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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21日西寧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2009年9月24日青海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准 2012年4月26日西寧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 《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2013年5月30日青海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准 2023年1月10日西寧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修訂 2023年6月2日青海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用水管理,促進水資源合理有效利用,推進節水型社會和生態文明建設,保障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取水、供水、用水、排水及非常規水源利用全過程節水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節水,是指統籌生產、生活、生態用水,採取工程、管理、技術、經濟等措施,控制用水總量,提高用水效率,擴大非常規水源利用,降低水資源消耗和損失,節約集約利用水資源的活動。
第三條 節約用水工作堅持統籌規劃、合理配置、總量控制、節水優先、高效利用、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節約用水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議事協調和目標考核機制。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轄區內的節約用水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相關部門做好節約用水工作。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節約用水工作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制定節約用水政策,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
市、縣(區)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農業農村、城鄉建設、市場監管、財政、教育、科技、自然資源規劃、生態環境、住房保障房產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節約用水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節約用水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宣傳,樹立節約用水先進典型,推廣節約用水先進經驗,普及節約用水知識,增強全民節約用水意識。
市、縣(區)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將節約用水知識納入學校教育內容,增強青少年珍惜水資源和節約用水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節約用水的公益宣傳和輿論監督。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節約用水的義務,有權勸阻、舉報浪費水資源的行為。
市、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節約用水舉報制度,公布舉報方式。
第二章 節水管理
第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經濟社會發展要求、水資源狀況和上級節約用水規劃,會同同級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強制性用水定額管理制度。市、縣(區)人民政府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節約用水規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編制下達的本行政區域的用水總量、用水強度控制指標,制定年度用水計畫並組織實施,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年度用水實行總量和強度控制。
第十條 下列用水單位、個人應當納入計畫用水管理:
(一)納入取水許可管理使用自建供水設施用水的;
(二)月用水量達到有關規定標準的;
(三)從事洗車、洗浴、游泳、水上娛樂等高耗水服務業的;
(四)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計畫用水管理的。
第十一條 計畫用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根據用水定額和實際用水需求,於每年12月31日前向市、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本年度用水情況,並申報下一年度用水計畫,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定下達;新增計畫用水單位和個人應當在用水前30日內向市、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本年度用水計畫,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定下達。
使用工業園區自建公共供水設施的計畫用水單位,其用水計畫由其供水主管部門核定下達。
計畫用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核定的用水計畫用水,未取得用水計畫的,不得擅自取用水。
第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反映供水成本、市場供求關係、推進水資源集約節約利用的分類水價、分檔水價等定價機制,實行有利於促進節約用水和水資源合理配置的水價政策。
第十三條 城鎮居民用水實行階梯水價制度。非居民用水實行超計畫或者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高耗水工業和服務業水價實行高額累進加價制度。
計畫用水單位和個人超計畫用水加價水費和加價水資源費,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依法核定:
(一)超出計畫量不足百分之三十的部分,按照水資源費和同一用水性質水價標準加價一倍收取;
(二)超出計畫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的部分,按照水資源費和同一用水性質水價標準加價二倍收取;
(三)超出計畫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部分,按照水資源費和同一用水性質水價標準加價三倍收取。
第十四條 用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技術標準分級安裝計量設施,保證計量設施的正常運行,並按規定進行周期檢驗。
用水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安裝、移動、拆換計量設施。
用水單位和個人有兩個以上不同水源或者兩類以上不同用途用水的,應當分別分類安裝用水計量設施。
第十五條 列入國家、省、市級重點監控用水單位名錄的取水量達到取水規模以上的用水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計量規範,安裝用水計量線上監測設備,保存原始監測記錄,並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第十六條 供水企業應當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供水統計資料。
計畫用水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節約用水管理制度,做好用水記錄和統計台賬。
第三章 節水措施
第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節水農業設施和非常規水集蓄利用設施建設,加強農村供水工程提升改造。綜合運用工程措施、農耕農藝措施,發展高效節水農業,保障農村人畜飲水節約安全。
第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引導企業積極推行以節水為重點的技術改造,加快淘汰技術落後高耗水的生產工藝和設備,改進工藝流程,提高工業用水重複利用率。
第十九條 洗車、洗浴、游泳、水上娛樂等高耗水服務業應當採用國家規定的低耗水、循環用水等節水技術、設備或者設施。
第二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快城市供水管網設施改造,加強城市污水處理及配套管網建設,將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規水源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制定優惠政策鼓勵優先使用,提升再生水和雨水利用水平。
城鄉綠化、環境衛生、觀賞性景觀、生態濕地、建築施工等用水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
火力發電、鋼鐵、有色金屬和化工等高耗水工業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
鼓勵有條件的賓館、飯店、商場等公共場所,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以及住宅小區建設再生水收集、處理、循環利用設施。
第二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保障節水資金的投入,支持農業、工業、服務業節水工程和非常規水源利用工程建設;鼓勵節水科學技術研究,推廣節水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
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節水項目建設和運行。
第二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鼓勵地區間、行業間、取用水戶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水權交易。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用水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安裝計量設施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安裝,並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和水資源費徵收標準計征水資源費。處以五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擅自安裝、移動、拆換計量設施或者其他行為導致計量設施不合格或者運行不正常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更換或者修復;逾期不更換或者不修復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和水資源費徵收標準計征水資源費,可以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經營洗車、洗浴、游泳、水上娛樂等高耗水服務業的計畫用水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安裝使用節水設施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修訂
2023年6月2日,青海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閉幕,會議表決通過了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西寧市節約用水條例(修訂)》的決議。
內容解讀
新修訂的《條例》共二十六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提出了“節約用水工作堅持統籌規劃、合理配置、總量控制、節水優先、高效利用、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的原則。建立了節水規劃、總量與強度雙控、計畫用水、水價等基本管理制度,落實了農業、工業、服務業節水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