月26日
立法進程,內容解讀,

立法進程

2022年5月26日下午,西藏自治區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次會議在拉薩閉幕。會議表決通過了《西藏自治區藥品管理條例》。

內容解讀

《條例》規定了自治區推進建立中藥(藏藥)理論、人用經驗、臨床試驗相結合的中藥(藏藥)特色審評證據體系。鼓勵套用現代科學技術和傳統中藥(藏藥)研究方法開展中藥(藏藥)科學技術研究和藥物開發,鼓勵開展基於古代經典名方、名老藏醫方、藏醫醫療機構製劑等具有人用經驗的中藥(藏藥)新藥研發。
此外,在地方法規中首次明確藏藥執業藥師資格認證工作,同時,規定了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快推進藏藥執業藥師隊伍建設,自治區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推進藏藥執業藥師資格認證工作。
規定藥品生產企業、醫療機構購進中藥(藏藥)材應當建立進貨查驗記錄製度;中藥(藏藥)材經營者應當建立進貨查驗和購銷記錄製度,並標明藥材產地。
規定調劑的製劑品種應當是取得製劑註冊批准文號或者取得傳統工藝配製製劑備案號的品種。
規定中藥(藏藥)飲片包裝應當印有或者貼有標籤。中藥(藏藥)飲片標籤應當註明品名、規格、產地、生產企業、產品批號、生產日期。實施批准文號管理的中藥(藏藥)飲片還應當註明批准文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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