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科技大學章程

2014年12月31日,四川省教育廳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7號公布《西南科技大學章程》。該《章程》分總則,職責和任務,學生和教職工,管理和機構,學校和社會,學校標識,附則7章55條,由學校黨委常委會解釋,自核准發布之日起生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南科技大學章程
  • 核准機關四川省教育廳
  • 文號:省教育廳高校章程核准書第7號
  • 公布時間:2014年12月31日
  • 生效時間:2014年12月31日
核准書,章程,

核准書

四川省教育廳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
第7號
(西南科技大學)
西南科技大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你校黨委常委會審議通過並報我廳核准的《西南科技大學章程》,經四川省普通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4年12月16 日2014年度教育廳廳長辦公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你校應當以章程作為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
四川省教育廳
2014年12月31日

章程

西南科技大學章程
序 言
西南科技大學於2000年由西南工學院和綿陽經濟技術高等專科學校合併組建。西南工學院始建於1939年創辦的四川江津窯業技術學校,1978年遷至原清華大學綿陽分校校址並更名為四川建築材料工業學院,1993年更名為西南工學院。1998年前學校隸屬於國家建築材料工業局。綿陽經濟技術高等專科學校始建於1939年創辦的四川省立高級農業職業學校,1952年更名為四川省遂寧農業技術學校,1978年更名為綿陽農業高等專科學校,1995年更名為綿陽經濟技術高等專科學校。
學校以民族振興和社會進步為己任,艱苦創業,勵精圖治。在長期的辦學實踐和探索中,學校形成了“共建與區域產學研合作辦學”的鮮明特色,培養了大批高素質的優秀人才,為國家特別是西部地區經濟建設與社會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贏得了良好的社會聲譽和影響。學校秉持“厚德、博學、篤行、創新”校訓,弘揚“艱苦奮鬥、拼搏創新”大學精神,堅持“育人為本、德育為先、科學理性、開放包容、彰顯卓越”辦學理念和“質量立校、人才強校、特色建校、和諧興校”辦學思路,致力於建設成為特色鮮明的高水平大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學校依法辦學和自主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的中文名稱是西南科技大學,簡稱“西南科大”,英文名為Southwest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縮寫為“SWUST”。
第三條 學校法定註冊地為四川省綿陽市涪城區青龍大道中段59號。學校在綿陽城區還設有西山校區、城南校區,在廣元劍閣縣建有武連基地。學校根據需要,經舉辦者及主管部門同意,可以調整校區。
第四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貫徹黨的教育方針,以人才培養為根本任務,履行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與創新職責,服務國家和人民,推動社會進步。
第五條 學校堅持培養品德優良,身心健康,基礎寬厚,專業紮實,視野寬廣,具有強烈的社會責任感和創新精神的高素質套用型複合人才,以本科教育為主,努力發展研究生教育,積極推進中外合作辦學和繼續教育。
第六條 學校由四川省人民政府舉辦,四川省與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和國家國防科技工業行政管理機關分別共建,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主管。
學校的舉辦者、管理者依據政校分開、管辦分離的原則對學校實施巨觀管理和監督。尊重和保障學校的獨立事業單位法人地位和辦學自主權,為學校提供辦學經費和基本保障條件,保護學校的合法權益。學校接受舉辦者的領導和主管部門的指導與監督,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本章程自主辦學。
第七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西南科技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推行教授治學,實施民主管理,堅持依法治校。
第二章 職責和任務
第八條 學校根據教育規律和社會發展需要,自主調整辦學行為,創新教育思想、理論和實踐,以實現發展目標。
學校建立健全監督體系和機制,對自主辦學行為實施監督。有關事項按規定向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九條 學校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求,按照國家規定,自主設定、調整學科和專業,保持合理的學科結構、專業規模,保持學科發展的前瞻性、戰略性。
第十條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目標、辦學條件和核定的辦學規模,科學制定招生計畫和招生方案,建立多樣化選才體系,招收品學兼優的優秀學生。
第十一條 學校根據社會需求和辦學條件,制定人才培養質量標準,自主制定和實施培養方案、教學計畫、培養環節,建立教學管理和質量保障體系。
經國家授權,在相應學科門類授予博士、碩士、學士學位。
第十二條 學校面向社會需要和學術前沿,自主開展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活動,推進產學研協同創新和成果轉化。
第十三條 學校主動適應高等教育國際化趨勢,積極實施國際化發展戰略,廣泛開展與國外高校多樣化的合作與交流,不斷提高學校的國際化程度,融入高等教育國際化進程。
第十四條 學校根據實際需要和科學、高效的原則,自主確定教學、研究、管理、服務等校內機構設定和人員配備;堅持人才強校戰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自主選聘和管理教職工、評聘職務職級、制定薪酬體系、決定收入分配。
第十五條 學校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舉辦者提供的財產、政府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以及合法擁有的其他資產,實行統一領導、集中核算、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根據國家政策,確定學費等收取標準、方式及用途,自行處置科技成果等學校財產和無形資產,並建立自我約束和外部監督相結合的財務與資產監管體系。
第三章 學生和教職工
第十六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七條 學校教職工是指教師、其它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
第十八條 學校堅持以人為本,尊重、維護和保障師生員工依法享有的各項基本權利、本校各項規章規定的權利以及與本校以契約(協定)約定的權利。
學校建立師生員工權益的保障機制、申訴機構及程式。
第十九條 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教育教學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公共資源;
(二)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公平獲得在國內外學習深造和參加學術交流活動的機會;
(四)在思想品德、綜合素質、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申請並公正獲得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享有規定的福利待遇;
(六)對學校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
(七)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條 學生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努力學習與實踐,認真完成規定的學業;
(二)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尊師敬友,愛國愛校,遵守學生行為規範與學術規範;
(三)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權益;
(四)遵守學校規章制度,服從學校領導和管理;
(五)按規定交納學費及相關費用,履行獲得助學貸款及助學金等所承諾的相應義務;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一條 學校對教職工實行按崗位職責分級分類管理的聘用契約或勞動契約制度。
第二十二條 教職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規定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享有學術自由的權利,自主開展教學和科學研究活動、自主進行學術創新;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及榮譽稱號;
(五)對學校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
(六)就職務聘用、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七)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學校規定和契約約定,獲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
(八)法律、法規、規章與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三條 學校教職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忠於教育事業,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
(二)關心和愛護學生,尊重學生人格;
(三)愛崗敬業,勤奮工作;
(四)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五)尊重學術自由,遵守職業道德;
(六)維護學校聲譽和權益;
(七)法律、法規、規章與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四條 學校建立教職工職業發展制度,構建完整的培訓體系。鼓勵和支持教職工結合學校發展需要,不斷提高自身綜合素質和履職能力。
第二十五條 學校健全教職工權益保護機制,為教職工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學校實行教職工崗位職責考核制度,考核結果作為其聘用、晉升、解聘的重要依據,對成績突出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教職工個人和集體表彰獎勵,對違紀者依法依紀給予處分。
第四章 管理和機構
第二十六條 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履行《中國共產黨章程》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其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學校院(系)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二十七條 學校黨委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堅持民主集中制,集體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履行職責。
第二十八條 學校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面工作,負責組織黨委重要活動,協調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檢查黨委決議貫徹落實,主動協調黨委與校長之間的工作關係,支持校長開展工作。
第二十九條 學校應按期召開黨員大會(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黨的委員會。黨的委員會對黨員大會(黨員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學校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以下簡稱“全委會”)在黨員大會(黨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學校工作,主要對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師生員工切身利益及黨的建設等全局性重大問題作出決策,聽取和審議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工作報告、中國共產黨西南科技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工作報告。會議由常委會召集,議題由常委會確定。全委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到會方能召開。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委員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
第三十條 學校黨委常委會主持黨委經常工作,主要對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及黨的建設等方面的重要事項作出決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有關程式推薦、提名、決定任免幹部。黨委常委會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黨委書記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常委到會方能召開;討論決定幹部任免等重要事項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會方能召開。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常委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不是黨委常委的行政領導班子成員可列席會議。
第三十一條 中國共產黨西南科技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領導下,圍繞學校中心工作,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協助學校黨委抓好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第三十二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長、副校長由學校舉辦者依法任免。校長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與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用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學校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三條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會議成員一般為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監察處長列席。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校長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校長應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等可視議題情況參加會議。
第三十四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學校的最高學術機構,行使以下職權:
(一)討論決定學位授予標準、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規程、學術道德規範等學術管理制度;
(二)審查評定教師職務擬聘人選、學科專業的設定、變更和撤銷等事項,評定並推薦教學和科學研究成果獎;
(三)受理審查學術不端行為,裁決學術糾紛,對違反學術道德行為,可以依職權直接撤銷或者建議相關部門撤銷當事人相應的學術稱號、學術待遇;
(四)對學校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教學科研單位的設定,學校預決算中教學、科研經費的安排、分配與使用以及中外合作辦學、重大項目合作等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權。
學術委員會由學校教授代表組成,成員包括各院系等教學研究機構按學科、專業推薦選舉的委員、校長直接聘任的委員和職務委員。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若干名,由校長辦公會提名,全體委員選舉產生。委員實行任期制,任期一般為五年,連續任職一般不超過兩屆。
學校在學院(部、中心)設立學術委員會,作為所在單位的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內部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職權。
學校制定學術委員會章程。學術委員會按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三十五條 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學位評定工作。學位評定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查通過學士學位獲得者的名單;
(二)對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報請授予碩士學位或者博士學位的決議,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
(三)決定授予碩士學位、博士學位、名譽博士學位的名單;
(四)作出撤銷已授學位的決定;
(五)審核批准、撤銷研究生指導教師資格;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權。
學位評定委員會由各分委員會主席和職務委員組成,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經校長辦公會確定後,由校長聘任,委員實行任期制,連續任職一般不超過兩屆。
第三十六條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和事業發展需要,設定學院(部)、研究中心(所、院)等教學科研機構,具體負責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的組織實施。
學校實行校院兩級管理,學校按照權責相當的原則授予學院(部)、研究中心(所、院)等教學科研機構相應的管理許可權,鼓勵和支持其在許可權範圍內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學院(部)、研究中心(所、院)等教學科研機構等的設立、變更或撤銷由校長動議,經學術委員會審議後,由校長辦公會議和學校黨委常委會研究決定。
學院(部)、研究中心(所、院)等教學科研機構等依照有關規定實行黨政聯席會議制度,研究決定本單位教學、科研、人事、財務等重要事項。
第三十七條 學校根據工作需要可依法設定、變更黨委職能部門、行政職能部門、學術支撐機構和服務機構,在校黨委和校長的領導下開展工作,保障學校有效運行,面向師生員工提供服務。
第三十八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和審議學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學校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工作報告、學術委員會工作報告、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和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涉及教職工教育、培訓、聘任、考核、獎懲等重要規章制度;
(三)審議和決定有關教職工住房的調整、分配辦法(方案)、福利費管理使用以及其它有關教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
(四)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五)監督和巡查教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的決議和提案的執行和落實情況;
(六)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學校制定教職工代表大會章程。教職工代表大會按照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三十九條 學生代表大會是學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以及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並審議學生會領導機構工作報告;
(二)選舉產生新一屆學生會領導機構;
(三)制定及修訂學生會組織章程以及其他學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重要規章制度;
(四)審議學生代表大會提案辦理情況報告;
(五)討論學校涉及學生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改革方案,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和學校賦予的其他職權。
學生代表大會按其章程開展工作。學生可基於共同興趣愛好、成長成才需要組織學生社團,依照學校有關規章開展活動。
第四十條 學校依法設定工會、共青團等民眾組織。各民眾組織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履行各自職責。
校內民主黨派基層組織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開展活動。
第五章 學校和社會
第四十一條 學校面向公眾合理開放辦學資源,依法實行信息公開並接受社會監督。
公眾在參與學校事務、共享學校辦學資源的同時,應遵守學校相關規定。
第四十二條 西南科技大學董事會是學校實施共建與區域產學研聯合辦學的指導、協調、審議、監督機構。董事會成員單位和個人擔任董事會職務由四川省人民政府決定。西南科技大學董事會董事長由四川省人民政府主管教育的副省長擔任,由四川省人民政府任命。學校董事會依照法律法規和自身章程開展活動。
第四十三條 學校設立西南科技大學校友會,依照法律法規和自身章程開展活動。
第四十四條 學校設立西南科技大學教育基金會,依照法律法規和自身章程開展活動。
第四十五條 學校願同合法機構及守法人士開展互利合作,可視需要同政府機構、社會組織及個人聯合設立雙邊或多邊的合作機構,並可視需要發起、組織、參加或退出國際國內有關聯盟和組織。
第六章 學校標識
第四十六條 學校徽識由“SWUST”基本元素組合構成,圖案呈圓形,以蔚藍色為基調。圖案內圓上弧為李嵐清同志題寫的“西南科技大學”手寫體;下弧是西南科技大學英文全稱,中英文校名首尾相連。中間圖案為“SWUST”變體。
學校徽章為李嵐清同志手寫體校名的長方形證章。
第四十七條 學校校旗為藍底白字的長方形,由校徽圖案和中英文校名組成,從上到下依次排列。
第四十八條 學校校慶日為9月29日。
第四十九條 學校網址為……。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學校的分立、合併與終止,由舉辦者依法決定。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制定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經校長辦公會審議後,由學校黨委審定,報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核准和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五十二條 章程由校長辦公會提議修訂,章程修訂程式依據本章程第五十一條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三條 學校的規章制度均應該符合本章程精神,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常委會解釋。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自核准發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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