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西安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在2003.04.08由西安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安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 頒布單位:西安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3.04.08
  • 實施時間:2003.06.01
第一條 為了獎勵在本市科學技術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自然人和組織,推動科學技術進步,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和《陝西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科學技術獎勵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西安市科學技術獎。市科學技術獎包括市科學技術傑出貢獻獎、市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和市科學技術進步獎。
市科學技術獎每年評審一次。
第四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市科學技術獎勵工作的組織和實施工作。
第五條 市科學技術傑出貢獻獎授予在本市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化中創造巨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者在科學技術前沿取得重大突破,對科學技術發展做出卓越貢獻,在國內外產生重大影響的自然人或組織。
市科學技術傑出貢獻獎是西安市最高科技獎勵。
第六條 市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授予在國際科學技術合作中,為本市科學技術事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出國留學人員。
第七條 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分為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授予下列自然人或者組織:
(一)在基礎研究或者套用基礎研究中闡明自然現象、特徵和規律,做出重大貢獻的;
(二)在生產實踐、技術開發活動中運用科學技術知識有重大創新和創造,且符合國家經濟政策導向,經實施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顯著的;
(三)完成重大科學技術工程、計畫、項目,推廣套用先進科學技術成果和高新技術產業化,以及在科學技術基礎性工作或者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事業等方面做出重要貢獻,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顯著的。
第八條 為了獎勵在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發展科技產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可以設立科技成果轉化與科技產業化獎。具體條件和細則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根據西安科技產業發展導向制定、發布。
第九條 市科學技術獎候選人或者項目由下列單位或者個人推薦:
(一)區、縣人民政府;
(二)市人民政府組成部門、直屬機構;
(三)中國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駐西安單位;
(四)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五)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獲得者、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中國勘察設計大師、陝西省科學技術最高成就獎獲得者、西安市科學技術傑出貢獻獎獲得者;
(六)經市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的符合條件的其他單位和科學技術專家。
第十條 推薦單位或個人應按規定推薦市科學技術獎候選人和項目,填寫統一格式的推薦書,提供真實可靠的評價材料與證明材料,並提出獎勵等級的建議。
第十一條 對科學技術主要內容已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或省、部級科學技術獎的,不得再被推薦為市科學技術獎的候選人或者項目。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成立西安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其組成人員由市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確定。其主要職責是:
(一)聘請有關專家、學者組成市科學技術獎專家評審委員會;
(二)制定評定獎勵等級標準;
(三)審定專家評審委員會的評審結果;
(四)為完善科學技術獎勵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見和建議;
(五)研究解決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工作中的其他重大問題;
(六)評審西安市科學技術傑出貢獻獎和西安市國際科技合作獎。
市科技獎勵委員會下設市科技獎勵工作辦公室。市科技獎勵辦公室設在市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具體負責市科技獎勵日常工作。
第十三條 專家評審委員會根據評審工作需要,下設若干個專業評審組。各專業評審組負責本專業範圍內的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工作。
被推薦為市科學技術獎的候選人及利害關係人,不得作為專家評審委員會委員。
專家評審委員會委員實行年度聘任制。
市科學技術獎的評審細則由市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發布。
第十四條 參與推薦、評審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所涉及的技術內容及評審情況嚴格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技術內容和評審情況、剽竊其技術成果。
第十五條 市科技獎勵辦公室在收到推薦的科學技術獎候選人、候選項目後,經過初步篩選和審查,應在媒體上予以公告,徵求意見,接受社會監督。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市科學技術獎候選人和組織及項目持有異議的,應當填寫異議登記表並附必要的證明材料,自公告之日起20日內向市科技獎勵辦公室提出。匿名申訴、逾期且無正當理由的,不予受理。
獎勵等級不在異議範圍之內。
第十六條 市科技獎勵辦公室負責對異議內容進行調查和處理。無異議的候選人及項目和有異議但問題已經解決的候選人及項目,均提供給專家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
異議逾期未處理完畢的,應退回推薦單位,取消本年度參評資格,該項目第二年可以重新推薦。重新推薦後仍有同類異議的,取消參評資格。
第十七條 專業評審工作結束後,專家評審委員會向市科技獎勵委員會提出擬獎人選和項目以及獎勵等級的建議。
第十八條 市科技獎勵委員會根據專家評審委員會的評審結果,做出擬獎人選、項目以及獎勵等級的決議,由市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條 市科學技術傑出貢獻獎由市長簽署並頒發證書和獎金,獎金金額為50萬元。其中10萬元屬獲獎者個人所得,40萬元作為獲獎者的科研補助經費。
市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由市長簽署並頒發證書。
市科學技術進步一、二、三等獎由市人民政府頒發證書和獎金。獎金標準、數額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和市財政部門規定。
第二十條 市科學技術獎的獎勵經費由市財政在當年預算中列支,專款專用。
第二十一條 市科學技術獎的獎勵證書不作為確定科學技術成果權屬的直接依據。
第二十二條 剽竊他人的發現、發明和其他科學技術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市科學技術獎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撤銷獎勵,追回證書和獎金。
第二十三條 推薦單位和個人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市科學技術獎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取消其推薦資格和參評資格。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參與市科學技術獎評審活動的有關工作人員,在評審活動中玩忽職守、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行賄受賄的,由其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社會力量在本市設立面向社會的科學技術獎,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管理辦法》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1985年11月21日發布的《西安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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