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西南大學園區學生自律委員會內部管理和工作運行,提高各項工作和活動的效率和質量,加強委員會的紀律性和嚴肅性,特制定本條例:
一 紀律檢查監督工作在主席團的領導和監督下,由紀律檢查監督工作小組全面負責。紀律檢查監督工作小組由主席團組建並任命和罷免工作人員。各小組設組長一名、副組長若干名、組員若干名,實行集體負責制,所有決議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以民主表決方式作出。組長負責召集並主持全體會議並向主席匯報處理決議,經主席審核後,在主席團部長聯席會議上公布並監督執行。
二 本條例適用於西南大學園區學生自律委員會的全體成員。
三 紀檢監督檢查小組成員在執行公務過程中,必須本著公平、公正原則,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如出現有紀不依,有紀不執,執紀不嚴,違紀不究的情況,將被扣除5——10分,並取消紀律檢查監督工作小組成員資格。
四 委員會成員若對評議結果有異議,可向紀律檢查監督工作小組申請複議;在複議結果送達三日內,若對複議結果仍有異議,可向主席團提交書面申請,由主席團重新審議,並作出最終決議。
五 紀律檢查監督工作小組成員對各部門的例會與日常工作有質詢權和監督權,每月至少列席一次非本部門例會,並對相關情況進行評估,形成書面材料並存檔。各部門必須嚴格認真執行委員會的各項規章制度,積極支持和配合紀律檢查監督工作小組的工作。
六 紀律檢查監督工作小組於每月第一周與第三周周五晚上召開全體會議,匯總評估情況,形成書面處理結果,並於該周日的主席團部長聯席會議上通報評估情況。
七 本制度自製定之日起施行。
八 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自律委員會主席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