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區基金會成立登記辦事指南

西藏自治區基金會成立登記辦事指南

負責民間組織的成立、變更、註銷登記或者備案;對民間組織實施年度檢查;對民間組織違反登記管理條例的問題進行監督檢查;對民間組織違反登記管理條例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藏自治區基金會成立登記辦事指南
  • 受理部門:西藏自治區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
  • 詳細地址:拉薩市北京中路81號
  • 受理時間:周一至周五
受理部門,辦事依據,登記條件,提供檔案,設立程式,機構設立,收費標準,行政複議,投訴監督,

受理部門

西藏自治區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
詳細地址:拉薩市北京中路81號

辦事依據

登記條件

基金會,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捐贈的財產,以從事公益事業為目的,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的規定成立的非營利性法人。
設立基金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設立;
2、全國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800萬元人民幣,地方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400萬元人民幣,非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原始基金必須為到賬貨幣資金;
3、有規範的名稱、章程、組織機構以及與其開展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4、有固定的住所;
5、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提供檔案

1、申請書;
2、章程草案;
3、驗資證明和住所證明;
4、理事名單、身份證明以及擬任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簡歷;
5、業務主管單位同意設立的檔案。

設立程式

1、發起人按《基金會名稱管理規定》擬定設立基金會名稱,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2、申請人按基金會業務活動範圍尋找並確定省級政府部門或省政府授權的組織作本基金會的業務主管單位。
3、申請人參照民政部制定的《基金會章程示範文本》起草章程。依法召開理事會通過章程草案,產生執行機構、監事會、負責人和法定代表人,形成會議紀要。
4、申請人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填寫《基金會登記事項表》、《基金會設立申請書》。
有關申請書表格和章程示範文本可以從以下渠道獲得:一是到東風中路300號廣東省民間組織服務大廳索取;二是在國家民政部網:下載。所有表格和文本均一式三份。
5、將所填表格報業務主管單位審定,業務主管單位在表格上批註同意設立的意見並加蓋公章。
6、憑有效章程和省民間組織管理局出具的證明到銀行辦理驗資證明,然後通過合法的會計師事務所辦理驗資手續。
7、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中請設立基金會的檔案。
登記管理機關自收到全部有效檔案之日起60日內,作出準予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準予登記的,發給《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不予登記的,書面說明理由。
8、憑《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依法辦理組織機構代碼、刻制印章、開立銀行賬戶和辦理稅務登記。
9、基金會須將組織機構代碼、印章式樣、銀行賬號以及稅務登記證件複印件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機構設立

基金會召開理事會,依法通過設立事項,向原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登記申請,並提交擬設機構的名稱、住所、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和負責人等情況的檔案,填寫《基金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事項表》和《基金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設立申請書》交登記管理機關審核。
登記管理機關自收到所列全部有效檔案之日起60日內作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準予登記的,發給《基金會分支(代表)機構登記證書》;不予登記的,書面說明理由。
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依據基金會的授權開展活動,不具有法人資格。
境外基金會在中國內地設立代表機構和擬由非內地居民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會,到國家民政部登記。

收費標準

《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調整社會團體登記收費標準的通知》計價費〔1996〕1602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登記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3〕851號
(一)收費標準
1、申請費每件10元;
2、登記費每件90元(含證書費);
3、分支(代表)機構:申請費每件10元;
4、分支(代表)機構登記費每件40元(含證書費)
5、分支(代表)機構變更登記每件20元。
(二)收費依據《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調整社會團體登記收費標準的通知》計價費〔1996〕1602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登記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3〕851號

行政複議

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或《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投訴監督

當事人對受理部門及行政人員對違法行政行為或其他違紀違法行為,可向自治區民政廳投訴、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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