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區公路路產保護獎懲辦法

《西藏自治區公路路產保護獎懲辦法》是由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於1979年11月12日頒布施行的地方性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藏自治區公路路產保護獎懲辦法
  • 發布單位: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
  • 發布時間:1979年11月12日
  • 生效日期:1979年11月12日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法規名稱,發布機構,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西藏自治區公路路產保護獎懲辦法

發布機構

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於1979年11月12日頒布施行

法規內容

第一條為加強我區公路路產保護工作,維護公路經常完好,確保全全暢通,適應工作著重點轉移後的新形勢和我區“四化”建設的需要,根據交通部(79)交公路字369號的通知精神,結合我區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路、公路用地、路樹(集體種植除外)及其附屬設備,包括用養路事業費修建購置的房屋和其它固定資產,都是國家路產。保護路產,人人有責。對損害、破壞路產的行為,人人有監督、檢舉、告發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條公路沿線的社隊、學校、機關、企事業、部隊等有關單位,都應積極地配合公路管養單位,進行愛護路產的宣傳、教育,保護路產不受損害,並應支持、協同主管部門調查、處理損壞路產的案件。
第四條為確保公路完好,嚴禁下列事項:
1嚴禁在公路及其用地上堆放木料、石料、廢渣及其它物資,以及打曬作物、開渠、種田、樹立電桿、修建房屋、建造圍牆、搭蓋廠棚、任意設定路障等。
公路部門的房產、機械設備和其它一切固定資產,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調用。
2嚴禁挖掘公路。不得在大中型橋樑和渡口上下游各二百米內挖取砂、石、土、不準動用、遷移、損壞公路上的一切構造物和各種標誌、號誌。
確需干擾公路(如開渠灌田等)時,須經公路部門批准,並在事後由占用單位負責修好構造物,恢復公路原狀。在公路上設卡,亦必須經公路部門批准。未經批准者,公路部門有權拆除。
3未經公路管養部門同意,並採取有效措施之前,禁止鐵輪車和各種履帶式車輛在油路上行駛,以及超過橋樑限載標準的車輛過橋。
4、嚴禁損壞和濫伐公路兩旁的行道樹木。不準在公路樹上拴牲畜。
第五條凡違反第四條規定者,應本著初犯從寬、重犯從嚴,批評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根據情節輕重,由公路管養單位按下列規定辦理:
1違反第四條第1款,侵占或擅自利用公路及其附屬設備,尚未造成損失者,可給予批評教育,並責其接到通知後的三至五天內一定拆除、遷移或停止利用和負責恢復公路及其設備的原有狀況。
2違反第四條第1、2款,使公路及其設備遭受損壞者,要按照公路及其設備原狀,限期修復或按價賠償。由於交通肇事而損壞公路及其設備者,同樣按此規定處理。
3違反第四條第3款者,應根據損壞程度,賠償壓壞部分的修復費用。
4違反第四條第4款,尚未造成樹木死枯者,經批評、教育、出具檢討書,保證不重犯,可免予賠償;造成樹木死枯者,應根據樹齡大小、材質好壞、情節輕重、悔改表現,賠償損失。一至三年生每棵賠償二至三元,三年以上者,賠償費按照每增一年,加二至三元,遞增計算。灌木無論樹齡大小,按照根部發枝計算,每枝賠款二角。
5、違反第四條規定,造成重大損失,情節嚴重者,送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條無論集體和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由公路管養單位查實,報請上級主管部門批准,給予表揚或獎勵。
1積極組織宣傳保護路產有顯著成績者;
2積極勸阻或制止損害、破壞行為,保護路產有功者;
3檢舉、告發濫伐、破壞公路樹木者;
4檢舉、告發破壞公路設備者。
第七條獎勵辦法。
凡符合第六條者,集體可發榮譽獎,人民公社、生產隊可增發物質獎勵;個人可發給不超過三十元的物資獎勵或獎金,有突出成績者,並由上級交通部門授予護路模範的光榮稱號。
第八條凡懲罰所得賠償費,應交養路部門列為養路費用收入。凡因保護路產所付獎勵費用,由養路部門從養路事業費中支出。
第九條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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