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系列:特定目的信託法律規制研究》是2013年11月1日廈門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於朝印、李昌麒。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系列:特定目的信託法律規制研究
- 外文名:The Legal Regulation of Special Purpose Trust
- 作者:於朝印 李昌麒
- 出版日期:2013年11月1日
- 語種:簡體中文
- ISBN:9787561548387
- 品牌:廈門大學出版社
- 出版社:廈門大學出版社
- 頁數:252頁
- 開本:16
- 定價:36.00
內容簡介,作者簡介,圖書目錄,文摘,
內容簡介
《西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系列:特定目的信託法律規制研究》共六章,主要內容包括:第一章特定目的信託概述;第二章特定目的信託設立的法律規制;第三章特定目的信託證券發行的法律規制;第四章特定目的信託信息披露的法律規制;第五章特定目的信託稅收法律規制;第六章我國特定目的信找法律規制的完善。
作者簡介
山東章丘人,法學博士,山東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碩士生導師,主要從事經濟法學、金融法學的研究。在《現代法學》、《社會科學》等期刊上發表論文20餘篇,部分文章被中國人民大學複印報刊資料全文轉載,主持、參與省部級課題多項。
圖書目錄
內容摘要
引言
一、研究的目的、理論意義及實踐價值
二、國內外研究現狀
三、研究方法
四、研究創新
第一章特定目的信託概述
第一節 特定目的信託的界定
一、商事信託的產生
二、商事信託的界定與種類
三、特定目的信託的商事信託屬性
四、特定目的信託的內涵
第二節 特定目的信託的法律主體地位
一、美國特定目的信託的法律主體地位
二、中國商事信託的法律主體地位
三、特定目的信託法律主體地位與法律規制
第三節 特定目的信託在證券化中的風險隔離功能
一、特定目的信託的破產風險隔離功能
二、特定目的信託的經營風險隔離功能
三、特定目的信託的信用風險的隔離功能
四、對特定目的信託風險隔離功能的分析
本章小結
第二章特定目的信託設立的法律規制
第一節 傳統信託的設立規制
一、信託的設立形式
二、信託的設立條件
三、信託的生效要件
第二節 成文法商業信託設立的法律規制
一、作為商業組織的成文法商業信託的發展
二、普通法商業信託與成文法商業信託
三、成文法商業信託的設立條件
四、成文法商業信託的法律主體地位
第三節 特定目的信託設立的法律規制
一、特定目的信託的法律規制類型
二、特定目的信託的設立條件
三、研究特定目的信託設立的理論及實踐意義
本章小結
第三章特定目的信託證券發行的法律規制
第一節 特定目的信託發行的證券
一、證券的含義
二、美國特定目的信託發行的證券種類
三、我國特定目的信託發行的證券
四、我國台灣地區特定目的信託發行的證券
第二節 作為發行主體的特定目的信託
一、美國發行證券的特定目的信託
二、我國資產支持證券發行主體
三、證券發行人法律責任
第三節 特定目的信託證券發行監管制度
一、美國特定目的信託證券發行的監管制度
二、美國資產支持證券監管制度的缺陷
三、金融危機後資產證券化發行制度監管改革
四、我國的資產支持證券發行監管制度
第四節 我國特定目的信託證券發行制度的完善
一、我國特定目的信託證券發行中存在的問題
二、我國資產支持證券發行法律制度的完善
本章小結
第四章特定目的信託信息披露的法律規制
第一節 信息披露概述
一、信息披露的種類
二、信息披露的理論基礎
三、資產證券化信息披露的法律監管框架
第二節 美國AB條例規範下的信息披露制度
一、證券化主體的信息披露
二、證券化靜態資產池信息披露
三、資產池資產
四、資產池資產重要債務人
五、交易結構
六、其他披露事項
第三節 我國的特定目的信託信息披露制度
一、信息披露的一般規定
二、信息披露的主體
三、資產支持證券與資產池的信息披露
第四節 信息披露制度的理論反思
一、美國信息披露制度的理論基礎
二、美國信息披露制度的不足
三、我國特定目的信託信息披露制度的不足
第五節 資產證券化信息披露制度改革
一、資產證券化交易在危機前存在的問題
二、危機前的資產支持證券信息披露監管法律制度改革
三、危機後的資產支持證券信息披露監管法律制度改革
四、我國信息披露監管法律制度改革
本章小結
第五章特定目的信託稅收法律規制
第一節 證券化交易中的主要稅收
一、與發起人相關的稅收
二、與SPV相關的稅收
三、與投資者有關的稅收
第二節 美國聯邦稅收規制下的特定目的信託創新
一、不動產抵押貸款投資管道(REMIC)
二、金融資產證券化投資信託(FASIT)
三、設立人信託
四、影響特定目的信託稅法待遇的兩個因素
五、美國稅制與特定目的信託的創新
第三節 我國特定目的信託的稅收法律規制
一、特定目的信託架構下的印花稅政策
二、特定目的信託架構下的營業稅政策
三、特定目的信託糶構下的所得稅政策
第四節 就我國特定目的信託稅制稅收中性的評價
一、稅法視野中的信託
二、稅收中性原則下的特定目的信託稅制
本章小結
第六章我國特定目的信找法律規制的完善
第一節 制度選擇語境下的特定目的信託
一、特定目的信託降低交易成本的優勢
二、特定目的信託保障破產隔離的功能
三、特定目的信託是當時法律框架下的最佳選擇
第二節當前我國特定目的信託法律規制存在的問題
一、信託法制不完備引發的特定目的信託法律規制缺陷
二、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特定目的信託法律規制存在的缺陷
第三節 特定目的信託法律規制的完善
一、健全金融混業經營背景下的金融監管
二、構建結構金融背景下的系統監管
三、以特定目的信託作為法律主體的監管
四、強化資產信用為中心的監管
參考文獻
後記
引言
一、研究的目的、理論意義及實踐價值
二、國內外研究現狀
三、研究方法
四、研究創新
第一章特定目的信託概述
第一節 特定目的信託的界定
一、商事信託的產生
二、商事信託的界定與種類
三、特定目的信託的商事信託屬性
四、特定目的信託的內涵
第二節 特定目的信託的法律主體地位
一、美國特定目的信託的法律主體地位
二、中國商事信託的法律主體地位
三、特定目的信託法律主體地位與法律規制
第三節 特定目的信託在證券化中的風險隔離功能
一、特定目的信託的破產風險隔離功能
二、特定目的信託的經營風險隔離功能
三、特定目的信託的信用風險的隔離功能
四、對特定目的信託風險隔離功能的分析
本章小結
第二章特定目的信託設立的法律規制
第一節 傳統信託的設立規制
一、信託的設立形式
二、信託的設立條件
三、信託的生效要件
第二節 成文法商業信託設立的法律規制
一、作為商業組織的成文法商業信託的發展
二、普通法商業信託與成文法商業信託
三、成文法商業信託的設立條件
四、成文法商業信託的法律主體地位
第三節 特定目的信託設立的法律規制
一、特定目的信託的法律規制類型
二、特定目的信託的設立條件
三、研究特定目的信託設立的理論及實踐意義
本章小結
第三章特定目的信託證券發行的法律規制
第一節 特定目的信託發行的證券
一、證券的含義
二、美國特定目的信託發行的證券種類
三、我國特定目的信託發行的證券
四、我國台灣地區特定目的信託發行的證券
第二節 作為發行主體的特定目的信託
一、美國發行證券的特定目的信託
二、我國資產支持證券發行主體
三、證券發行人法律責任
第三節 特定目的信託證券發行監管制度
一、美國特定目的信託證券發行的監管制度
二、美國資產支持證券監管制度的缺陷
三、金融危機後資產證券化發行制度監管改革
四、我國的資產支持證券發行監管制度
第四節 我國特定目的信託證券發行制度的完善
一、我國特定目的信託證券發行中存在的問題
二、我國資產支持證券發行法律制度的完善
本章小結
第四章特定目的信託信息披露的法律規制
第一節 信息披露概述
一、信息披露的種類
二、信息披露的理論基礎
三、資產證券化信息披露的法律監管框架
第二節 美國AB條例規範下的信息披露制度
一、證券化主體的信息披露
二、證券化靜態資產池信息披露
三、資產池資產
四、資產池資產重要債務人
五、交易結構
六、其他披露事項
第三節 我國的特定目的信託信息披露制度
一、信息披露的一般規定
二、信息披露的主體
三、資產支持證券與資產池的信息披露
第四節 信息披露制度的理論反思
一、美國信息披露制度的理論基礎
二、美國信息披露制度的不足
三、我國特定目的信託信息披露制度的不足
第五節 資產證券化信息披露制度改革
一、資產證券化交易在危機前存在的問題
二、危機前的資產支持證券信息披露監管法律制度改革
三、危機後的資產支持證券信息披露監管法律制度改革
四、我國信息披露監管法律制度改革
本章小結
第五章特定目的信託稅收法律規制
第一節 證券化交易中的主要稅收
一、與發起人相關的稅收
二、與SPV相關的稅收
三、與投資者有關的稅收
第二節 美國聯邦稅收規制下的特定目的信託創新
一、不動產抵押貸款投資管道(REMIC)
二、金融資產證券化投資信託(FASIT)
三、設立人信託
四、影響特定目的信託稅法待遇的兩個因素
五、美國稅制與特定目的信託的創新
第三節 我國特定目的信託的稅收法律規制
一、特定目的信託架構下的印花稅政策
二、特定目的信託架構下的營業稅政策
三、特定目的信託糶構下的所得稅政策
第四節 就我國特定目的信託稅制稅收中性的評價
一、稅法視野中的信託
二、稅收中性原則下的特定目的信託稅制
本章小結
第六章我國特定目的信找法律規制的完善
第一節 制度選擇語境下的特定目的信託
一、特定目的信託降低交易成本的優勢
二、特定目的信託保障破產隔離的功能
三、特定目的信託是當時法律框架下的最佳選擇
第二節當前我國特定目的信託法律規制存在的問題
一、信託法制不完備引發的特定目的信託法律規制缺陷
二、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特定目的信託法律規制存在的缺陷
第三節 特定目的信託法律規制的完善
一、健全金融混業經營背景下的金融監管
二、構建結構金融背景下的系統監管
三、以特定目的信託作為法律主體的監管
四、強化資產信用為中心的監管
參考文獻
後記
文摘
著作權頁:
其次,在上述的例子中,受託人多是利用其專業技能、管理技能等專長來管理信託事務、處分信託財產,受託人不再像傳統信託中的受託人一樣無償地履行其職責,要為其付出的專業勞動收取報酬,因此,從受託人的角度來看,信託已與榮譽無關,受託人的勞動已成為用貨幣計算的商品。
商業信託受託人收取報酬這一做法與傳統信託有著非常明顯的區別。在英國的傳統信託中,如Lord Hardwicke LC所指出的,信託是“信譽上的、基於受託人的名譽和良知的一種責任,此種責任的承擔與經濟利益的考量無關”。受託人的身份體現著社會對受託人公正、正直等良好品質的道德肯定,也是受託人的一種榮譽,因此,受託人履行職責多是無償的。英國當時的衡平法院由於擔心受託人收取報酬可能會損害信託財產,從而確定了受託人不收取報酬這一信託法原則。
然而,伴隨著公眾持有財富形式的變化、投資活動專業化等社會現象的出現,信託制度越來越多的套用於商事領域。在商事信託中,受託人以其專業技能對信託財產進行管理、處分與投資,受託人以營利為目的的商事主體特徵決定了他要為其履行的受託人職責收取報酬。作為對現實的回應,各國立法也一改傳統信託法原則,承認了商事信託受託人收取報酬的權利。
再次,受益權的取得也是以有償的交換或交易方式取得的。傳統信託屬於他益信託類型,受益人基於委託人的指定產生並無償取得信託財產的受益權。但共同基金、資產證券化特定目的信託等商業信託形式屬於自益信託類型。在採取自益信託結構的商業信託中,傳統信託中的委託人、受託人與受益人三方當事人關係架構被簡化為實質的兩方當事人關係架構,投資人同時兼有委託人與受益人的身份。委託人與受益人實際上是信託型金融產品的投資者,他們通過繳納規定的資金來獲得信託憑證或基金份額,而信託憑證或基金份額所表彰的權利,在商業信託的語境中一方面代表了財產轉移的對價,另一方面代表了對被轉移財產所形成的信託財產上的受益權。
其次,在上述的例子中,受託人多是利用其專業技能、管理技能等專長來管理信託事務、處分信託財產,受託人不再像傳統信託中的受託人一樣無償地履行其職責,要為其付出的專業勞動收取報酬,因此,從受託人的角度來看,信託已與榮譽無關,受託人的勞動已成為用貨幣計算的商品。
商業信託受託人收取報酬這一做法與傳統信託有著非常明顯的區別。在英國的傳統信託中,如Lord Hardwicke LC所指出的,信託是“信譽上的、基於受託人的名譽和良知的一種責任,此種責任的承擔與經濟利益的考量無關”。受託人的身份體現著社會對受託人公正、正直等良好品質的道德肯定,也是受託人的一種榮譽,因此,受託人履行職責多是無償的。英國當時的衡平法院由於擔心受託人收取報酬可能會損害信託財產,從而確定了受託人不收取報酬這一信託法原則。
然而,伴隨著公眾持有財富形式的變化、投資活動專業化等社會現象的出現,信託制度越來越多的套用於商事領域。在商事信託中,受託人以其專業技能對信託財產進行管理、處分與投資,受託人以營利為目的的商事主體特徵決定了他要為其履行的受託人職責收取報酬。作為對現實的回應,各國立法也一改傳統信託法原則,承認了商事信託受託人收取報酬的權利。
再次,受益權的取得也是以有償的交換或交易方式取得的。傳統信託屬於他益信託類型,受益人基於委託人的指定產生並無償取得信託財產的受益權。但共同基金、資產證券化特定目的信託等商業信託形式屬於自益信託類型。在採取自益信託結構的商業信託中,傳統信託中的委託人、受託人與受益人三方當事人關係架構被簡化為實質的兩方當事人關係架構,投資人同時兼有委託人與受益人的身份。委託人與受益人實際上是信託型金融產品的投資者,他們通過繳納規定的資金來獲得信託憑證或基金份額,而信託憑證或基金份額所表彰的權利,在商業信託的語境中一方面代表了財產轉移的對價,另一方面代表了對被轉移財產所形成的信託財產上的受益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