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發布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西安市民辦非學歷文化教育培訓機構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西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8月2日
辦法全文
西安市民辦非學歷文化教育培訓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支持和規範民辦
非學歷文化教育培訓機構的教育培訓活動,加強對民辦非學歷文化教育培訓機構的管理,維護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本市民辦教育培訓市場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民辦非學歷文化教育培訓機構的審批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民辦非學歷文化教育培訓機構,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或綜合行政審批機構許可,在民政部門或工商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由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舉辦的非學歷文化教育機構(以下簡稱民辦教育培訓機構)。
職業技能類培訓機構、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以及從事託管、嬰幼兒照護的市場服務機構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民辦教育培訓機構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堅持黨的領導,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教育的公益屬性,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全面提高教育質量,加強對受教育者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培養德智體美等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四條 民辦教育培訓機構實行政府領導、屬地管理、部門協作、綜合治理的監督管理工作機制。
第五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法支持和規範社會力量舉辦民辦教育培訓機構,鼓勵、引導和保障民辦教育培訓機構依法辦學、自主管理、提高質量、辦出特色,滿足多樣化教育需求。
第六條 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市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巨觀管理,指導、監督區縣教育行政部門開展相關工作。區縣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實施本行政區域內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的行業規劃和管理。
工商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民政部門分別負責營利性和非營利性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的登記工作。
工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民政、公安(消防)、房管、物價、稅務、質監、城管、衛計、食品藥監、安監、財政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管理相關工作。
第二章 設 立
第七條 申請設立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由民辦教育培訓機構擬設地所在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或綜合行政審批機構審批。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或綜合行政審批機構審批後應報市教育行政部門,同時抄送同級財政稅務部門。
第八條 申請設立民辦教育培訓機構,應當符合設定標準,並向審批機關提交符合規定的申報材料。
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的設定指導標準,由市教育行政部門制定,各區縣教育行政部門結合實際制定本區域具體審批設立標準並實施。設定標準應當科學、合理,與不同類別、不同規模教育機構實際需要相適應。
第九條 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的名稱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得含有可能引發歧義的文字或者含有可能誤導公眾的其他法人名稱。
申請設立營利性民辦教育培訓機構,舉辦者應當先向工商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名稱預先核准,再以核准的名稱向審批機關提出籌設、正式設立的申請。
工商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同意其名稱的,頒發《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不同意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非營利性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的名稱依次由西安市審批區縣行政區劃名稱、字號(兩個及以上漢字組成)、業務領域、組織形式(培訓、補習學校或培訓中心等)四部分組成。
營利性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的名稱依次由行政區劃名稱、字號(兩個及以上漢字組成)、行業表述、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組成。
第十條 申請籌設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的,舉辦者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籌設申請報告。內容主要包括:舉辦者的名稱、地址或者姓名、住址及其資質,籌設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的名稱、地址、辦學層次、辦學規模、辦學條件、培養目標、辦學形式、內部管理機制、黨組織設定、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等。舉辦者為單位的,應加蓋單位公章;舉辦者為公民的,應由本人簽字。
(二)舉辦者資質證明檔案。舉辦者是社會組織的,應當包括社會組織的許可證、登記證或者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證件複印件,決策機構、權力機構負責人及組成人員名單和有效身份證件複印件,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該社會組織近兩年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審計結果,決策機構、權力機構同意投資舉辦學校的決議。舉辦者是個人的,應當包括有效身份證件複印件、有本人簽名的投資舉辦學校的決定等證明檔案。
(三)辦學資金來源、資金數額及有效證明檔案,並載明產權。屬捐贈性質的資產,須提交捐贈協定,載明捐贈人的姓名、捐資數額、用途和管理辦法,以及相關有效證明檔案。屬於捐贈資產或國有資產的,不得用於舉辦營利性民辦教育培訓機構。
(四)民辦學校(含民辦教育培訓機構)舉辦者再申請舉辦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的,還應當提交其舉辦或者參與舉辦的現有民辦學校的辦學許可證、登記證或者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校園土地使用權證、校舍房屋產權證明複印件,近兩年年度檢查的證明檔案,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學校近兩年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審計結果。
(五)兩個以上國家教育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個人聯合舉辦民辦教育培訓機構,應當提交聯合辦學協定,明確各舉辦者的出資數額、出資方式、權利義務、舉辦者的排序、爭議解決辦法等內容。出資計入民辦教育培訓機構註冊資本的,應當明確各舉辦者計入註冊資本的出資數額、方式、占註冊資本的比例。
(六)名稱預先核准的證明檔案(僅限營利性民辦教育培訓機構)。
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籌設申請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同意籌設的,制發籌設批准書;不同意籌設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經批准籌設的,舉辦者應當自批准籌設之日起三年內提出正式設立申請,三年內未提出正式設立申請的,原籌設批准檔案自動廢止。
籌設期內不得招生,不得從事教育教學活動。
第十一條 經批准機關批准籌設的民辦培訓機構,並經批准機關同意,舉辦者可以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籌設登記,依法取得法人資格。籌設登記程式參考相關規定進行。
第十二條 申請正式設立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的,舉辦者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正式設立申請報告。
(二)籌設批准書。
(三)民辦培訓機構章程。
(四)可供合法使用的辦學場地及設施設備的有效證明檔案。
(五)首屆董事會(理事會)、監事會組成人員名單及其負責人的資格證明材料。
(六)教職工中有3名(含3名)以上正式黨員的,應提供黨組織負責人及組成人員名單和有效身份證件複印件,教職工黨員名單。
(七)擬任校長及主要管理人員的資格證明材料。
(八)擬聘請專兼職教師、財會人員名單及資格證明檔案。
(九)根據申請辦學內容擬定的課程(培訓)計畫、所選用的教材。
(十)各項管理制度。
(十一)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以及審批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直接申請正式設立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的,應當提交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一款除第二項之外的材料。
舉辦者應當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三條 審批機關收到舉辦者提交的設立申請後,應當根據下列情況作出如下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審批機關職權範圍的,應噹噹場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噹噹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
(三)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申請人按照審批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審批機關應當受理。
審批機關受理申請後,應當在規定的審批期限內,組織專家或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教育評估機構,對舉辦者提供的辦學申請以及實際辦學條件、辦學能力、辦學場所等進行審核評議或評估論證,由專家或評估機構出具《審核評議意見》或《評估論證報告》。對擬設培訓機構的現場核查及評估論證,不得向申請者收取任何費用。
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是否準予設立的書面決定;不準予設立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審批機關做出準予設立決定後,應將行政許可信息於7個工作日內通過陝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等形式予以公告。
第十四條 對準予設立的民辦教育培訓機構,審批機關應當及時發給《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
《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正本和副本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的有效期由審批機關按照其辦學條件、課程計畫、場地使用期限等確定。
民辦教育培訓機構辦學許可證期滿需要延續的,應當在辦學許可證有效期滿30日前,向審批機關提出延續申請,並提交相應證明材料。審批機關應當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同意延續的,應當收回原辦學許可證後換髮新證;不同意延續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 舉辦者取得辦學許可證後,設立營利性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的,應當依法到同級工商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為營利法人,並在首次辦理涉稅事項時到稅務機關進行工商登記信息確認;設立非營利性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的,應當依法到同級民政部門登記為非營利法人,並在民政部門設立登記後30日內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同一個民辦教育培訓機構只能登記為一種類型的法人。法人登記的經營範圍或者業務範圍,應當與辦學許可證的辦學內容相一致。
民辦教育培訓機構在取得辦學許可並進行法人登記後,方可開展教育教學活動。
第十六條 非營利民辦教育培訓機構不得設立分支機構。營利性民辦教育培訓機構設立分公司的,應當經審批機關備案;跨區設立分公司的,應當經審批機關和擬設分公司所在地審批部門備案。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培訓活動由設立該分公司的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統一實施並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七條 民辦教育培訓機構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具備與設立分公司相匹配的資金、教學條件及辦學經驗。分公司應當符合擬設分公司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制定的民辦教育培訓機構設定標準,所需備案材料參照本辦法第十條、十二條。
第三章 變更和終止
第十八條 民辦教育培訓機構分立、合併、終止等重大事項,應當進行財務清算,經董事會(理事會)同意後,報審批機關審批、核准,並依法向工商或民政部門以及稅務機關申請辦理變更、註銷手續。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形式答覆。
第十九條 民辦教育培訓機構舉辦者的變更,須由舉辦者提出,在進行財務清算後,經學校理事會(董事會)同意,報審批機關核准,並依法向工商或民政部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在完成工商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民政部門變更登記手續後30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變更稅務登記信息。
第二十條 民辦教育培訓機構名稱、層次、類別、辦學地址的變更,由理事會(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准。營利性民辦教育培訓機構變更名稱的,應當經工商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名稱預先核准後,向審批機關提出變更申請,並依法向工商或民政部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在完成工商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民政部門變更登記手續後30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變更稅務登記信息。
第二十一條 申請變更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事項的,民辦教育培訓機構須向審批機關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變更申請。
(二)決策機構出具的決策檔案。
(三)修改後的章程。
(四)按照不同的變更事項,參照設立條件、設定標準和本辦法其他規定要求提供的證明檔案。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審批機關收到變更申請材料後,應當在規定時限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同意變更的,應當收回原辦學許可證後換髮新證;不同意變更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民辦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在取得新的辦學許可證後30日內,向工商或民政部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二條 民辦教育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根據章程規定終止,並經審批機關批准的。
(二)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
(三)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終止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 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終止時應當依法進行財務清算,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民辦教育培訓機構在清算前應當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告;未結清稅款的,由其主管稅務機關參加清算。
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終止清算後的財產按照以下順序進行清償:
(一)應退受教育者的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
(二)應發放教職工的工資及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三)償還其他債務。
非營利性教育培訓機構清償上述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依照相關法律法規或機構章程規定,繼續用於其他非營利性教育培訓機構辦學。營利性民辦教育培訓機構清償上述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處理。資不抵債的,應當按照關於破產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民辦教育培訓機構合併、分立、終止及其他重大事項變更,應當制定實施方案和應急工作預案並報告審批機關,應當做好學生安置工作,確保教育教學秩序和師生權益不受影響。
第二十五條 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發生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情形,審批機關應當按照《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註銷其辦學許可證;發生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情形的,民辦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向審批機關提出註銷申請,審批機關應當作出是否準予註銷的決定。
民辦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在審批機關同意其終止辦學後,向工商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民政部門申請辦理註銷登記。
審批機關應當將準予終止辦學或者吊銷辦學許可證的決定抄送同級工商或民政部門,並予以公告。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相關信息報市教育行政部門。
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終止的,應當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將辦學許可證正副本交回原審批機關,將營業執照或登記證正副本繳回原登記機關。審批機關應將相關信息報市教育行政部門,通知登記部門,並予以公告。
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無實際招生和辦學行為的,辦學許可證逾期後自動廢止,由審批機關予以公告。
第四章 組織與活動
第二十六條 民辦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建立黨組織,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確保始終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
民辦教育培訓機構應當依法依章程建立董事會(理事會)、監事會、行政機構,按規定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和工會。民辦教育培訓機構應當按照設定標準有關任職條件聘任校長(經理),校長(經理)依法獨立負責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
民辦教育培訓機構法定代表人由董(理)事長或校長(經理)擔任。
第二十七條 民辦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在培訓場所顯著位置公示辦學許可證、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等相關許可證照,按照批准的辦學地點、辦學內容、經營範圍或者業務範圍開展活動。
民辦教育培訓機構不得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
民辦教育培訓機構遺失證件的,應當立即公告,並及時向證件頒發機關申請補辦。
第二十八條 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發布的招生簡章和廣告內容應當準確真實、規範合法,應當報審批機關事後備案。廣告形式與內容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相關規定。
招生簡章應當載明機構全稱、辦學許可證號、培訓地址、開設課程、招生對象、收費項目和標準、退費辦法和服務承諾等內容。
民辦教育培訓機構在招生宣傳時,不得變更或者簡化培訓機構名稱,不得進行虛假宣傳,欺騙和誤導受教育者及其家長,不得有明示或者暗示與升學、考試相關的保證性承諾,不得買賣生源或者將招生工作委託、承包給其他單位、中介機構及個人實施。
第二十九條 民辦教育培訓機構開展培訓,應當符合國家及本市有關規定,具有明確的辦學宗旨及培養目標,不得違背教育規律和學生身心發展規律。
民辦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完善各項內部管理制度,按照教學計畫開展培訓活動,加強對培訓對象登記管理和教師隊伍建設,應當制訂基於相應課程標準的教學評價辦法,建立有效的質量監控制度,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民辦教育培訓機構應基於相關學段課程標準組織教學,應當將面向中國小開展的學科類培訓的班次、內容、招生對象、上課時間等向審批部門備案並向社會公布。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的教學活動不得妨礙未成年人正常休息,不得舉辦、受託舉辦或變相舉辦與中國小入學或升學掛鈎的選拔性考試或競賽,不得為上述考試或賽事提供服務與保障。
民辦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加強分公司的教學管理,確保分公司按照統一教學標準提供培訓服務。
第三十條 民辦教育培訓機構應當配備與培訓類別、層次及規模相適應的專兼職教師隊伍,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與教職工簽訂勞動契約,依法保障教職工工資、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權益,為教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專兼職教師應當具有相應的教師資格或專業資格、資質。
民辦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加強教師隊伍建設,建立健全教師專業發展長效機制,安排專項資金定期開展教研活動和教師培訓,不斷提高教師專業化水平,加強師德師風建設。聘用外籍人員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民辦教育培訓機構不得聘用中國小在職教師,不得為在職教師從事有償輔導提供場地等條件。
第三十一條 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的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其收費項目和標準依據辦學成本、市場需求等因素確定,應當在培訓場所顯著位置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等內容。
按照學時收取培訓費用的,預收費用每科目最多不得超過40個學時(每學時按不超過60分鐘計算);按照培訓周期收取費用的,預收費用最多不得超過6個月。
民辦教育培訓機構收費應當出具稅務部門規定的合法票據;不得在公示的收費項目和標準以外收取其他費用;不得組織、參與或變相開展非法集資活動。對涉嫌非法集資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置。
第三十二條 民辦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在培訓場所顯著位置公示退費制度,並在培訓對象繳費前充分告知。
第三十三條 民辦教育培訓機構擁有法人財產權,存續期間所有資產由民辦教育培訓機構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抽逃。民辦教育培訓機構舉辦者應當按時、足額履行出資義務,且不得抽逃註冊資本(或開辦資金),不得用教育教學設施抵押貸款、進行擔保,營利性民辦教育培訓機構辦學結餘分配應當在年度財務結算後進行。
第三十四條 非營利性民辦教育培訓機構收取費用、開展活動的資金往來,應當使用在主管部門備案的賬戶。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對該賬戶實施監督,組織審計。
營利性民辦教育培訓機構收入應當全部納入學校開設的銀行結算賬戶,辦學結餘分配應當在年度財務結算後進行。
民辦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將黨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群團組織工作經費納入經費預算。
第三十五條 非營利性民辦教育培訓機構與利益關聯方發生交易的,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學校利益和師生權益。違反本款規定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或者依法承擔其他法律責任。
非營利性民辦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利益關聯方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審議與利益關聯方交易事項時,與該交易有利益關係的決策機構成員應當迴避表決,也不得代理其他成員行使表決權。
利益關聯方是指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的舉辦者、實際控制人、理事、董事、監事等以及與上述組織或個人之間存在互相控制和影響關係、可能導致民辦教育培訓機構利益被轉移的組織或個人。
第三十六條 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非營利性民辦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從年度淨資產增加額中,營利性民辦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從年度淨收益中,按不低於年度淨資產增加額或者淨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發展基金,用於學校的建設、維護,教學設備的添置、更新和教職工的進修培訓等。
第三十七條 民辦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風險防範、安全管理制度、衛生制度和應急預警處理機制,制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法定傳染病疫情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根據辦學規模加強安全和衛生設施建設,落實安全防範和傳染病防範措施,確定安全和衛生管理責任人和工作力量,定期進行安全和衛生隱患排查,開展應急演練,保障師生人身財產安全。
民辦教育培訓機構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穩定工作和傳染病預防控制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第三十八條 民辦教育培訓機構應當設立投訴電話,明確專門人員及時、妥善處理相關投訴。
第三十九條 民辦教育培訓機構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及信息公開保密審查機制,及時向社會公開取得辦學許可證情況、教師基本情況、收費和退費制度;公開接受日常監督檢查情況、接受督導和評估情況、受獎懲情況。公開的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和學校安全穩定。
第四十條 鼓勵和支持民辦教育培訓機構成立民辦文化教育類培訓行業協會等行業組織,加強行業自律和行業服務。
第五章 監督和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建立健全市、區縣、街道(鎮)三級聯動的綜合監管機制,將對教育培訓市場違法違規行為摸排納入市、區縣和街道(鎮)綜合治理體系。
市、區縣人民政府領導本轄區內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市、區縣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管理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統籌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建立區縣政府牽頭,教育、人社、民政、工商(市場監督管理)、公安、城管、安監等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參與的查處執法機制,各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違法違規行為予以查處。由街道辦事處(鎮政府)開展本轄區內培訓市場的摸排和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的信息收集工作,對發現的民辦教育培訓機構違規違法情況,報區縣相關部門。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會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做好相關維穩工作。
不承擔社會事務管理職能的開發區管委會牽頭負責其規劃建設區域內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的摸底排查,並配合行政區對存在違法違規辦學行為的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組織有關部門開展聯合執法。
第四十二條 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應建立健全年度檢查制度、“雙隨機一公開”制度;實施管辦評分離,建立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第三方質量認證和評估制度。
區縣教育督導部門選派督學參與檢查,對民辦教育培訓機構辦學行為是否符合教育規律提出意見和建議,並將檢查結果作為行政執法的重要依據。
市、區縣教育督導部門對區縣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履行培訓機構監管職責進行督政。
第四十三條 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建立健全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的管理信息系統,實現教育、民政、工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稅務及其他相關部門信息互聯互通、管理事項網上並聯辦理。
市、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建立民辦教育培訓機構信用檔案和舉辦者、校長執業信用制度、民辦教育培訓機構違法失信懲戒制度。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應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提高監測預警能力,應依法全面、及時採集、動態更新民辦教育培訓機構證照基本信息、糾紛和投訴信息、檢查和評估信息、行政處罰及終止等信息,並將民辦教育培訓機構行政許可和處罰信息在陝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予以公布。
第四十四條 審批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應當通過實施審計、建立監管平台等措施對民辦教育培訓機構財務資產狀況進行監督。
第四十五條 民辦教育培訓機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由市區縣教育部門、工商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公安部門或者其他相關部門按照法定許可權依法予以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現有民辦教育培訓機構選擇登記為非營利性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的,依法修改章程,繼續辦學,履行新的登記手續。非營利性民辦教育培訓機構變更為營利性的,先進行清產核資,依法明確土地、校舍、辦學積累等資產的權屬並繳納相關稅費,核發新的辦學許可證後,重新在工商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民辦教育培訓機構重新登記後,應當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原民辦教育培訓機構註銷後,其權利義務由重新登記的營利性民辦教育培訓機構享有和承擔。
第四十七條 工商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未經行政許可從事培訓業務的,由工商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經營行為。
第四十八條 西鹹新區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8年9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