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搬運裝卸管理暫行辦法(2004修訂),是2004年8月15日由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發布的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安市搬運裝卸管理暫行辦法(2004修訂)
- 發布單位:陝西省西安市
- 發布文號: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36號
- 發布日期:2004-08-15
發文背景,總則,開業和停業,搬運裝卸管理,處罰,附則,
發文背景
【發布單位】陝西省西安市
【發布文號】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36號
【發布日期】2004-08-15
【生效日期】2004-08-1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西安市搬運裝卸管理暫行辦法(2004修訂)
(1988年10月5日市人民政府發布 根據市人民政府1999年11月22日《關於修改〈西安市搬運裝卸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修正 根據市人民政府2004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36號《關於修改〈西安市搬運裝卸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修正)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搬運裝卸行業的管理,保護合法經營,提高運輸效益和運輸質量,保證貨物安全,加速商品流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範圍內的工廠、礦山、車站、鐵路共用專線、貨場、集貿市場、倉庫、建築工地、物資集散點從事營業性搬運裝卸業務的單位(不包括鐵路部門所屬的裝卸組織)、個人,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市搬運裝卸行業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實行統一管理。市和區、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具體管轄範圍,按省、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關於公路運輸行業審批登記規定辦理。
鐵路專用線共用站內,除鐵路部門的專業隊伍和計畫內用工以外的搬運裝卸組織,由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管理。
開業和停業
第四條 從事營業性搬運裝卸的企業、個體戶,應持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證明,按管理許可權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根據社會需要,審查確定作業地點和經營範圍,發給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領營業執照,並在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登記後,方可開業。
臨時從事營業性搬運、裝卸的單位和個人(不超過3個月),須經所在區、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批准,並發給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方可經營。
本辦法頒布前已開業的搬運裝卸企業、個體戶,應從本辦法生效之日起2個月內按照前款規定的程式補辦開業登記手續。逾期不辦者,予以取締。
第五條 從事搬運裝卸業務的企業,必須是獨立經濟核算單位,具有獨立經營管理能力,有固定的營業場所或作業場地,有與其經營範圍相適應的固定資產、技術設備和流動資金。企業內部有比較完備的財務管理、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勞動分配等各項管理制度。
從事搬運裝卸的個體戶也應具有必要的作業工具和業務技能。
第六條 搬運裝卸企業、個體戶,需要轉產停業、臨時歇業,應按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程式辦理停業、歇業手續,清繳稅、費,交回證照。
搬運裝卸管理
第七條 從事搬運裝卸的企業和個體戶,必須按照核准的範圍進行作業,認真遵守操作規程,堅持文明生產,杜絕野蠻裝卸,提高裝卸質量,保證貨物安全。
第八條 搬運裝卸企業和個體戶對搶險、救災、防汛等指令性物資的搬運裝卸任務,必須保證按時完成。承擔疏站任務的搬運裝卸企業,要配合有關部門確保車站暢通。
第九條 承擔車站、工廠、倉庫、建築工地固定搬運裝卸作業的搬運裝卸企業應和委託方簽訂搬運裝卸契約,明確相互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 允許貨主和承運單位自行裝卸。企業內部裝卸組織對外經營裝卸搬運業務的,須按本辦法第四條之規定辦理開業手續。
第十一條 鼓勵並支持搬運裝卸企業、個體戶開展競爭。除搶險、救災、火車上下站物資及特種貨物外,貨主可以自由選擇搬運裝卸業務承攬者,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據地盤,壟斷貨源,欺行霸市。
第十二條 搬運裝卸企業對其工作人員要進行業務技術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
第十三條 搬運裝卸企業承擔汽車、馬車、架子車搬運裝卸作業的,一律執行西安市物價行政管理部門和交通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搬運裝卸價格及雜項作業計費規定;承擔火車裝卸作業的,執行陝西省物價行政管理部門和鐵路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價格規定。
第十四條 搬運裝卸費用結算,一律使用由市稅務行政管理部門監章、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印製的結算憑證(承擔火車搬運裝卸的用鐵路結算憑證)。否則,銀行不予辦理轉賬手續,財務部門不予報銷。
第十五條 搬運裝卸企業和個體戶應按規定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送有關資料、報表,照章繳納規費。
處罰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規定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複議法和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