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洋棋運動員技術等級標準

《西洋棋運動員技術等級標準》是由國家體育總局自2021年7月1日起開始實施的新標準,國家體育總局之前頒布的7個通知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洋棋運動員技術等級標準
  • 發布部門國家體育總局
  • 新標準實施:2021年7月1日 
國際級運動健將,運動健將,一級運動員,二級運動員,三級運動員,

國際級運動健將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授予國際級運動健將稱號:
(一)世界盃(個人)前 8 名;
(二)世界錦標賽(團體)、世界奧林匹克團體賽前 6 名;
(三)世界大學生運動會個人前 6 名,團體第 1 名。

運動健將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授予運動健將稱號:
(一)世界盃(個人)第 9-16 名;
(二)世界錦標賽(團體)、世界奧林匹克團體賽第 7-12 名;
(三)世界大學生運動會個人第 7-16 名,團體第 2-6 名;
(四)亞運會、亞洲室內運動會個人前 16 名,團體前 6 名;
(五)全國智力運動會團體前 6 名,少年個人前 6 名,少年團體前3 名;
(六)全國錦標賽(個人)前 24 名;全國錦標賽(團體)前 6 名;
(七)全國青少年錦標賽(個人)青年組、甲組前 3 名;全國青少年
錦標賽(團體)青年組、甲組前 2 名。

一級運動員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授予一級運動員稱號:
(一)全國智力運動會團體第 7-10 名,少年個人第 7-12 名,少年團
體第 4-6 名;
(二)全國錦標賽(個人)參賽人數 44 人(含)以上,錄取總成績
冊名次第 25-32 名;
(三)全國錦標賽(團體)第 7-12 名;
(四)全國青少年錦標賽(個人)青年組、甲組第 4-8 名,乙組前 6
名,丙組前 3 名;
(五)全國青少年錦標賽(團體)青年組、甲組第 3-6 名,乙組前 3
名,丙組第 1 名

二級運動員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授予二級運動員稱號:
(一)全國智力運動會團體第 11-12 名,少年個人第 13-18 名,少年
團體第 7-10 名;
(二)全國錦標賽(個人)參賽人數 60 人(含)以上,錄取總成績
冊名次第 33-48 名;
(三)全國錦標賽(團體)第 13-16 名;
(四)全國青少年錦標賽(個人)青年組第 9-16 名,甲組第 9-16
名,乙組第 7-16 名,丙組第 4-8 名,丁組第 1 名;
(五)全國青少年錦標賽(團體)青年組、甲組第 7-10 名,乙組第
4-6 名,丙組第 2-3 名,丁組第 1 名。

三級運動員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授予三級運動員稱號:
(一)全國錦標賽(個人)參賽人數 72 人(含)以上,錄取總成績
冊名次第 49-60 名;
(二)全國錦標賽(團體)第 17-30 名;
(三)全國青少年錦標賽(個人)青年組第 17-24 名,甲組第 17-24
名,乙組第 17-22 名,丙組第 9-16 名,丁組第 2-3 名;
(四)全國青少年錦標賽(團體)青年組、甲組第 11-16 名,乙組第
7-10 名,丙組第 4-6 名,丁組第 2-3 名;
(五)省(區、市)體育行政部門、市(地、州、盟)體育行政部門
主辦的個人錦標賽前 16 名,團體錦標賽前 6 名;
(六)省(區、市)體育行政部門、市(地、州、盟)體育行政部門
主辦的少年個人冠軍賽甲組、乙組前 8 名,丙組、丁組前 3 名;少年團體
261
冠軍賽甲組、乙組前 3 名,丙組、丁組前 2 名
註:
1. 可授予等級稱號的小項(以下小項外的其他小項不得授予等級稱號):
男子、女子:個人、團體
2. 上述比賽各小項須至少 8 人(隊)上場比賽方可授予等級稱號。
3. 上述比賽未明確級別的,則僅最高水平組別可授予等級稱號。
4. 全國錦標賽(團體)申請等級稱號的參賽棋手的出場率不低於 50%,勝率不低於 55%。全
國青少年錦標賽(團體)申請等級稱號的參賽棋手的勝率不低於 55%。其他團體項目申請等級稱
號的參賽棋手的出場率不低於 50%。相關證明由比賽組委會提供。
5. 可授予等級稱號的比賽,省級和地方性比賽不得少於 7 輪棋,每輪棋每方用時不得少於
60 分鐘;全國比賽不得少於9輪棋,除全國智力運動會外,其他全國比賽每輪棋每方用時不得少
於 60 分鐘。
6. 全國和地方比賽的分組:甲組為 16 歲組,乙組為 14 歲組,丙組為 12 歲組,丁組為 10
歲組。
7. 全國錦標賽(個人)包含個人甲組、個人乙組,以全國錦標賽(個人)的總成績冊為申請
等級稱號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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