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行政權分為三個層次,即中央政府、自治區政府和地方政府(包括省、島嶼、市以及村鎮等)。西班牙憲法148、149條規定了自治區及國家(中央政府)職能分工。簡而言之,中央政府專屬職能包括海關及外貿、外交、國防、貨幣、電信;自治區政府專屬職能包括:農業、打獵及淡水捕魚、畜牧業、城市規劃及住房、社會服務、旅遊;兩者共同負責的職能包括教育、能源、社會保險、勞動政策、科技、商業、文化、環保、公共基礎設施、交通、醫療等等。西班牙憲法未將地方政府的職能像對中央政府及自治區政府職能那樣做明確規定,僅在140和141條中規定,市鎮享有完全的法人資格,省是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地方單位,有市鎮和地區組成,以進行國家之活動。根據西班牙地方政策部對西班牙各級政府職能的說明,地方政府的職能是根據中央及自治區的相關規定,負責地方治安、管理交通、消防、零售、墓地、水及垃圾處理、公共運輸、文化教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