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檢察院

西安市人民檢察院

西安市檢察機關包括西安市檢察院、13個區縣檢察院和1個派出檢察院—沙坡地區檢察院。任務是領導全市各級人民檢察院,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履行法律監督職能,保證國家法律的統一和正確實施。

其中,沙坡地區檢察院專門負責勞教、勞改場所的法律監督工作。西安市檢察院共有2個局級建制、24個處級建制。主要任務是領導全市各級人民檢察院,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履行法律監督職能,保證國家法律的統一和正確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安市人民檢察院
  • 區域:中國西安
  • 內設機構:17個職能部門,24個處室
  • 包括:西安市檢察院、13個區縣檢察院
包括,內設機構,

包括

對市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接受省人民檢察院的領導;領導全市各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部署全市檢察工作任務;依法對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的犯罪進行偵查,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某些重大犯罪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重大刑事案件依法審查批捕,提起公訴,領導全市各級人民檢察院開展對刑事犯罪案件的審查批准逮捕、決定逮捕、提起公訴工作;領導全市各級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民事審判和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的工作,對本級人民法院和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確有錯的判決和裁定,依法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或提請省人民檢察院向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對全市各級人民檢察院在行使檢察權中做出的決定進行審查,糾正錯誤決定;受理公民控告、申訴、檢舉和對貪污、賄賂犯罪的舉報,辦理刑事賠償事項;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研究並提出防範對策;負責全市檢察機關對檢察環節中其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指導;組織全市檢察機關的對外交流,開展有關司法協助,辦理與境外的個案協查等工作。
多年以來,市檢察機關在市委和陝西省人民檢察院的領導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指導下,在市政府的支持下,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確立了“團結、務實、創新、發展”的工作原則、“業務立檢、機制活檢、人才興檢、科技強檢”的工作思路和“爭創全國一流”的奮鬥目標,堅持“學習、規範、創新、提高”的新思路、突出一個主體(檢察業務和管理),加強兩個保障(檢察隊伍建設和檢務保障建設),抓住兩個關鍵(領導班子建設和廉政建設)”的總體原則,確立了全市檢察工作“重統籌、強業務、練內功、抓規範、促發展”的“十五字”總體思路,明確了全市檢察工作八個方面的具體任務。緊緊圍繞西安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突出“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主題,嚴格履行刑事檢察職責,積極維護西安社會政治穩定;加大查辦職務犯罪力度,積極促進反腐敗鬥爭深入開展;充分發揮職能優勢,深入開展預防犯罪工作;依法履行訴訟監督職能,努力維護司法公正和統一;不斷深化改革,為檢察工作創新發展提供新動力;堅持從嚴治檢,全面提高隊伍的整體素質,在隊伍建設、業務工作、改革管理、理論研究和檢察保障等方面不斷取得新成效。
西安市人民檢察院

內設機構

西安市人民檢察院內設17個職能部門,24個處室:
辦公室
協助市院領導處理檢察政務,組織協調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決策的貫徹,組織安排全市檢察工作和市院機關重要會議和其他重大活動;負責起草機關綜合材料,編髮檢察工作信息、簡報;承辦機關公文處理、秘書事務、機要文電及信息處理、督辦、統計、檔案、保密、接待、密碼、通訊等工作;負責市人大代表的聯絡和特約檢察員的聯繫工作;承辦檢察外事工作;對區縣人民檢察院的相關業務進行指導。(二)政治部(副局級) 開展具有檢察特點的思想政治工作,負責全市檢察機關的隊伍建設,依法管理檢察官和其他檢察人員。下設5個處。 1.人事處負責對全市檢察系統的幹部人事管理和機構設定、人員編制工作的指導;承辦協同市、區縣黨委主管部門對區縣人民檢察院領導班子的考核、配備及後備幹部的考察工作,辦理有關任免手續;承辦全市檢察機關檢察官的等級評定和報批工作;承辦市人民檢察院機關機構設定、人員編制和幹部、職工的管理,、考核、任免、調配、考試錄用及工資福利、養老保險、人事檔案管理工作;負責辦理市人民檢察院特約檢察員的選聘工作;承辦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官考評審員會的日常事務。
2.宣傳處負責對全市檢察系統的政治理論學習、思想政治工作和宣傳、精神文明建設的指導;調研檢察隊伍建設總體狀況,掌握隊伍建設的信息情況,指導基層院建設;承辦全市檢察系統表彰獎勵工作,以及市人民檢察院新聞發布會、重大活動宣傳報導和法制宣傳工作;負責政治部的綜合工作,擬定工作計畫,起草綜合材料,承辦督辦、文檔和其它行政事務工作。組織協調《檢察日報》駐西安記者站宣傳報導工作。
3.教育培訓處(西安市檢察官培訓中心)指導全市檢察機關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擬定全市檢察機關中長期教育培訓規劃;組織檢察官的任職資格培訓、崗位職務培訓、學歷教育、繼續教育;指導全市檢察系統普法工作;承辦檢察官培訓中心的日常業務工作;組織全市檢察人員的任職資格考試。
4.警務處(法警支隊)指導全市檢察機關司法警察的業務管理工作和培訓、考核工作;統一指揮、協調司法警察完成跨區域的重大任務;對全市檢察機關司法警察執行法律、法規情況進行檢查、監督;承辦司法警察警銜審報工作;負責市人民檢察院機關的警務和安全保衛工作。
5、機關離退休人員服務管理處承辦老幹部政治待遇、生活待遇和“發揮餘熱”有關事項;草擬老幹部工作計畫及老幹部經費使用計畫,經有關領導批准後實施;完成老幹部管理工作的有關文字材料;組織老幹部開展參觀、學習、娛樂活動,走訪慰問老幹部;掌握老幹部健康狀況,承辦老幹部就醫及醫療費事項;協助老乾支部開展工作;調度老幹部專用車;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偵查監督處
指導全市檢察機關對刑事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審查批捕、決定逮捕和立案監督、偵查活動監督工作;依法對需要由市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它重大犯罪案件提出決定立案偵查的審查意見;承辦區縣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捕工作中疑難問題的請示;指導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審查批捕工作;承辦應當由市人民檢察院負責辦理的審查批捕、決定逮捕案件。
公訴一處
承辦應當由市人民檢察院受理的《刑法》第二編中第一、二、四(部分)、五(部分)、六、七章所涉及的刑事案件的審查起訴,指導全市檢察機關對上述刑事案件的審查起訴工作;依法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在公訴環節上的偵查工作進行監督;負責對人民法院審理上述案件的刑事審判活動實行監督;對市人民檢察院抗訴及市中級人民法院的開庭審理的刑事案件出庭履行職務;承辦區縣公安機關上述管轄中提請覆核的不起訴案件;承辦區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中疑難問題的請示;指導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的審查起訴、出庭公訴及相關工作。
公訴二處
承辦應當由市人民檢察院受理的《刑法》第二編中第三、四(部分)、五(部分)、八、九章所涉及的刑事案件的審查起訴工作,指導全市檢察機關對上述刑事案件的審查起訴工作;依法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全市檢察機關在公訴環節上的偵查工作進行監督及直接受理偵查案件的內部制約;負責對人民法院審理上述案件的刑事審判活動實行監督;對市人民檢察院抗訴及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刑事案件出庭履行職務;承辦公安機關上述管轄中提請覆核的不起訴案件;承辦區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中疑難問題的請示。
反貪污賄賂局(副局級)
指導全市檢察機關對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案件的偵查,預審工作;依法直接立案偵查或參與重大貪污賄賂等犯罪的偵查。下設4個處:
1.偵查一處依法受理、初查和立案偵查發生在新城、碑林、灞橋、臨潼、閻良、藍田、高陵地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案件,以及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它重大犯罪案件。
2.偵查二處依法受理、初查和立案偵查發生在蓮湖、雁塔、未央、長安、鄠邑、周至地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案件,以及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它重大犯罪案件。
3.綜合處協助全國各地檢察機關在西安地區開展偵查、取證、追贓及緝捕案犯等工作;掌握分析全市檢察機關反貪污賄賂工作情況,開展專題調研並總結推廣偵查工作經驗;負責協助局領導處理日常工作事務,組織協調局重大工作部署、重大決策的貫徹實施,組織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負責反貪污賄賂局的業務綜合工作,擬定工作計畫,起草綜合工作材料,承辦統計、督辦、文檔工作;負責上級批轉、控申處移送案件線索的管理工作;承辦區縣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案件立案後疑難問題的請示;負責與市反腐敗領導小組案件協調聯絡工作。
4、大要案指揮中心辦公室指導全市貪污賄賂等犯罪案件的偵查、預審工作;對跨地域的大案要案和下級人民檢察院單獨偵查確有困難的大案要案進行組織、指揮、協調、督導;組織、協調、指導、自辦或參與跨區縣的重特大貪污賄賂等犯罪案件的偵查;組織對發生在某一行業或某一地區的系列職務犯罪案件的專項偵查工作,與有關部門聯合開展集中統一行動;指定偵查管轄,協調處理下級人民檢察院之間在統一偵查行動中產生爭議的事項;承辦區縣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案件立案前疑難問題的請示;管理西安市所轄區域內的偵查協作網路;協助政治部管理本級偵查人才庫。
瀆職侵權檢察處
指導全市檢察機關辦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犯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犯罪案件的偵查、預審工作;受理、初查、立案偵查屬於市人民檢察院管轄的瀆職侵權犯罪案件和上級交辦的案件;參與重大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的偵查;組織、協調、指揮跨區縣和重大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的偵查和個案協查工作;承辦區縣人民檢察院瀆職侵權檢察工作中重大疑難問題的請示。
監所檢察處
指導全市刑事案件的判決、裁定執行和監獄、看守所、勞動教養機關的執行刑罰、監管、勞動教養等活動是否合法以及對超期羈押的監督工作;指導和依管轄權承辦發生在監管改造場所的私放在押人員犯罪等案件的偵查,以及被監管人員重新犯罪案件和批捕、起訴工作;承辦由市人民檢察院管轄的發生在監管改造場所的貪污、賄賂、瀆職、侵權等案件的偵查和起訴工作、負責受理被監管人員的控告、申訴;查辦市人民檢察院管轄的被監管人員申訴案件;承辦區縣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工作中疑難問題的請示。負責市人民檢察院駐市公安局第一、第二看守所檢察室的工作。
民事行政檢察處
指導全市民事審判、行政訴訟監督工作;對區縣人民法院已 經發生法律效力的、確有錯誤的民事、行政判決和裁定,依法向 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對市中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確有錯誤的判決和裁定,提請省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進行抗訴;對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市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民事行政案件出庭履行職務;對民事審判、行政訟訴監督工作中發現的審判人員貪污賄賂、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犯罪線索進行初查;承辦區、縣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工作中的疑難問題的請示。(十)控告申訴檢察處(舉報中心、刑事賠償工作辦公室) 指導全市檢察機關控告、舉報、刑事申訴、刑事賠償和錯案責任追究工作;受理單位和個人的報案、舉報、控告、自首和刑事申訴、申請國家賠償;對舉報線索進行管理和分流,對檢察機關管轄性質不明,難以歸口處理的舉報線索進行初查;綜合反映控告、舉報和刑事申訴、刑事賠償工作情況;查辦檢察機關管轄的刑事申訴案件,督促檢查有關部門查報結果;承辦檢察機關的刑事賠償事項和錯案責任追究中複查案件事實、證據的工作。
(十一)職務犯罪預防處
指導全市檢察機關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研究分析全市職務犯罪工作中的特點、規律,提出對貪污賄賂、瀆職犯罪的預防對策;開展對未成年人犯罪的預防工作;指導檢察機關在檢察環節中的其它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負責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法制宣傳;承辦區縣人民檢察院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疑難問題的請示。(十二)檢察技術處(西安市檢察機關司法鑑定中心) 指導全市檢察技術信息工作;指導並辦理檢察機關管轄的法醫、檔案、痕跡、司法會計、視聽、信息技術案件的技術取證、檢驗鑑定、文證審查和技術協助;組織、參加重特大疑難案件的會檢;負責全市檢察技術人員鑑定資格的考核、審查和認證工作;指導全市檢察系統計算機網路、通信網路、視頻會議網路和檢察信息套用軟體的建設、開發、維護和管理工作;承辦檢察技術研學術研討;指導全市檢察機關開展檢察技術信息套用工作。
(十三)法律政策研究室
負責調查研究國家公布的與檢察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政策在我市的執行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對全市檢察機關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情況進行調查研究,提出意見;對檢察工作適應法律問題進行調研,向省院提出司法解釋建議;承辦地方性法規草案中有關檢察工作內容的起草、修改工作,指導全市檢察機關理論調研和執法檢查工作;承辦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日常工作,收集管理圖書資料;編輯《西安檢察》;負責市人民檢察院專家諮詢委員會和西安市檢察官協會(學會)的日常工作。
(十四)監察處(與紀檢組合署辦公)
負責全市檢察機關的黨紀檢查和行政監察工作的指導;檢查檢察機關及其內設機構在執行法律、法規以及省人民檢察院的決定、規定中的問題;受理對檢察機關和檢察人員違反紀律、法律行為的控告、檢舉;按照管理許可權查處檢察機關和檢察人員違反紀律、法律的行為;受理檢察人員不服紀律處分的申訴。
(十五)行政裝備處
指導全市檢察系統計畫財務裝備工作;擬定全市檢察機關財務裝備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承辦上級檢察機關和市財政部門補助市、區縣人民檢察院的經費分配和管理;負責全市檢察系統技術裝備、槍枝彈藥、交通通信裝備、服裝的統籌計畫和管理工作;負責市人民檢察院機關和沙坡地區人民檢察院基本建設、外事等各種經費的申請、核算和財務管理;負責市人民檢察院機關行政事務、固定資產、環境衛生、醫療保健、車輛管理等工作。
(十六) 機關黨辦
認真組織黨員幹警學習政治理論,開展廉政教育,幫助和指導機關政治學習和教育,檢查和監督各黨支部各項制度的落實情況。;加強機關黨的建設,按照《條例》和《市院機關基層黨支部黨建工作量化考核標準》的要求,重點抓好支部“三會一課”制度的落實;按照黨章的規定,做好入黨積極分子的培養、發展工作、積極組織全院幹警開展精神文明和“公僕懷”競賽活動,積極探索具有檢察工作特點的競賽活動形式,切實改進機關工作作風;做好工、青、婦工作;嚴格計畫生育政策,豐富幹警業務生活;完成上級交辦的工作。
(十七)案件質量管理辦公室
案件質量管理辦公室與檢察委員會辦公室、人民監督員辦公室合署辦公,具體職能為:負責對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的議案進行審查,承擔檢察委員會會議記錄、會議紀要編髮及歸檔工作,對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事項進行督辦;負責人民監督員日常工作,落實安排人民監督員評議案件、參加執法檢查等監督活動,向人民監督員反饋監督處理結果,為人民監督員履行職責提供保障,移送、督辦人民監督員對人民檢察院查辦職務犯罪案件工作提出的意見或建議;負責業務部門辦理案件的程式管理工作,協助業務部門處理疑難複雜案件;負責疑難案件、業務性工作檔案的研究起草論證;負責對區縣院業務辦案工作的檢查指導,定期對辦案質量情況進行調查通報;負責對業務部門辦案質量的考核評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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