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農家樂是指利用農村居民居住房,為遊客提供餐飲、住宿、娛樂、食品銷售等相關旅遊服務的鄉村旅遊經營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西山農業園區(金庭鎮)行政區域內的農家樂經營單位,在此行政區域內開展農家樂經營服務的,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對農家樂的“統一領導、分級指導、屬地管理”原則,成立西山農業園區(金庭鎮)農家樂綜合管理領導小組及辦公室,並指導農家樂協會負責全鎮農家樂管理提升工作。各職能部門根據職責,加強對農家樂經營戶的監管和服務。各村(社區)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明確落實專人負責本轄區內農家樂的日產管理工作。
第五條
第六條
農家樂經營用地必須符合西山農業園區(金庭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不得改變土地使用性質。房屋結構堅固、安全,有合法的產權或使用權,房屋不得是違章建築。農家樂房屋屬於農村居民住宅或集體土地,不因用於旅遊服務而改變其性質,因國家建設需要徵用土地時,房屋拆遷補償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
新開設的農家樂需達到屬地村委、村鎮、環保、衛生、工商、水利、安監、電力、城管、公安(消防)、農家樂綜合管理辦公室等單位的相關要求,由農家樂綜合管理辦公室牽頭各單位聯合評定。
聯合評定材料:
2、 經營場所證明,以宅基地證或房產證、土地證作為權屬證明(無宅基地證或房產證、土地證的應取得屬地村委會出具的權屬證明);
3、 負責人身份證複印件。
第八條
已開辦的農家樂,經營者應加強自查自糾及品質提升,自覺配合鎮相關部門的執法檢查,在自查自糾和執法檢查中發現的問題,經營者應立即整改,如不及時整改或整改後仍不達標的,先行停業整頓,直至取消經營資格。
第九條
農家樂的服務設施、內外環境、服務標準、安全措施等必須符合《西山農業園區(金庭鎮)農家樂管理細則(試行)》。
第十條
農家樂提升改造、環境美化、安全隱患整改等所涉及的任何建設行為,都必須符合村鎮建設相關規定,必須通過建設等部門的正常審批流程後方可建設。
第十一條
農家樂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接受旅遊、商務、發改、住建、城管、水利、農業、文體、衛生、環保、安監、稅務、工商、公安、消防、質監、國土、規劃、電力等相關部門的檢查指導,加強食品、消防、治安等安全管理,及時消除安全隱患,維護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組織參加消防、應急救援等演練。
第十二條
農家樂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應當依法經營、合理收費、公平競爭、誠實守信,為遊客提供健康文明的標準化和規範化服務,維護場所及四周環境整潔。
第十三條
農家樂經營者不得採取下列手段從事經營活動:
1、 欺行霸市
嚴禁欺行霸市,詆毀其他農家樂名譽;
2、 強行拉客
嚴禁強行拉客,上路攬客、欺客宰客;
3、 強迫消費
嚴禁強迫、欺騙遊客購買商品或接受有償服務;
4、降低標準
嚴禁降低服務標準和餐飲質量;
5、以次充好
嚴禁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生產銷售不合格產品;
6、不健康內容傳播
嚴禁提供有損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以及含有淫穢、迷信等內容的其他服務項目;
7、其他
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四條
農家樂協會要切實發揮引導、行管、扶持等作用,對按照《西山農業園區(金庭鎮)農家樂管理細則(試行)》考評合格的農家樂應積極發動入會管理,協會應當積極配合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行業自律、市場拓展、配需交流等工作。
第十五條
旅遊者與農家樂經營者發生糾紛時,當事雙方都可向農家樂綜合管理辦公室、農家樂協會所在村(社區)尋求幫助或反映投訴,由受理方進行協調處理。
第十六條
農家樂經營者對從事農家樂經營活動中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區域和環節,應當設定警示標誌或盡到提醒告知的義務,發證突發公共事件時,農家樂經營者應當迅速採取有效措施,實施應急處理,並立即上報所在村(社區)及旅遊、安全等管理部門,配合做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不得遲報、瞞報、錯報、漏報。各職能部門、村(社區)要加強日常巡查寄督導工作,對農家樂上報的問題及日常巡查中發現問題,要及時指導農家樂進行整改,並上報有關情況。
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
農家樂經營者應積極參加農家樂星級評選活動,農家樂綜合管理辦公室將根據農家樂經營情況和各類檢查結果,增加、調整、取消農家樂的星級稱號。未獲得星級稱號的農家樂。不得使用星級稱號和標誌。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西山農業園區經濟和旅遊發展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