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旗林業和草原局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林業和草原工作的方針政策,落實自治區黨委、盟委、旗委相關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林業和草原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有關林業和草原方面的法律法規政策。負責林業和草原及其生態保護建設修復的監督管理。擬訂林業和草原及其生態保護建設修復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森林、草原、濕地、荒漠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
(二)組織開展林業和草原生態保護建設修復和造林種草綠化工作。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重點生態保護建設修復工程。指導各類公益林、商品林的培育經營,組織開展全民義務植樹種草,指導並參與實施城鄉綠化和森林城市建設工作。組織開展基本草原劃定和保護工作。組織開展退化草原治理、改良和人工草地建設工作。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工作。承擔林業和草原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
(三)負責全旗森林、草原、濕地資源的監督管理。組織編制並監督執行全旗森林採伐限額。負責林地和草原管理,擬訂林地和草原保護利用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公益林管理,配合開展公益林劃定工作,管理重點國有林區的森林資源。負責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態修復治理工作,監督管理草原的開發利用,組織開展草原功能區劃定工作,依法開展征占用草原項目初審、審批工作。負責濕地生態保護修復工作,擬訂全旗濕地保護規劃,並監督管理濕地的開發利用。
(四)負責指導和監督管理全旗荒漠化防治工作。組織開展荒漠調查,組織擬訂全旗防沙治沙、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建設規劃,監督管理荒漠化和沙化土地的開發利用,組織、指導沙塵暴災害預測預報和應急處置工作。
(五)負責全旗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監督管理。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
(六)負責監督管理全旗各類自然保護地。擬訂全旗各類自然保護地規劃。提出新建、調整旗級自然保護地的審核建議並按程式報批。審核自然遺產的申報,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全旗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的申報。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相關工作。
(七)指導國有林場苗圃建設和發展。組織開展林木種子和草種種質資源普查,組織建立全旗林草種質資源庫,負責良種選育推廣,管理林木種苗、草種生產經營行為,監督管理林木種苗、草種質量。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
(八)監督檢查各產業發展對森林、草原、濕地、荒漠、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開發利用。監督實施國家和自治區林業資源、草原資源最佳化配置政策和相關林草產業標準。負責林草產品質量監督,指導商品林發展和利用。指導林草產業綜合開發。指導生態扶貧相關工作。
(九)負責落實全旗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森林和草原火災防治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組織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初發火情處置等工作。指導、組織開展森林和草原防火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工作。必要時,可以提請旗應急管理局,以全旗應急指揮機構的名義,部署相關防治工作。
(十)負責指導全旗森林、草原相關行政執法工作。
(十一)負責推進全旗林業和草原改革相關工作。擬訂全旗集體林權制度、重點國有林區、國有林場、草原等改革意見並監督實施。擬訂全旗農村牧區林業和草原發展及維護林業、草原經營者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負責農村牧區林地、草原承包經營工作。組織開展退耕退牧還林還草和天然林保護工作。
(十二)監督全旗林業和草原國有資產,按規定組織申報重點生態建設項目。參與擬訂全旗林業和草原經濟調節和投資政策,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生態補償工作。編制全旗林業和草原生態建設年度生產計畫。
(十三)指導並組織實施全旗林業和草原科技,指導宣傳教育和對外交流與合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全旗林業和草原人才隊伍建設。承擔濕地、防治荒漠化、瀕危野生動植物種等國際公約履約工作。
(十四)承擔國有林場的相關管理職責。指導全旗國有林場改革工作。管理與指導全旗國有林場的生產經營、森林開發利用等工作。
(十五)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履行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的職責。
(十六)落實旗委、政府關於環境生態保護工作的決策部署和職責分工。
(十七)完成旗委、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八)職能轉變。旗林業和草原局應切實加大生態系統保護力度,實施重要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工程,加強森林、草原、濕地監督管理的統籌協調,大力推進國土綠化,維護生態安全;加快建立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統一推進各類自然保護地的清理規範和歸併整合。
(十九)有關職責分工。旗林業和草原局負責落實旗綜合防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森林和草原火災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森林和草原開展防火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監督檢查等工作。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初發火情處置等工作。旗應急管理局負責組織編制全旗總體應急預案和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專項預案,結合協調應急預案銜接工作,組織開展相關預案演練。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組織指導協調自然災害救援。組織協調重大災害應急救援工作,並按許可權作出決定。承擔旗應對重大災害指揮部工作,協助自治區、盟和旗委、政府指定的負責同志組織災害應急處置工作。兩個部門共同建立統一的應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監測預警和災情報告制度,健全災害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依法發布災情及應急救援情況。
人員編制
旗林業和草原局行政編制13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3名。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機關政務、事務、服務事項的組織協調落實工作。承擔日常文電辦理、檔案文稿起草、會議籌備組織、後勤服務保障、機要、保密、信訪、精神文明建設等工作。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勞動工資、教育培訓、目標考核、離退休人員工作。承擔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全旗林業和草原隊伍建設的有關工作。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資金、部門預算及重點生態工程和項目實施。參與組織生態扶貧和相關生態補償制度的實施。組織申報並指導涉外、援外項目實施,開展林業和草原對外合作與交流。負責統計信息和所屬單位計畫財務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黨的建設、意識形態工作。貫徹落實上級關於黨風廉政建設的部署和要求,按年度制定本部門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計畫,對黨風廉政建設工作任務進行責任分解,明確工作目標、措施和責任人。
(二)治沙造林股。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和盟關於國土綠化和防沙治沙政策、標準和技術規程並監督執行。組織擬訂國土綠化、防沙治沙和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建設規劃及編制下達年度生產計畫並監督實施。擬訂林業發展戰略、規劃並監督實施。綜合管理林業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工程,指導植樹造林、封山(沙)育林和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組織實施林業生態補償工作。組織實施荒漠化防治、重點生態工程。組織協調荒漠調查、動態監測與評價相關工作。協調配合沙塵暴災害預測預報和應急處置。承擔防治荒漠化公約履行工作。負責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和預測預報工作。承擔古樹名木、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相關工作。
(三)森林資源管理股。擬訂全旗森林資源保護髮展的政策措施,組織編制並監督執行森林採伐限額。組織開展全旗森林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相關工作。監督管理森林資源,承擔林地相關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全旗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監督實施。擬訂全旗森林經營規劃和森林經營方案並監督實施。監督全旗林木憑證採伐、運輸。指導基層林業站的建設和管理。負責指導林業行政執法工作。承擔林業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監督管理國家公園等各類自然保護地,指導各類自然保護地管理機構制定保護髮展規劃。提出新建、調整旗級自然保護地的審核建議並按程式報批。組織實施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修復工作。承擔世界自然遺產項目和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項目相關工作。監督管理自然保護地旅遊開發。擬訂濕地資源保護政策,負責濕地保護工作,組織實施濕地動態監測與評價、生態修復、生態補償相關工作。監督管理重要濕地和濕地公園,監督管理濕地的開發利用,承擔國際濕地、瀕危野生動植物種等公約履約相關工作。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動態監測與評價相關工作。指導陸生野生動物的救助保護、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人工繁育或培植、經營利用。
(四)草原保護監督股。擬訂草原保護監督相關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指導草原行政執法工作,協調處置破壞草原重大案件,指導開展亂采濫挖野生藥用植物治理。依法開展征占用草原項目初審、審批工作。指導基層草原執法隊伍的建設和管理。承擔草原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
(五)草原建設修復股。擬訂草原建設修復治理的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草原建設修復治理和人工草地建設工作並開展監督檢查和效益評估工作。組織開展草原鼠蟲病等有害生物災害防治和預測預警。組織開展草原資源動態監測、統計評價及草原載畜量核定。指導基層草原服務機構的建設和管理。
(六)草原資源管理股。擬訂草原資源合理利用的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基本草原劃定和保護工作。組織開展草原功能區劃定工作。監督落實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指導開展草原休牧、輪牧和天然打草場利用工作。實施草原生態補償工作。
(七)改革發展和科技股。指導組織開展集體林權制度和重點國有林區、國有林場、草原等改革的相關工作。指導國有林場苗圃建設和發展,組織國有林場有關項目的編報、審核、管理,組織擬訂全旗國有林場森林經營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擬訂農村牧區林業和草原發展的政策措施並指導實施。負責農村牧區林地、林木和草原流轉管理。指導農村牧區草原承包經營。組織開展林業和草原科學研究、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工作。承擔林業和草原科技標準化、質量檢驗、監測和智慧財產權等相關工作。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擬訂和監督實施林業和草原產業化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負責林業和草原資源綜合開發利用的行業管理。指導林木種子、草種管理工作。組織種質資源普查、收集、評價、利用和種質資源庫保護建設。組織良種選育、審定、示範、推廣。負責全旗林木種子、草種生產、經營、使用的管理和質量監督。指導良種基地、保障性苗圃、草種基地建設。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安全生產工作,會同相關部門開展森林、草原防火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