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宣布“藏幣”作廢的》是一款布告,生效時間是1959-08-10。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宣布“藏幣”作廢的布告
- 發布單位:82402
- 發布文號:[59]籌布字第003號
- 發布日期:1959-08-10
生效日期,所屬類別,檔案來源,檔案編號,檔案內容,發布人,發布時間,
生效日期
1959-08-10
所屬類別
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宣布“藏幣”作廢的布告
檔案編號
(59)籌布字第003號
檔案內容
查原西藏地方政府印發之“藏幣”,為三大領主用以剝削人民和上層反動集團用以支持叛亂的工具,使西藏人民受到很大的損失。本會為了保護人民利益, 穩定市場金融物價,活躍城鄉經濟,決定以人民幣限期收兌“藏幣”,茲作如下規定:
一、“藏幣”為非法貨幣,自即日起宣布作廢,禁止使用。
二、自一九五九年八月十日起,由各級地方政府和軍事管制委員會以人民幣限期收兌“藏幣”,具體收兌時間由各地區自行規定。
三、禁止任何人採取任何方式攜帶和私運“藏幣”出入我國國境。
四、有關收兌“藏幣”的比價及兌換手續等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西藏分行規定公布之。
以上規定,自即日起望全體人民切實遵照執行,違者依法論處。
此 布
以上規定,自即日起望全體人民切實遵照執行,違者依法論處。
此 布
發布人
代理主任委員 班禪額爾德尼
副主任委員 張國華
帕巴拉・格列朗傑
阿沛・阿旺晉美
發布時間
一九五九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