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民用建築節能條例

《西安市民用建築節能條例》,已經陝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已於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安市民用建築節能條例
  • 發布部門:西安市人大(含常委會)
  • 批准部門:陝西省人大(含常委會)
  • 批准日期:2013年11月29日
  • 發布日期:2014年01月13日
  • 實施日期:2014年03月01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效力級別:較大市地方性法規
  • 法規類別:建材節能
修訂信息,發文字號,修訂的條例,修改的決定,議案的說明,審議結果的報告,

修訂信息

(2013年10月29日西安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2013年11月29日陝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
根據2016年12月22日西安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 2017年3月30日陝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西安市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條例〉等49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發文字號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15屆]第32號

修訂的條例

(2013年10月29日西安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2013年11月29日陝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
根據2016年12月22日西安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 2017年3月30日陝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西安市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條例〉等49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民用建築節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推廣可再生能源利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民用建築節能條例》、《陝西省建築節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民用建築節能規劃、設計、建設、改造、監理、使用和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民用建築,是指居住建築、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商業、服務業、教育、衛生等其他公共建築。
本條例所稱民用建築節能,是指在民用建築的規劃、設計、建設、改造、使用過程中,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採取有效措施,降低建築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活動。
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民用建築節能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
閻良區、臨潼區、長安區、高陵區、鄠邑區和市轄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在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下,負責轄區內的民用建築節能管理工作。
開發區管委會受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的委託,負責轄區內的民用建築節能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財政、規劃、國土資源、環保、市政公用、水務、房管、工業和信息化、城市管理、工商、質監、消防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民用建築節能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民用建築節能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市、區縣人民政府及開發區管委會應當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逐年增加民用建築節能投入。
第六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民用建築節能納入節能目標考核,建立民用建築節能責任制和激勵機制,引導、扶持和促進民用建築節能事業的發展。
第七條 鼓勵民用建築節能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促進可再生能源套用。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八條 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市民用建築節能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閻良區、臨潼區、長安區、高陵區、鄠邑區和市轄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據本市民用建築節能專項規劃,組織編制本轄區內的民用建築節能年度實施計畫,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民用建築節能專項規劃、年度實施計畫,應當包括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的節能,既有建築的節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套用,綠色建築推廣,建築用能系統運行的節能管理等內容。
第九條 民用建築建設項目的建設、設計、審查、施工、檢測、監理等單位應當執行國家和地方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
建設、設計、施工單位不得使用國家和省、市禁止使用的技術、工藝和產品。
第十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及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安排民用建築節能資金用於下列活動或者補助:
(一)財政投資的既有民用建築的節能改造;
(二)編制民用建築節能規劃、制定技術標準、規範規程、圖集等;
(三)民用建築能耗監測、控制、測評及審計;
(四)既有民用建築規模及能耗普查和統計;
(五)建築節能工作的宣傳、培訓;
(六)非財政投資的既有民用建築的節能改造補助;
(七)建築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研發的補助;
(八)綠色建築示範項目的補助;
(九)可再生能源示範項目的補助;
(十)農村新型牆體材料示範的居住建築的補助;
(十一)建築節能預製裝配式混凝土工業化基地建設的補助;
(十二)與民用建築節能發展有關的其他活動。
第十一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優惠政策,引導社會資金投資既有民用建築節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套用以及契約能源管理方式實施節能改造等民用建築節能項目。投資人可以按照協定獲得收益。
第十二條 鼓勵建設項目單位對建築項目進行能效測評。
下列民用建築應當進行能源利用效率測評,並將測評結果在明顯位置進行標識:
(一)新建、改建、擴建以及實施節能改造的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2萬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築;
(二)申請國家和省級及本市工程質量獎項的建築;
(三)申請綠色建築運行評價標識的建築;
(四)申請國家和本市示範工程的建築。
第十三條 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引導牆體材料產品結構調整,促進新型牆體材料研究成果轉化,推動新型牆體材料產業化。
本市建成區內新建、改建、擴建的民用建築工程及其附屬建築、臨時設施,禁止使用粘土實心磚。但列入文物保護的古建築修繕工程除外。
第十四條 鼓勵和引導農村村民建房採用建築節能措施。
第三章 新建民用建築節能
第十五條 發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中的民用建築節能評估報告進行審查。審查不合格的,不予通過。
第十六條 規划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民用建築項目進行規劃審查時,應當徵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供熱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建築設計方案不符合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的,不得頒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七條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新建民用建築執行強制性標準及規範情況的覆核審查工作。對未經或者未通過節能評估和審查的項目,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第十八條 項目竣工時,發展和改革、建設、供熱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進行節能專項審核。未經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建設項目不予竣工驗收備案。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提供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檔案,並在施工現場公示使用的節能技術、產品信息和採取的節能措施。
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建築節能檢測機構,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築節能材料進行見證取樣檢測。
建設單位應當與供熱單位簽訂契約,明確建設單位建築節能質量責任和供熱單位供熱計量裝置、溫度調控裝置的安裝質量責任。
建設單位在組織民用建築項目竣工驗收時,應當對是否符合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查驗。對不符合標準的,不得出具竣工驗收合格報告。
第二十條 設計單位編制民用建築工程項目設計方案應當包括建築節能設計專項說明,施工圖設計檔案應當包括建築節能設計說明、節能計算書、供熱計量裝置、造型和安裝要求。
第二十一條 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機構應當按照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和規範對民用建築工程項目的施工圖設計檔案進行審查。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不得出具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合格書。
第二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規範和施工圖設計檔案組織施工,編制建築節能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建立節能材料、產品查驗制度。未經查驗或者查驗不合格的材料、產品不得使用。
第二十三條 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和施工圖設計檔案編制民用建築工程節能專項監理實施細則,並依法實施監理。發現施工單位不按照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和施工圖施工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改正;施工單位拒不改正的,應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並向轄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四條 建築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對民用建築工程及建築節能材料、產品進行節能檢測時,應當執行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和相應規範,不得出具虛假報告。
第二十五條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對新建民用建築節能標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時應當及時予以糾正,並監督整改。
第二十六條 鼓勵有條件的建設項目採用節能預製裝配式施工方式。
第二十七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商品房時,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向購買人公示所銷售房屋的建築節能信息,並在商品房買賣契約和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中載明。
第二十八條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新建民用建築節能外圍護結構保修期為5年,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因工程質量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章 既有民用建築節能改造
第二十九條 既有民用建築節能改造應當堅持統籌安排、節能環保、經濟實用、技術可行、保障安全的原則,依據民用建築節能專項規劃和年度實施計畫分步實施。
第三十條 既有民用建築節能改造應當根據建築物的能耗、使用年限等狀況,結合改造效益進行科學論證,制定節能改造方案。
第三十一條 城市基礎設施改造、舊城區改造等,應當結合進行既有民用建築節能改造。
舊樓宇綜合改造、房屋修繕、建築結構改造等項目,應當同步進行節能改造。
第三十二條 既有公共建築節能改造及其他實行集中供熱的既有民用建築節能改造,應當安裝供熱系統調控、用熱計量和室內溫度調控裝置。
第三十三條 既有國家機關辦公建築節能改造費用應當列入本級人民政府的財政預算,並按照財政預算嚴格執行。
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公益事業使用的既有公共建築節能改造費用,由政府、建築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共同負擔。
商場、酒店、寫字樓等商業性既有公共建築節能改造費用,由建築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協商負擔。
既有居住建築節能改造費用,由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以及建築所有權人、供熱單位等共同負擔。
第三十四條 具有歷史文化價值和近現代優秀的民用建築,不得進行外圍護節能改造。
第三十五條 既有民用建築節能改造應當嚴格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第五章 綠色建築推廣
第三十六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推廣綠色低碳技術,構建綠色建築體系,發展節能、節地、節水、節材和環保的綠色建築。
第三十七條 下列建築應當全面套用綠色建築技術,按照綠色建築的標準進行規劃、設計和建設:
(一)政府財政性資金投資的新建、改建、擴建建築;
(二)2萬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築;
(三)10萬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居住小區和學生公寓;
(四)確定為國家、省、市綠色生態示範區範圍內的新建、改建、擴建的民用建築;
(五)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的民用建築;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建築。
第三十八條 綠色建築項目的規劃設計方案,應當按照綠色建築的相關標準進行編制和審查。
第三十九條 綠色建築項目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施工圖審查等單位應當執行綠色建築相關標準,保證綠色建築的質量和安全。
第四十條 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審核綠色建築項目的設計檔案,符合綠色建築標準和要求的,向社會公示,並按規定申請頒發綠色建築標識證書。
第四十一條 被國家或者省確定為綠色城區或者綠色建築的,按照國家、省及本市有關規定給予補貼獎勵。
第四十二條 獲得綠色建築運行標識建築的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建立符合綠色建築特點的物業管理制度,在用能系統、再生水、雨水利用、室內溫度控制、生活垃圾分類、立體綠化維護和太陽能系統高效運行等方面實現綠色建築全壽命周期內的良性運轉。
第六章 可再生能源套用
第四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民用建築套用可再生能源的鼓勵政策,支持、引導本市民用建築項目套用可再生能源。
第四十四條 鼓勵新建民用建築和既有民用建築節能改造項目選擇套用適合的可再生能源。
政府財政性投資的或者2萬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築,應當套用可再生能源。
第四十五條 新建民用建築中的居住建築及有熱水供應需求的公共建築,生活熱水供應應當採用太陽能熱水系統,並與民用建築主體工程統一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具備太陽能光伏套用條件的新建民用建築,應當配置太陽能光伏系統,與民用建築主體工程統一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第四十六條 鼓勵發展再生水源熱泵、污水源熱泵、土壤源熱泵等熱泵系統替代常規能源。
第四十七條 鼓勵套用可再生能源的建設、施工、物業管理單位採取契約能源管理等市場化模式,提高民用建築能源使用效率。
第七章 民用建築用能系統運行節能
第四十八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民用建築用能系統運行的科學研究,發布民用建築用能指導信息,強化民用建築用能系統的能耗監測,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四十九條 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高能耗的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2萬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築進行能源審計,並將審計結果向社會公布,建築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按照審計結果進行節能改造。
第五十條 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建立市民用建築能耗實時監測平台,對建築用能進行分項計量和數據採集、監測。
政府財政性投資的或者2萬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築應當按照國家規範和技術導則,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使用能耗監測信息系統,並與市民用建築能耗實時監測平台實現數據上傳對接。
其他新建和既有民用建築所有權人應當逐步建立能耗監測信息系統。
第五十一條 民用建築裝飾性景觀照明應當採用節能環保產品,降低運行能耗。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建設、設計、施工圖審查機構、施工、檢測、監理等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建設、設計、施工圖審查機構、施工、檢測、監理等單位未按照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審查、施工、檢測、監理的;
(二)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使用列入國家和省、市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和產品的。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在本市建成區內新建、改建、擴建的民用建築工程及其附屬建築、臨時設施,使用粘土實心磚的,應予拆除;不能拆除的,按使用粘土實心磚量處每立方米五十元的罰款。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向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提供施工圖設計檔案的;
(二)未在施工現場公示使用的節能技術、產品信息和節能措施的;
(三)未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建築節能檢測機構對進入施工現場的節能材料進行檢測的;
(四)未按照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對項目進行查驗的;
(五)對不符合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的民用建築項目出具竣工驗收合格報告的。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設計單位提供的施工圖設計檔案未包含建築節能相關內容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機構未對民用建築工程項目的施工圖設計檔案進行審查或者出具虛假審查合格書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施工單位使用未經查驗或者查驗不合格的節能材料、產品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監理單位未編制建築節能專項監理實施細則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建築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檢測的;
(二)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的。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商品房時,未公示建築節能信息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交付使用的房屋銷售總額百分之二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市、區縣人民政府職能部門及開發區管委會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法實施行政許可或者行政處罰的;
(二)未履行民用建築節能監督檢查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三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吊銷資質證書或者十萬元以上罰款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修改的決定

西安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決定:
四十五、對《西安市民用建築節能條例》作如下修改:
1.將第三條第二款中的“建設、改造、使用過程中”修改為“規劃、設計、建設、改造、使用過程中”。
2.將第四條第二款、第八條第二款中的“臨潼區、長安區和市轄縣”修改為“臨潼區、長安區、高陵區、鄠邑區和市轄縣”。
3.將第四條第四款中的“工信”修改為“工業和信息化”“市容園林”修改為“城市管理”。
4.刪除第十條第二款。
5.將第五十二條中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修改為“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6.將第六十三條修改為:“依照本條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吊銷資質證書或者十萬元以上罰款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議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託,就《西安市民用建築節能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作以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民用建築節能工作2007年和2008年分別由省政府《建築節能條例》和國務院《民用建築節能條例》立法,隨著時間的推移和建築節能工作內涵的不斷延伸,許多新開展的建築節能管理工作未在國家和省上條例中體現,加之近年來我市建築用能比重快速增加,建築節能工作與先進城市還有一定差距,亟待制定地方性法規,規範和促進此項工作。
二、起草《條例》的主要依據
國家層面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節能能源法》《民用建築節能條例》《公共機構節能條例》;國家發改委住建部《綠色建築行動方案》,財政部住建部《加快推動我國綠色建築發展的實施意見》等。
省級層面有《陝西省建築節能條例》《陝西省新型牆體材料發展套用條例》;省財政廳住建廳《關於加快推進我省綠色建築工作的通知》等。
此外,借鑑了瀋陽、南京、濟南、成都、深圳等市經驗。
三、《條例》的起草過程
按照《西安市建築節能十二五規劃》,市建委從2012年5月起著手《條例》起草工作,在市人大常委會將該《條例》列入2013年立法計畫後,市建委加快了起草步伐,在廣泛徵求了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意見的基礎上,認真研究多次修改上報了《條例》(送審稿),市政府批轉市法制辦後,法制辦在修改過程中多次徵求市級相關部門、各區縣和開發區意見,並利用市政府網站公開廣泛徵求社會公眾意見,同時組織召開了立法聽證會,在吸收、採納各方面意見和建議後,市建委與市法制辦共同對《條例》進行了修改,並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2013年7月23日第61次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了《條例》,現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對《條例》進行審議。
四、《條例》的主要內容
《條例》共分十章八十一條。
第一章:總則。規定了立法目的、依據、適用範圍、政府職責、部門職責以及表彰獎勵等。
第二章:一般規定。規定了專項規劃、禁止行為、資金用途、能效測評等。中省條例均無此條內容,是我市新增的。
第三章到第八章:這6章分別講述民用建築節能所涉及的6項業務,包括新建民用建築節能、既有民用建築節能改造、綠色建築推廣、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新型牆體材料發展套用、民用建築用能系統運行節能。這6章是《條例》的核心內容,明晰了6塊業務的責任主體和義務,具體規定了每塊業務的套用範圍、鼓勵政策、執行環節、相關標準和管理制度。其中第五章“綠色建築推廣”和第六章“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兩塊內容中省條例均沒有,是針對我市工作特點新增的。
第九章和第十章:闡明了《條例》的法律責任和附則。
五、主要問題說明
《條例》中需做重點說明的,主要涉及以下7項內容:
一是加大資金支持。目前,民用建築節能已經成為全社會節能減排的重點,需要資金支持和激勵。本條例對資金支持方面進行了具體規定。
《條例》第四條第二款確定:“市、區、縣人民政府及開發區管委會應當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逐年增加民用建築節能投入”;
第十三條:明確了市、區、縣政府及開發區管委會歸集的新型牆體材料基金可用於11項與民用建築節能相關的活動。
二是建立閉合監管體系。《條例》第三章對民用建築節能工作提出了閉合監管原則,從建築工程的立項、審查、中期巡查,竣工專項驗收均提出了明確要求。這個管理模式在以往實踐中多次受到住建部和省住建廳肯定。
三是建立獎懲機制。目前,我市民用建築節能的激勵政策尚不完善,未實現投資與效益掛鈎,難以調動開發商和業主積極性。同時對違反建築節能強制性規定的處罰不具體。對此,《條例》在獎懲方面作了規定。
《條例》第七條第二款確定:“本市民用建築工程套用可再生能源的,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家、省和本市有關規定給予補貼”;
第九條確定:“市、區、縣人民政府對在民用建築節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三十六條確定:“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優惠政策,引導社會資金參與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既有建築節能改造及示範工程等民用建築節能項目。投資人有權按照約定獲得投資收益”;
第四十五條確定:“被國家或省確定為綠色城區或綠色建築的,按照國家、省及本市有關規定給予適當補貼獎勵”。
同時,在法律責任中,對民用建築節能違法行為規定了處罰內容。
四是促進既有建築節能改造。我市既有建築存量大、能耗高、節能改造投資大、範圍廣,改造資金嚴重短缺。所以實施市場化動作,最大限度調動社會力量支持節能改造成為當務之急。因此《條例》中專門設立了第四章,對既有建築節能改造進行了規定,鼓勵社會各界積極參與這項工作。
五是加快可再生能源在建築中的推廣利用。由於對傳統能源過分依賴,建設單位對節能環保及低碳建築意識比較欠缺,社會對於可再生能源套用的自發性需求不夠。另外,我市可再生能源示範項目少規模小,需要通過立法進行推廣。《條例》專設第六章對可再生能源套用工作進行了規定。
六是建立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能源審計及運行管理機制。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能耗是居住建築能耗的10—20倍,國家明確要求各地對此類建築開展能耗統計、能源審計、能效公示、進行系統用能監管和節能改造工作,住建部和財政部已經設立專項資金支持各試點城市。《條例》第六十五條規定:“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逐步建立能耗實時監管平台,對本市建成區內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公益性)建築能耗情況進行調查統計和評價分析,依法對高能耗的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進行能源審計,並將審計結果向社會公布;高能耗的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按照審計結果進行節能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七是關於建築節能工作主體責任。為使建築節能工作落到實處,《條例》對從事建築節能的各責任主體均明確了責任,第十八、十九、二十條從源頭上對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圖審查單位提出了要求;第二十二、二十三條對建設過程中的監理單位、檢測單位提出了要求;第十八條在竣工驗收時對建設單位提出了要求。明確規定責任主體的職責,有利於推動我市建築節能活動在法律框架下規範運行。
以上說明及《條例》請一併予以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了市人民政府提請審議的《西安市民用建築節能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的議案。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面對日趨緊張的能源供應形勢,通過立法保障和推動建築節能工作,降低民用建築使用過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同時,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
會後,委員會召開了各區縣及開發區管委會相關部門參加的條例草案徵求意見座談會;深入興慶路干休所、龍城銘園小區、西安銅霖現代建材有限公司、高陵縣東樊村開展調研,聽取社會各界對建築節能、新型牆體材料和可再生能源套用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在此基礎上,9月24、25兩日,法工委會同市人大城建環資委、市政府法制辦、市建委、市發改委、市市政公用局對條例草案集中進行了修改,形成了草案修改稿徵求意見稿,並於9月30日將條例草案修改稿徵求意見稿傳送常委會組成人員,同時在西安人大網全文公布,徵求社會各界意見。
10月12日,委員會召開第十一次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市人大城建環資委提出的書面審議意見和徵集到的意見、建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形成了條例草案修改稿。10月16日,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同意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關於總則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應當在總則中明確民用建築節能的概念以及條例的適用範圍,以利於基層民眾對於民用建築節能的理解和支持,從而進一步推動民用建築節能改造。因此,將條例草案第二條修改為:“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民用建築節能規劃、設計、建設、改造、監理、使用和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同時將第三條第二款關於民用建築節能概念的規定修改為“本條例所稱民用建築節能,是指在民用建築的建設、改造、使用過程中,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採取有效措施,降低建築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活動”。
二、關於一般規定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城建環資委提出,民用建築要從設計開始,使每一個相關環節都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的強制性標準進行,從而規範和保障民用建築工程質量。因此,增加了“民用建築建設項目的建設、設計、審查、施工、檢測、監理等單位應當執行國家和地方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的規定,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九條。
積極推廣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築節能改造中的套用,是實施可持續發展的重要舉措,委員會審議認為,政府應當加大扶持可再生能源的套用力度,因此,將可再生能源示範項目的補助列入了民用建築節能資金支持的範圍,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十條第五項。
三、關於新建民用建築節能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民用建築節能工作必須明確相關部門的職責,既要通力合作,更要職責明晰,因此,在條例第三章中,既明確了建設、規劃、發改、供熱、設計、監理等相關部門的職責,又明確了項目竣工專項審核程式和對專項審核有分歧的項目的處理程式。其中,對有分歧項目的處理程式為:“對節能專項審核有分歧的建設項目,建設項目單位應當聘請具有相應資質的建築能效測評機構對建設項目進行能效測評,達到節能設計標準的,方可進行竣工驗收備案”,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條第二款。同時,為了實現社會監督,《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條還規定建設單位“在施工現場公示使用的節能技術、產品信息和採取的節能措施。”
四、關於既有民用建築節能改造
我市既有民用建築量大、面廣、能耗高,但節能改造進展程度緩慢,改造效果參差不齊。因此,為了推動既有民用建築節能改造,在本章明確了改造的總體指導思想和原則:“既有民用建築節能改造應當堅持統籌安排、節能環保、經濟實用、技術可行、保障安全的原則,依據民用建築節能專項規劃和年度實施計畫分步實施”,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九條。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條例草案缺少對既有國家機關建築改造費用的規定,因此,在《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三條增加了“既有國家機關辦公建築節能改造費用應當列入本級人民政府的財政預算,並按照財政預算嚴格執行”的規定,作為該條第一款。
五、關於綠色建築推廣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綠色建築具有長遠發展意義,立法應當普及社會各界對綠色建築的認知,建議在章節中明確綠色建築的概念及發展方向。據此,將條例草案第三十八條修改為:“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推廣綠色低碳技術,構建綠色建築體系,發展節能、節地、節水、節材和環保的綠色建築。綠色建築是指在建築全壽命周期內,最大限度地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和減少污染,為使用者提供健康、舒適的工作與生活環境,與自然和諧共生的建築”,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六條。
六、關於可再生能源的套用
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對於保障能源安全、保護生態環境、實現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應當在條例中明確政府的引導職責,因此,增加了“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民用建築套用可再生能源的鼓勵政策,支持、引導本市民用建築項目套用可再生能源”的內容,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三條。
七、關於新型牆體材料發展套用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2012年1月1日起實施的《陝西省新型牆體材料發展套用條例》已對新型牆體材料發展套用作出具體規定,且原條例草案的規定也略顯空泛,因此,建議刪除本章節,委員會採納了這一建議。
八、關於民用建築用能系統運行節能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基層管理部門分別提到,加強民用建築用能系統運行節能管理工作,就要建立健全民用建築能耗實時監測平台,提高節能管理工作效率。因此,增加一條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八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民用建築用能系統運行的科學研究,發布民用建築用能指導信息,強化民用建築用能系統的能耗監測,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同時,將條例草案第六十四條修改為:“政府財政性投資的或者2萬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築應當按照國家規範和技術導則,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使用能耗監測信息系統,並與市民用建築能耗實時監測平台實現數據上傳對接”,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五十條第二款。
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關於條例草案篇幅過長、應當精簡的意見,按照邏輯嚴謹、表述規範的要求,對條例草案有關條款的文字作了較大刪減,減少文字2000餘字,刪減條文20餘條,增加條文近10條,提出了《西安市民用建築節能條例(草案修改稿)》共九章六十四條。
委員會認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體現我市民用建築節能工作實際,有較強的可操作性,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以上報告,連同《條例(草案修改稿)》,請一併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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