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西安市搬運裝卸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在1999.11.22由西安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安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西安市搬運裝卸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
- 頒布單位:西安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9.11.22
- 實施時間:1999.11.22
一、第二條修改為:“凡在本市範圍內的工廠、礦山、車站、鐵路共用專線、貨場、集貿市場、倉庫、建築工地等物資集散點從事營業性搬運裝卸業務的單位(不包括鐵路部門所屬的裝卸組織)、個人,均須遵守本辦法。”
二、第十五條修改為:“搬運裝卸企業和個體戶應按規定進行年度審驗,並按期向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報送有關資料、報表,照章繳納規費。”
三、第十六條修改為如下三條: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規定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複議法和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四、第十七條修改為第十九條。
五、第十八條修改為第二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