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房地產行業協會

西安市房地產行業協會( 簡稱西安房協),1986年成立,是西安地區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物業管理、市場交易、經紀中介及房屋修建裝飾等企業、事業單位和相關部門自願參加而組成的地區性行業組織,是在市民政局註冊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業務主管部門為西安市房屋管理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安市房地產行業協會
  • 地點:西安市
  • 屬性:非營利性
  • 成立時間:1986年
機構簡介,協會章程,

機構簡介

西安房協現有團體會員單位近200個,基本上囊括了目前在西安地區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物業管理、中介服務和房地產金融、地籍測繪方面幾乎所有影響較大,實力較為雄厚的大公司、國有商業銀行、以及和房地產業有關的科研、設計、教育機構。
西安市房地產行業協會旨在協助政府加強行業管理,傳達政府政策意圖,反映會員的要求和願望,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推動房地產業改革,促進房地產經濟發展,發揮房地產業在城市建設和國民經濟中的作用,為提高人民居住水平,構建和諧社會服務。
西安房協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職能。西安房協的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於2009年2月18日召開。第四屆理事會有理事62名 。現任會長是原西安市房屋管理局副局級巡視員朱越峰同志,秘書長是李榮忠同志。秘書處是理事會的辦事機構,負責協會的日常工作。

協會章程

西安市房地產行業協會章程
第 一 章  總  則
第一條 協會名稱:西安市房地產行業協會,簡稱西安房協。英文名稱:Xian Real Estate Trade Association,縮寫:XRETA。
第二條 協會性質:西安市房地產行業協會是全市從事房地產行政管理、房地產開發經營、房屋拆遷安置管理和服務、房地產評估、市場交易、經紀中介、修建裝飾、物業管理、房地產業研究的單位和個人自願參加的全市性行業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依照法律規定,經西安市民政局批准登記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是中國房地產業協會單位會員。
第三條 協會宗旨: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宣傳政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圍繞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發揮政府和企業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傳達政府政策意圖,反映企業願望和要求,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為促進我市住宅建設,發揮房地產業在國民經濟中的支柱產業作用服務。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西安市房屋管理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西安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設在陝西省西安市西大街116號
第二章 業 務 范 圍
第六條 組織會員單位研究探討房地產業改革和發展的理論、方針、政策,深入調查研究,積極向政府部門提出有利行業發展的意見和建議。
第七條 組織舉辦房地產經濟人的職業培訓、業務專業講座和論壇,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專業技術人員的再教育活動。
第八條 在政府行政部門的指導下,積極發展國內同行業之間以及各開發企業之間的經濟、技術、學術等方面的合作與交流。開展行業評比競賽、品牌推介、企業形象推介和房地產相關產品的展示活動。
第九條 辦好協會刊物,宣傳房地產行業的政策、法律、法規。收集編印房地產業信息資料,傳播介紹優秀企業文化,刊登優秀論文。按照市場要求,開展諮詢、代辦等業務服務工作。
第十條 接受主管部門西安市房屋管理局委託辦理的各行政、事業等工作任務。
第十一條 根據各個時期的工作需要積極開展有利於本行業發展的其它活動。
第 三 章 會 員
第十二條 本協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兩種。
第十三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西安地區(含市屬各區縣和在西安的中央、省屬單位)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物業管理、市場交易、經紀中介和房屋維修建築裝飾的企業、事業單位和部門,以及從事房地產業的實際工作者和大專院校、科研機關的經濟理論工作者和專業研究人員 。
第十四條 會員的入會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秘書處辦理入會手續,發給會員證 。
第十五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協會的工作有監督、批評、建議權;
三、有權要求就行業共同關心的問題,向政府及有關部門提出政策性建議;
四、優先獲得協會提供的刊物和各種資料;
五、可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六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維護協會的合法利益;
二、積極參加協會舉辦的活動,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三、及時向協會提供房地產經營管理情況、經驗、信息、動態,反映房地產經營管理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
四、依照章程按時交納會費。
第十七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 四 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八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聽取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時,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成員實行單位理事制。理事在任職期內不能履行職責或工作調動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換時,經徵得秘書處同意後,由所在單位另行推舉理事人選。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專業委員會等分支機構和內部辦事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須有 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二條第一、三、五、六、七、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會長、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熱心協會工作。
第二十八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連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 代表大會 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由會長擔任。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處理章程實施中的重大事項。
第三十二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協會秘書處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 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三條 本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聘請顧問若干名。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經費來源為:
(一)會員會費;
(二)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三)捐贈及贊助;
(四)政府資助;
(五)所辦經濟實體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會收取會費的標準須經會員大會批准後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七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八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二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 修改後的章程,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協會因故註銷時,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協會終止決議及其財產、債權、債務清理檔案
等資料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後,向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七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修改經第四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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