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空調設備安裝使用管理辦法》在2005.06.30由西安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安市空調設備安裝使用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西安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5.06.30
- 實施時間:2005.08.01
經2005年6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二00五年六月三十日
第一條 為了規範空調設備的安裝使用,維護城市正常工作生活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空調設備,是指分體式空調室外機、櫃式空調室外機、集中式空調室外機組以及其他輔助設施和固定支撐架。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市範圍內以及其他區域的風景名勝區、文物保護區範圍內空調設備的安裝、使用及其監督管理。
第四條 區、縣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空調設備安裝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市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市空調設備安裝、使用監督指導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安裝、使用空調設備應當維護市容整潔,不得有礙市容觀瞻,不得影響交通暢通。
第六條 臨街安裝空調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規範。安裝的空調設備托架底端距地面的高度一般不得低於2.5米;因客觀條件所限,無法達到規定高度的,最低高度不得低於1.9米。
第七條 禁止在臨街道的地面或台階上安裝空調設備。禁止占用人行道安裝空調設備。
第八條 單位和個人安裝使用空調設備,向外環境排放熱量、冷凝水和噪聲,應當儘可能避免妨礙相鄰方或其他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禁止將空調設備的冷凝水排放到人行道上和建築物的外牆面上。
第九條 空調設備的使用者應當採取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並定期檢查,防止意外事故發生。
第十條 安裝使用空調設備產生的噪聲,應當符合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未達到規定標準的,必須採取有效治理措施消除噪聲污染。
第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由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勸阻、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進行整改的,予以拆除,並對個人處200元罰款,對單位處1000元罰款。
第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由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00元罰款。
第十三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