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市為了進一步強化我市各級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及其工作人員信訪工作責任,保障信訪人合法權益,化解人民內部矛盾,維護社會穩定,根據國務院《信訪條例》、中紀委等部門《關於違反信訪工作紀律處分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寧市重大信訪事項責任追究試行辦法
- 類型:追究試行辦法
- 根據國務院:《信訪條例》
- 文字類型:中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強化我市各級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及其工作人員信訪工作責任,保障信訪人合法權益,化解人民內部矛盾,維護社會穩定,根據國務院《信訪條例》、中紀委等部門《關於違反信訪工作紀律處分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市行政區域內的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使民眾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致使民眾來市、赴省、進京集體上訪或非正常上訪,造成重大信訪事項的責任追究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重大信訪事項是指影響社會穩定、造成不良後果的大規模、群體性上訪,越級集體上訪和突發、緊急信訪事項。主要包括下列行為:
(一)堵塞黨政機關大門,強行沖闖黨政機關和重要場所,採取呼喊口號、拉橫幅、散傳單等行為,妨礙機關正常工作秩序的;
(二)在公共道路、鐵路線上以靜坐、臥軌、放置障礙物等方式堵塞道路交通,嚴重妨礙公共運輸秩序的;
(三)攔堵公務車輛、糾纏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妨礙正常工作,造成惡劣影響的;
(四)侮辱、毆打、威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的;
(五)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在信訪接待場所遺棄病殘人員、停放屍體的;
(六)攜帶刀具、毒藥等危險品進行信訪的。
第四條 全市各級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科學、民主決策,依法履行職責,從源頭上預防導致信訪事項的矛盾和糾紛。應當做好信訪工作,認真處理人民來信,接待民眾來訪,傾聽人民民眾的意見和建議,解決民眾反映的困難和問題,接受人民民眾的監督,切實為人民民眾服務。
第五條 全市各級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主要領導負總責,分管領導具體負責,其他領導分工負責,承辦工作人員直接負責,一級抓一級,一級對一級負責的信訪工作責任制。
第六條 市政府成立以主管信訪工作的副市長為組長,主管信訪工作的副秘書長、市監察局局長、市綜治辦主任為副組長,各職能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重大信訪事項追責領導小組。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信訪局,具體負責全市重大信訪事項的調查和責任追究工作。
第七條 責任追究要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
第八條 責任追究的方式:
第二條 全市行政區域內的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使民眾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致使民眾來市、赴省、進京集體上訪或非正常上訪,造成重大信訪事項的責任追究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重大信訪事項是指影響社會穩定、造成不良後果的大規模、群體性上訪,越級集體上訪和突發、緊急信訪事項。主要包括下列行為:
(一)堵塞黨政機關大門,強行沖闖黨政機關和重要場所,採取呼喊口號、拉橫幅、散傳單等行為,妨礙機關正常工作秩序的;
(二)在公共道路、鐵路線上以靜坐、臥軌、放置障礙物等方式堵塞道路交通,嚴重妨礙公共運輸秩序的;
(三)攔堵公務車輛、糾纏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妨礙正常工作,造成惡劣影響的;
(四)侮辱、毆打、威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的;
(五)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在信訪接待場所遺棄病殘人員、停放屍體的;
(六)攜帶刀具、毒藥等危險品進行信訪的。
第四條 全市各級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科學、民主決策,依法履行職責,從源頭上預防導致信訪事項的矛盾和糾紛。應當做好信訪工作,認真處理人民來信,接待民眾來訪,傾聽人民民眾的意見和建議,解決民眾反映的困難和問題,接受人民民眾的監督,切實為人民民眾服務。
第五條 全市各級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主要領導負總責,分管領導具體負責,其他領導分工負責,承辦工作人員直接負責,一級抓一級,一級對一級負責的信訪工作責任制。
第六條 市政府成立以主管信訪工作的副市長為組長,主管信訪工作的副秘書長、市監察局局長、市綜治辦主任為副組長,各職能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重大信訪事項追責領導小組。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信訪局,具體負責全市重大信訪事項的調查和責任追究工作。
第七條 責任追究要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
第八條 責任追究的方式:
(一)誡勉談話;
(二)責令限期改正;
(三)責令做出書面檢查;
(四)通報批評;
(五)實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一票否決”制;
(六)黨紀、政紀處分;
(七)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九條 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負責人和其他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的,由重大信訪事項追責領導小組查明原因和責任,按照《中共中央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關於違反信訪工作紀律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關於違反信訪工作紀律處分暫行規定》等相關規定,依法做出處理:
(七)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九條 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負責人和其他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的,由重大信訪事項追責領導小組查明原因和責任,按照《中共中央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關於違反信訪工作紀律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關於違反信訪工作紀律處分暫行規定》等相關規定,依法做出處理:
(一)地區、部門和單位負責人不及時閱批本管轄行政事項範圍的重要來信、接待重要來訪,不研究解決本地區、部門和單位的信訪突出問題,致使本地區、部門和單位信訪問題頻發,信訪工作處於被動局面的;
(二)處理重大信訪事項時,不服從信訪部門調遣,負責人不及時到達現場,不採納信訪部門合理建議,不執行信訪處理意見造成影響的;
(三)對民眾的信訪事項不按規定程式辦理,不能正確履行職責,信訪人要求書面答覆而拒絕答覆的,或在規定時間內不認真辦理、處置不當,致使信訪問題升級、矛盾激化的;
(四)預警控制機制不靈敏,未能及時發現和掌握民眾到市、赴省、進京上訪的動向,排查不徹底或對民眾越級上訪的苗頭重視不夠,對初信初訪問題解決不及時,引發重大信訪事項的;
(五)對上級批辦督辦的信訪案件不認真調查處理、不按時辦理、上報結果的;
(六)對民眾反映的符合政策規定的問題,應當解決而未解決,引發重大信訪事項的;
(七)對民眾信訪反映的問題敷衍塞責、推諉扯皮或工作方法簡單粗暴,引發重大信訪事項的;
(八)民眾到市、赴省、進京上訪後,有關負責人不能及時到位並有效開展工作,致使上訪人員失控或滯留首都、省、市政府的;
(九)對民眾集體上訪或赴京非正常上訪,責任單位將民眾接回後,不及時認真處理,不按期給民眾答覆,穩控措施不力,導致民眾再次上訪的;
(十)對重大、緊急信訪信息,瞞報、謊報、緩報、漏報,貽誤處理問題時機的;
(十一)行政機關對企事業單位引發的重大信訪事項沒有及時糾正、追究的;
(十二)在處置非正常上訪事件時,不及時做勸解工作和維持正常社會秩序的。
第十條 各類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在經營管理活動中,由於下列原因造成重大信訪事項,凡是黨員的,依照《關於違反信訪工作紀律處分暫行規定》、《關於違反信訪工作紀律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信訪條例》的規定,對主要責任、重要責任和直接責任人給予黨紀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故意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拖欠或剋扣職工(農民工)工資和社保資金、不提供勞動安全衛生條件、隨意延長勞動時間、侵犯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權益等其他嚴重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
(二)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或因涉及經濟糾紛而有意組織、縱容集體上訪或越級上訪的;
(三) 對民眾反映的問題應予解決而沒有妥善解決,引發越級上訪、集體上訪造成不良影響的或造成民眾重複越級集體上訪的;
(四)發生民眾越級集體上訪後,沒有認真落實上級機關的明確處理意見,沒有及時解決問題、滿足民眾的合理要求的;
(五)拒不執行有處理權的機關依法作出支持信訪請求意見的;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十一條 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在管理服務活動中,由於下列原因造成重大信訪事項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依法予以罷免;基層組織成員是黨員的,依照《關於違反信訪工作紀律處分暫行規定》、《關於違反信訪工作紀律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信訪條例》的規定,對基層組織成員的主要責任、重要責任和直接責任人給予黨紀處分;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利用不正當手段,妨害民眾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破壞選舉的行為;
(二)涉及村(居)民利益的事項,應由村(居)民大會或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未經討論決定直接辦理的;
(三)涉及村(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項,應當依法公開的不公開、公布不真實、不接受村(居)民查詢的;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二)涉及村(居)民利益的事項,應由村(居)民大會或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未經討論決定直接辦理的;
(三)涉及村(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項,應當依法公開的不公開、公布不真實、不接受村(居)民查詢的;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十二條 各類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在經營管理活動中,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導致發生重大信訪事項的,行政執法機關依法定職責按下列分工依法予以查處:
(一)發展改革部門參與處置因固定投資及其他重大項目、有關經濟體制改革和巨觀調控政策出台引發的重大信訪事項;
(二)教育部門參與處置學生、教職員工參與的或教育系統內發生的重大信訪事項,負責指導做好參與事件學生、教職員工的教育、疏導工作;
(三)民委(宗教局)參與處置因民族、宗教問題引發的重大信訪事項,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民眾和與事件有關的宗教界人士及信教民眾的教育、疏導和勸解工作;
(四)民政部門參與處置因復員退伍軍人安置問題引發的重大信訪事項,與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共同參與處置經民政部門登記的民間組織參與的重大信訪事項,負責因村委會選舉、村務不公開等問題引發的重大信訪事項的調處工作;
(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參與處置因機關、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企業軍轉幹部及勞動和社會保障問題引發重大信訪事項;
(六)國土資源部門參與處置土地徵收、徵用和土地、礦產權屬糾紛引發的重大信訪事項;
(七)房產管理部門參與處置因城市房屋拆遷、改造,商品房開發拖欠工程款等引發的重大信訪事項;
(八)交通部門參與處置因公路交通、計程車經營管理客運貨運市場引發的重大信訪事項;
(九)水利部門參與處置因開發利用水資源、防治水旱災害、水利基礎設施建設引發的重大信訪事項;
(十)農牧部門參與處置因耕地、草原、漁場、牧場使用權屬糾紛等問題引發的重大信訪事項;
(十一)商務部門參與處置因商務活動引發的重大信訪事項;
(十二)文化廣電部門參與處置因文化活動、廣播影視節目相關內容引發的重大信訪事項;
(十三)衛生部門參與處置因醫療、公共衛生問題引發的重大信訪事項;負責組織協調重大信訪事項的醫療衛生救援工作,並根據需要提供醫療衛生技術支持;
(十四)經委、國資委參與處置因國有企業改制、重組等問題引發的重大信訪事項;
(三)民委(宗教局)參與處置因民族、宗教問題引發的重大信訪事項,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民眾和與事件有關的宗教界人士及信教民眾的教育、疏導和勸解工作;
(四)民政部門參與處置因復員退伍軍人安置問題引發的重大信訪事項,與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共同參與處置經民政部門登記的民間組織參與的重大信訪事項,負責因村委會選舉、村務不公開等問題引發的重大信訪事項的調處工作;
(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參與處置因機關、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企業軍轉幹部及勞動和社會保障問題引發重大信訪事項;
(六)國土資源部門參與處置土地徵收、徵用和土地、礦產權屬糾紛引發的重大信訪事項;
(七)房產管理部門參與處置因城市房屋拆遷、改造,商品房開發拖欠工程款等引發的重大信訪事項;
(八)交通部門參與處置因公路交通、計程車經營管理客運貨運市場引發的重大信訪事項;
(九)水利部門參與處置因開發利用水資源、防治水旱災害、水利基礎設施建設引發的重大信訪事項;
(十)農牧部門參與處置因耕地、草原、漁場、牧場使用權屬糾紛等問題引發的重大信訪事項;
(十一)商務部門參與處置因商務活動引發的重大信訪事項;
(十二)文化廣電部門參與處置因文化活動、廣播影視節目相關內容引發的重大信訪事項;
(十三)衛生部門參與處置因醫療、公共衛生問題引發的重大信訪事項;負責組織協調重大信訪事項的醫療衛生救援工作,並根據需要提供醫療衛生技術支持;
(十四)經委、國資委參與處置因國有企業改制、重組等問題引發的重大信訪事項;
(十五) 環保部門參與處置因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問題引發的重大信訪事項;
(十六)工商部門參與處置因工商行政管理活動引發的重大信訪事項;
(十七)林業部門參與處置因林業管理引發的重大信訪事項;
(十六)工商部門參與處置因工商行政管理活動引發的重大信訪事項;
(十七)林業部門參與處置因林業管理引發的重大信訪事項;
(十八)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參與處置因假冒偽劣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危害民眾身體健康引發的大規模群體事件;
(十九)體育部門參與處置因體育活動引發的重大信訪事項;
(二十)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參與處置因安全生產事故引發的重大信訪事項;
(二十一)工會組織應了解、掌握有關動態信息,協助有關單位處置重大信訪事項;
(二十二)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根據各自職責,積極參與有關處置重大信訪事項工作。
(十九)體育部門參與處置因體育活動引發的重大信訪事項;
(二十)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參與處置因安全生產事故引發的重大信訪事項;
(二十一)工會組織應了解、掌握有關動態信息,協助有關單位處置重大信訪事項;
(二十二)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根據各自職責,積極參與有關處置重大信訪事項工作。
第十三條 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有本辦法第三條情形之一的,按下列方式依法予以處置:
(一)對發生重大信訪事項的信訪人由信訪部門及機關工作人員給予告知並做勸解工作;
(二)對告知不予理睬,繼續實施重大信訪事項的信訪人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市紀檢監察部門應當組織各級監察機關對有關部門信訪重大事項中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因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違紀違法問題而引發的大規模群體性事件參與調查,並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十五條 市政府各部門,各區(縣)政府及其各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和本單位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的具體套用問題由市信訪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條 市政府各部門,各區(縣)政府及其各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和本單位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的具體套用問題由市信訪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