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理工大學章程

西安理工大學章程

《西安理工大學章程》2013年12月30日由陝西省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開第二次核准會議核准通過,2014年3月陝西省教育廳核准發布。

《西安理工大學章程》共5500多字,分11章78條,包括總則,舉辦者和學校,教育形式和學科門類,學校管理體制,學院(部),教職員工,學生,校友、校友會、基金會,資產、經費與財務管理,校徽、校旗、校歌、校慶日和附則等11項內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安理工大學章程
  • 核准單位:陝西省教育廳
  • 評議機構:陝西省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
  • 審議通過時間:2013年12月30日
  • 核准發布時間:2014年3月3日
  • 發布文號:陝教政〔2014〕9號
制定過程,核准公告,章程內容,

制定過程

2012年初,陝西省教育廳決定在全省範圍內開展高校章程修訂工作,西安理工大學入選首批開展試點工作的10所高校之一。
3月,西安理工大學成立了由劉丁校長任組長的章程制定工作領導小組,正式啟動我校章程制定工作。
6月,章程起草小組完成章程草案初稿,其後,在全校範圍內徵求意見,先後召開了幹部座談會、教授座談會、專家座談會、教職工座談會、民主黨派座談會、校友座談會、學生座談會等各層次會議。
8月,章程草案第二稿修改完成。
9月,章程草案進行網上公開徵求意見,並在此基礎上形成第三稿。
10月,經學校黨委常委會審定,章程報送陝西省教育廳核准。其後,根據陝西省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提出的核准意見,又經多次修改後報送陝西省教育廳。
2013年12月30日,陝西省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召開第二次核准會議,核准通過了《西安工程大學章程》。
2014年3月3日,《西安理工大學章程》由陝西省教育廳發文正式予以核准。

核准公告

西安理工大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你院報送我廳核准的《西安理工大學章程》,經陝西省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省教育廳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本《通知》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請按照有關程式和要求公布施行。
陝西省教育廳
2014年3月3日

章程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推進依法治校,規範學校辦學行為,建立現代大學制度,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規章,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名稱為西安理工大學,英文譯名為Xi'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縮寫為XUT。
第三條學校是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事業法人組織,法定代表人為學校校長。
第四條學校住所地為陝西省西安市金花南路5號。
第五條學校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堅持教育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為人民服務,引領科技文化發展,適應經濟社會需求,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六條學校堅持“育人為本、知行統一”的辦學理念,秉承“祖國、榮譽、責任”的校訓,弘揚“艱苦奮鬥、自強不息”的學校精神,踐行“團結、勤奮、求實、創新”的校風。
第七條學校實施普通高等教育,致力於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
第八條 學校依法建立權利保護機制,維護教職員工和學生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學校依法自主辦學,民主管理。
第二章舉辦者和學校
第十條學校的舉辦者為陝西省人民政府
第十一條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對學校實施管理,指導學校事業發展。
(二)監督並組織評估學校的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舉辦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學校的管理體制,支持學校依法自主辦學、自主管理。
(二)支持學校依法履行職能,保證學校教育經費的穩定投入並逐步增長。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學校享有法律、法規和舉辦者賦予的權利,履行法律、法規和舉辦者規定的義務,依法接受監督。
第三章教育形式和學科門類
第十四條學校的主要教育形式為全日制學歷教育,以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為主;學校的學科門類以工學為主,多學科協調發展。
第十五條根據國家相關規定、社會需求和辦學條件,確定辦學規模,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制定招生方案。
第十六條自主確定人才培養目標、模式,制定人才培養方案、計畫,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第十七條按照國家教育教學標準要求,實行教學質量監控與評估制度,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第十八條依法對達到規定條件的學生頒發學歷證書或學業證書,或出具學習證明。執行國家學位制度,依法對達到規定條件的學生授予相應的學士、碩士、博士學位。
第四章學校管理體制
第十九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西安理工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第二十條學校黨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和有關規定,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其領導職責主要是: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領導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討論決定學校的改革發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項,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的完成。
第二十一條學校黨委遵循“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通過常委會或黨委會討論、決策學校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中國共產黨西安理工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協助學校黨委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第二十三條校長全面負責學校的教學、科學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擬訂發展規劃,制定具體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開展教學活動、科學研究、學科建設、師資隊伍建設和國際合作與交流,部署協調全校行政工作。
(三)擬訂校內行政管理機構、各專門委員會及非常設機構的設定或調整方案,推薦副校長人選,按幹部任免許可權任免校內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四)聘任與解聘教職員工,對學生實施學籍管理,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對教職員工和學生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五)擬訂和執行年度經費預算方案,保護和管理學校資產,籌措辦學經費,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和職責。
第二十四條 學校實行校長領導、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分工負責、職能部門組織實施的行政工作機制。校長主持校務會議,處理學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項。學校實行校務公開,校長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第二十五條 學校根據需要設定權責明晰、運轉高效的學院(部)、處室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所設機構按照學校授權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責。
第二十六條學校實行校、院(部)兩級管理。
第二十七條學校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組織,依法按照各自章程運行和管理。
第二十八條 學校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科學管理、民主管理的需要,設立學術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教學委員會、教職工代表大會等組織。根據實際工作需要,組建專項工作領導小組或專項工作委員會,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履行職責,開展工作。
第二十九條學術委員會是學校學術事務的諮詢、審議和決策機構。學術委員會由校內各學科領域具有較高學術聲望的專家教授組成,依其章程審議科學研究計畫方案,評定科學研究成果,受理學術爭議,處理其他相關事宜。
第三十條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學校學位事務的決策機構。學位評定委員會成員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的有關規定聘任。學位評定委員會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獨立負責學位的評定、授予,負責研究生指導教師遴選等工作,審議並決策學科設定標準、研究生課程體系和培養方案,處理其他相關事宜。
第三十一條教學委員會是學校教學工作的指導、諮詢和審議機構。教學委員會由校、院(部)及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和專家教授代表組成。教學委員會負責審議學校教學工作計畫、管理制度、改革措施以及專業設定和建設規劃,審議教學實驗室設定和建設規劃,處理其他相關事宜。
第三十二條西安理工大學工會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工會”)是在學校黨委和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的教職工自願參加的民眾組織,依法開展工作,履行職責。
第三十三條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基本形式,在學校黨委領導下開展工作。教職工代表大會依其章程行使職權。學校工會是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
第三十四條學校尊重和支持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職權,為學校工會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經費保障。
第三十五條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西安理工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團委”)是學校先進青年的民眾組織,在學校黨委和上級團委的領導下依其章程開展工作,履行職責。
第三十六條學校設立圖書、檔案、網路信息、後勤保障等公共服務機構,為教職員工和學生提供服務。
第五章學院(部)
第三十七條學院(部)是學校基層教學與科研組織,是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建設、社會服務和國際交流的具體組織實施單位,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八條學院(部)履行以下職責:
(一)根據自身發展目標,制訂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根據需要,按照學校規定程式設定內部機構,並負責內部機構運行。
(三)制訂並組織實施本單位學科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課程建設及教學計畫。
(四)組織開展科學研究和學術活動。
(五)負責本單位教職員工與學生的教育與管理。
(六)負責本單位的資產和經費管理。
(七)學校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九條學校黨委設立的學院(部)基層黨組織按照《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開展工作。
第四十條學院(部)黨政聯席會議是學院(部)重要事項的決策和議事形式,由學院(部)黨政領導班子成員參加。根據會議議題,相關人員應列席會議。學院(部)實行院(部)務公開。
第四十一條學院(部)設立學術分委員會、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教學分委員會,在學校相應委員會的指導下開展工作。
第四十二條學院(部)設立工會分會組織,依據法律、法規,在學校工會的指導下開展工作,行使職權。
第四十三條根據實際情況,學院(部)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或教職工大會制度,保障本單位教職員工依法參與民主管理與民主監督。
第四十四條學校團委設立的學院(部)團組織,在校團委的指導下開展工作。
第六章教職員工
第四十五條學校教職員工由教師、管理人員、教學輔助人員及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工勤人員等組成。
第四十六條教職員工除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利外,還享有以下權利:
(一)公平獲得與自身發展相應的工作機會和條件。
(二)按照貢獻和崗位職責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並享受福利待遇。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和榮譽稱號。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就職務、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八)聘約規定的權利。
第四十七條教職員工除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外,還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恪盡職守,勤勉工作。
(二)尊重和愛護學生。
(三)珍惜和維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
(四)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五)聘約規定的義務。
第四十八條學校制定並實施各類人員的管理制度。
第四十九條 學校依據國家的法律、法規,對教師實行資格認證和專業技術職務聘用制度,對管理人員按照崗位(職位)以及幹部管理許可權實行分級聘任制度,對教學輔助人員及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用制度(有執業資格要求的崗位需認定其資格),對與學校簽訂勞動契約、建立勞動關係的人員實行勞動契約聘用制度。
第五十條學校依據教育主管部門的規定和學校人事管理制度,定期對教職員工進行分類、分級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各類人員聘用、晉升和獎懲的依據。
第五十一條學校對履行義務中業績突出的教職員工給予獎勵或授予榮譽稱號,對不履行義務、有過錯的教職員工,依照法律、法規和學校有關規定給予懲戒或處分。
第五十二條教職員工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維護自身權益。學校建立教職員工申訴制度,維護教職員工合法權益。
第五十三條學校保障並不斷改善教職員工的工作和生活條件,提高教職員工的待遇。
第七章學生
第五十四條學生是指按照國家規定取得入學資格和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五條學生除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利外,還享有以下權利:
(一)知悉涉及學生切身利益的事項,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
(二)按規定條件和程式重新選擇專業,跨學科、學院選修課程。
(三)公平獲得在國內外深造學習和參加學術文化交流活動的機會。
(四)公平獲得各級各類榮譽稱號和獎勵。
第五十六條學生應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和學校的各項管理制度。
第五十七條學校關心愛護學生,為其健康成長提供必要的幫助。學校教育引導學生養成良好道德品行,支持學生開展有益於身心健康的課外活動。
第五十八條學校對表現突出或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違紀、違規學生給予批評教育或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五十九條學生代表大會是學生行使民主權利、參與民主管理、維護自身權益的重要形式,在學校黨委的領導和學校團委的指導下,依其章程開展活動。學生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為校學生委員會。
第六十條學校建立學生申訴制度,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第八章校友、校友會、基金會
第六十一條凡在學校辦學歷史沿革中具有學習或工作經歷的教職員工和學生、獲得學校授予榮譽稱號者、曾經或正在受聘於學校的兼職工作者,均是學校的校友。
第六十二條校友會是由校友自願組成的聯誼性、非營利性的社團組織,依其章程自主開展工作。學校通過校友會及其他多種形式聯繫和服務校友。
第六十三條西安理工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是學校加強和國內外各界的聯繫與合作、接受捐贈、募集資金、推動學校教育事業發展的非營利性組織,按照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六十四條教育發展基金用於支持學校教育事業的建設與發展。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與增值。
第九章財務、經費與資產管理
第六十五條學校財務工作實行校長負責制和“統一領導、集中核算”的管理體制。
第六十六條學校的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撥款、事業收入及其他收入。學校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渠道,鼓勵和支持面向社會籌措教學、科研經費及各類獎助資金。
第六十七條學校經費使用遵循“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堅持勤儉辦學,合理編制收支預算,提高經費使用效益。
第六十八條學校的資產是指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對外投資、智慧財產權等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以及依法認定為學校所有的其他權益。學校依法自主管理使用學校資產,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及其經營制度,科學配置資源,提高使用效益。
第六十九條學校建立健全內部財務、資產監督制度,完善經濟責任和審計監察制度,確保資金安全運行,防止學校資產流失。
第十章校徽、校旗、校歌、校慶日
第七十條學校校徽包括校標和徽章。校標由表述學校名稱的文字、符號和圖案組合而成,徽章為題有中文校名的長方形證章。
第七十一條校旗旗面為紅色,居中印製黃色校標和標準中英文校名。
第七十二條校歌為《春華秋實》。
第七十三條學校校慶日為5月1日。
第七十四條學校對校名等標識履行使用管理職能。
第十一章附則
第七十五條本章程經向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徵求意見,校務會議討論通過,黨委會討論審定,陝西省教育廳核准,向社會公開。
第七十六條本章程為學校的基本規章,學校制定各項管理制度均應符合本章程規定。
第七十七條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應依本章程第七十五條規定程式予以修訂:
(一)章程依據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化。
(二)學校舉辦者與管理體制發生變化。
(三)其他應修訂章程的情形。
第七十八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會解釋,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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