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准公告
西北政法大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
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你校報送我廳核准的《西北政法大學章程》,經陝西省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省教育廳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本《通知》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請按照有關程式和要求公布施行。
2014年9月18日
章程內容
序言
西北政法大學(以下統稱“學校”)的辦學歷史淵源於中國共產黨1937年創辦的陝北公學和1941年的延安大學,歷經西北人民革命大學、西北政法幹部學校、中央政法幹部學校西北分校等時期。1958年經
陝西省人民委員會批准,西北大學法律系併入中央政法幹部學校西北分校成立西安政法學院。1963年更名為
西北政法學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主管。“文革”期間學校停辦。1978年復校,先後由最高人民法院、法務部主管。2000年劃轉陝西省,成為中央與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為主的學校。2006年更名為西北政法大學。
在長期辦學過程中,學校弘揚老延大“政治堅定、實事求是、勇於創新、艱苦奮鬥”的優良傳統,立足陝西、面向西北、服務全國,堅持“質量立校、人才強校、特色興校、依法治校”的治校方針,銳意改革,開拓創新,為國家特別是西北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和民主法治建設做出了重要貢獻。
為維護舉辦者、學校、教師與其他教育工作者、學生的合法權益,完善治理結構,規範治理行為,保障學校依法自主辦學,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總則
學校簡稱為“西法大”;英文譯為Nor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縮寫為NWUPL。
第二條學校是事業單位法人,依法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條學校住所地為陝西省西安市雁塔區長安南路300號。
學校現有雁塔校區、長安校區兩個校區。
第四條學校校訓為“嚴謹、求實、文明、公正”。
第五條學校徽志為圓形徽標,包含中英文校名、“政”“法”兩字拼音首字母和天平、寶劍、古城牆圖形。學校徽章為印有學校徽志的圓形證章和題有校名的長方形證章。
第六條學校確立人才培養中心地位,發揮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與創新的基本職能,建設全國一流的教學研究型政法大學。
第七條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循教育規律,秉持“法治信仰、中國立場、國際視野、平民情懷”的育人理念,努力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高素質人才。
第八條學校開展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發展繼續教育和留學生教育,積極開展中外合作教育,並根據社會需要,開展其他形式和類型教育。
第九條學校建立以法學為特色,哲學、經濟學、管理學、文學、藝術學、工學等多學科協調發展的學科、專業體系。
第十條學校依法頒發學業證書和學位證書。
學校根據國家規定,對符合畢業條件的學生頒發畢業證書,對不符合畢業條件的學生根據完成學業情況發給肄業證書或結業證書。
學校執行國家學位制度,依法對符合學士、碩士及博士學位授予條件的申請者授予相應的學位。
第十一條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西北政法大學委員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學校實行校、院兩級管理。根據事權相宜和權責一致的原則,學校支持各學院發揮辦學自主性,保障和督導各學院履行職責。
第二章舉辦者與學校
(一)依法確定學校管理體制;
(二)按照有關規定,任免學校負責人;
(三)指導學校發展規劃,監督和規範學校辦學行為;
(四)對學校的辦學水平、教育質量進行監督、評估;
(五)對學校教育經費監督管理,提高經費使用效益;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舉辦者履行下列職責:
(一)支持學校依法、依章程自主辦學;
(二)指導學校工作,為學校改革發展提供必要的保障;
(三)按照國家規定,保證學校辦學經費,支持學校教育事業發展;
(四)依法保障學校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
(五)維護學校合法權益;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學校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面向社會依法自主辦學,依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按照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擬訂招生方案,自主調節各學科、專業招生比例;
(三)依法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
(四)自主制定人才培養方案,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五)自主開展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及文化傳承與創新活動;
(六)依法自主開展與國(境)內外高校、研究機構之間的科學技術文化交流與合作;
(七)根據實際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自主確定教學、科學研究、行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
(八)按照有關規定,評聘教師和其他
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調整其收入分配;
(九)對舉辦者提供的財產、國家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以及其他由學校管理支配的資產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六條學校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保證教育教學質量達到國家規定標準;
(二)尊重和保障教師、其他教育工作者和學生依法享有的權利;
(三)接受教育行政部門及其委託的其他機構對學校辦學水平、教育質量的監督評估;
(四)主動圍繞國家和區域發展需求,開展多種形式的合作、服務;
(五)依法建立健全
財務管理制度,合理使用、嚴格管理學校經費,學校的財務活動依法接受監督;
(六)積極改善教師與其他教育工作者以及學生在校工作、學習和生活條件;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辦學活動
第十七條學校堅持育人為本、德育為先、能力為重、知行合一、理實並重的教育教學理念,培養基礎紮實、知識面寬、實踐能力強、富有創新精神的高素質人才。
學校根據國家發展和社會需要,確定人才培養目標,依法確定和調整學歷教育修業年限,制定人才培養方案,開展教育教學活動;積極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強化實踐實驗教學,構建創新人才培養模式;加強教育教學資源建設,健全教學質量監督保障體系。
第十八條學校堅持建設學科、創新學術、培養學者、最佳化學風的學科建設理念,不斷提升學科實力和學術水平。
學校根據社會需要和辦學實際,合理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鼓勵支持學科、專業交叉、融合與發展;支持服務國家和地方重大需求、具有重要創新意義的科學研究,鼓勵開展跨學科交叉研究和套用型研究;著力培育學科領軍人物和青年學術人才,鼓勵和支持團隊合作攻關;營造自由寬鬆的學術環境,倡導嚴謹求實的學術風氣,反對和杜絕學術不端行為。
第十九條學校堅持利用自身優勢和辦學條件,密切與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際組織等的聯繫,按照需求導向、全面開放、深度融合、創新引領的原則,開展全方位合作,積極推動協同創新,爭取社會廣泛支持。
學校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積極參與高水平國際合作辦學,不斷提升辦學的國際化水平。
第二十條學校堅持用先進思想和文化,為國家和地方的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生態文明建設服務,在建設法治中國、維護國家安全和促進西北地區穩定發展中,努力成為國家和地方的重要智庫。
第二十一條學校致力於文化傳承與創新,借鑑吸收人類優秀文明成果,建設以
社會主義法治文化為重點的大學文化,努力成為先進文化的積極倡導者和發展者。
學校加強文化育人功能,培育崇尚科學、追求真理的文化氛圍,構建現代大學制度文化體系,拓展環境文化,關注行為文化,實現大學文化建設與人才培養有機結合,促進師生的全面發展。
第四章學 生
第二十二條學生是指被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學生是學校教育教學活動的主體。
學生應遵紀守法、勤奮學習,不斷提高創新意識和實踐能力,按照學校培養方案和學制完成學業。
第二十三條學生在校學習期間享有下列權利:
(一)平等接受學校教育、使用學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資源,以及獲得在校學習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條件保障;
(二)按照國家和學校規定,公平獲得獎助學金或其他資助;
(三)在學業成績、思想品德、綜合素質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依照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組織和參加學生社團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五)對學校作出的紀律處分和涉及其權益的相關決定表達異議,提出申訴;
(六)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教學活動、校園文化、後勤服務、校園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四條學生在校學習期間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學校規章制度,服從學校管理;
(二)維護學校利益,珍惜學校名譽;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四)誠實守信、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道德品質;
(五)遵守學術規範,恪守學術道德;
(六)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
(七)愛護併合理使用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五條學校建立學籍管理、
綜合素質測評、獎懲、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幫扶等制度,保障學生權益,促進學生髮展。
學校積極為學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職業發展指導和文化體育設施及相關服務。
第二十六條學校設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學生對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或者違規、違紀處分等方面的申訴。
第五章 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二十七條教師是學校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與創新等職能的直接承擔者,在學校辦學中居於主體地位。
教師應當忠誠於人民教育事業,堅持師德為先、育人為本、教學為要、科研為基。
其他教育工作者包括管理人員、
教學輔助人員、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等,應當為教學科研做好服務和保障工作。
第二十八條教師享有以下權利:
(一)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二)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四)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
(五)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
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六)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
(七)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決定表達異議,提出申訴;
(八)法律、法規規定和崗位聘用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其他教育工作者的權利參照以上規定。
第二十九條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二)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執行學校的教學計畫,履行教師崗位聘任契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三)對學生進行思想道德、文化和法治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四)尊重和愛護學生,保護學生權益,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五)不斷提高教育教學和科學研究水平;
(六)法律、法規規定和崗位聘用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其他教育工作者的義務參照以上規定。
第三十條學校對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實行崗位聘用制度。
第三十一條學校設立教職工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對學校給予處分的申訴。
第六章學校內部治理
第三十二條學校實行黨委領導、校長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社會參與、依法治校的現代大學制度。
第三十三條中國共產黨西北政法大學委員會(以下統稱“學校黨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和有關規定,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
學校黨委領導學校工作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上級組織和本級組織的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進學校科學發展;
(二)審議確定學校發展戰略和規劃、基本管理制度,討論決定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三)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和人才隊伍建設;
(四)領導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和
校園文化建設,維護學校穩定,構建和諧校園;
(六)做好學校統一戰線工作,對校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其按照各自的章程開展活動。支持無黨派人士等統一戰線成員參加統一戰線相關活動,發揮積極作用。
學校黨委實行
民主集中制,堅持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學校黨委會由黨委書記主持,按照其議事規則討論決定學校重大事項。
第三十四條校長在學校黨委領導下全面負責學校的教學、科學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長按照分工協助校長工作。總會計師依法履行崗位職責,協助校長負責學校財經工作。
校長的主要職權是:
(一)擬訂學校章程、發展規劃,制定具體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教學活動、科學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擬訂學科建設方案並組織實施;
(三)擬訂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
(四)根據有關規定和程式,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學校內部組織機構負責人;
(五)負責教師與其他教育工作者的聘用和管理工作,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六)擬訂和執行年度經費預算方案,保護和管理學校資產,積極籌措辦學經費,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七)代表學校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簽訂合作辦學、學術交流等有關契約;
(八)其他需要由校長決定的重要事項和法律、法規以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校長辦公會是校長行使職權的基本形式。校長辦公會由校長主持,按照其議事規則審議、決定學校重要事項。
校長根據工作需要,設立決策諮詢機構,對學校重大決策事項提出諮詢意見。
第三十五條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校內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學校保障學術委員會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履行職責。
學校下列事務決策前,應當提交學術委員會審議,或者交由學術委員會審議並直接做出決定:
(一)學科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以及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
(二)自主設定或者申請設定學科專業;
(三)學術機構設定方案,交叉學科、跨學科協同創新機制的建設方案、學科資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學、
科學研究成果,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
(五)學位授予標準及細則,學歷教育的培養標準、教學計畫方案、招生的標準與辦法;
(六)學校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
(八)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織規程,學術分委員會章程;
(九)學校認為需要提交審議的其他學術事務。
學校實施以下事項,涉及對學術水平做出評價的,應當由學術委員會或者其授權的學術組織進行評定:
(一)學校教學、
科學研究成果和獎勵,對外推薦教學、科學研究成果獎;
(二)高層次人才引進崗位人選、名譽(客座)教授聘任人選,推薦國內外重要學術組織的任職人選、人才選拔培養計畫人選;
(三)自主設立各類學術、科研基金、科研項目以及教學、科研獎項等;
(四)需要評價學術水平的其他事項。
學校做出下列決策前,應當通報學術委員會,由學術委員會提出諮詢意見:
(一)制訂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全局性、重大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
(二)學校預算決算中教學、科研經費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學、科研重大項目的申報及資金的分配使用;
(四)開展中外合作辦學、赴境外辦學,對外開展重大項目合作;
(五)學校認為需要聽取學術委員會意見的其他事項。
學術委員會按照有關規定及學校委託,受理有關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並進行調查,裁決學術糾紛。
學校健全以學術委員會為核心的學術管理體系和組織架構。學術委員會就學科建設、職稱評定、教學指導、科學研究、學術道德等事項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具體承擔相關職責和學術事務。根據需要在學院設定學術分委員會,也可以委託基層學術組織承擔相應職責。
學術委員會依其章程開展工作。
(一)作出批准授予學士、碩士、博士學位的決定;
(二)作出撤銷已授學位的決定;
(四)研究和處理授予學位的爭議;
(五)決定學位授予方面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十七條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主要職權是: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學術委員會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教職工代表大會執行委員會是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常設機構,主持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日常工作,行使教職工代表大會職權。
學校工會是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在學校黨委領導下協助教職工代表大會執行委員會開展工作。
第三十八條共青團西北政法大學委員會在校黨委和上級團委的領導下,按照《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開展活動,發揮思想政治教育、
校園文化建設、學生合法權益維護、學生綜合素質拓展等方面的組織、引導等作用。
第三十九條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是學生在學校黨委領導和團委指導下,全體學生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學校學生會、研究生會是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和日常工作機構,在學校黨委的領導和團委的指導下,依其各自章程開展活動。
第四十條學校依法設立理事會。理事會作為支持學校發展的諮詢議事與監督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一)就學校發展目標、戰略規劃、學科建設、專業設定、年度預決算報告、重大改革舉措、學校章程修訂等重大問題進行決策諮詢或參與審議;
(二)審議學校開展社會合作、校企合作、協同創新的整體方案及重要協定等,支持學校開展社會服務;
(三)研究、審議學校面向社會籌措資金、整合資源的目標、方式、途徑等,監督籌措資金的使用;
(四)評議學校辦學質量,就學校辦學特色與質量進行評估,提出建議。
理事會由以下人員組成:
(一)政府主管部門、共建單位的代表;
(二)學校相關負責人,學術委員會負責人,教師、學生代表;
(三)支持學校辦學與發展的行業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社會組織等理事單位的代表;
(四)傑出校友、社會知名人士、校外著名專家等關心學校發展的各方面代表;
(五)學校邀請的其他代表。
理事會依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四十一條學校設立校友會。校友會是廣大校友自願參加、從事校友聯誼工作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學校鼓勵和支持校友依法成立具有界別、行業、地域特點的校友組織。校友會和各類校友組織依其章程開展活動。
學校通過校友會及各類校友組織聯繫和服務校友,為校友參與學校建設、發展提供條件和支持。學校對做出突出貢獻的校友給予表彰。
學校校友包括各個時期在學校學習、培訓、工作過的學生或教職員工。
第四十二條學校依法實行黨務公開、校務公開和信息公開,接受舉辦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教師與其他教育工作者、學生、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四十三條學校堅持依法治校。依據憲法、法律和學校章程,建立完備、規範、統一的制度體系,健全辦事程式和議事規則,完善科學決策、民主監督、
社會參與機制,充分保障學生、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權利。
學校實行法律顧問制度,完善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機制,依法維護學校權益。
第七章 學院
第四十四條學院是學校基本職能的組織實施單位,在學校授權範圍內進行自主管理。
學院的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學校的辦學方針、發展規劃和人才培養目標,制定學院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開展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學科建設、隊伍建設、學術交流、國際合作以及社會服務活動,不斷提高教學質量和科研水平;
(三)按照有關規定設定內部業務機構和學術組織,制定內部工作規則和辦法,依據有關規定進行人員聘用與考核;
(四)負責師生的思想政治教育與管理;
(五)管理和使用學校核撥的辦學經費與資產,籌措學院教學、科研經費和其他資金;
(六)學校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五條學院黨委在學校黨委領導下通過黨政聯席會議,研究決定學院工作中有關制度建設、專業設定、教職工招聘及管理考核、學生學籍處理與獎懲、內部崗位績效工資分配方案等方面重大事項,發揮保證監督作用。
第四十六條院長負責學院的教學科研、學科建設、行政管理、對外交流與合作等行政工作。
院長由學校黨委決定、校長聘任,實行任期制。副院長協助院長工作。
第四十七條學院設立院務委員會,研究決定學院的學科建設、教學科研、師資隊伍建設、行政管理、對外交流與合作等事務。院務委員會由學院院長、院學術委員會主任、副院長組成。根據工作需要,由院長確定有關人員列席。
院長主持院務委員會會議。
第四十八條學院學術委員會行使對學院學術事務的諮詢、評定、審議和決策權。學院學術委員會接受校學術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四十九條學院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教職工大會)制度。
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教職工大會)是學院教職工依法參與學院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
院長、院學術委員會主任向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教職工大會)報告工作。
第五十條獨立建制的公共教學機構和研究機構(院、部、所、中心等)享有與學院同等的權利和義務。
第八章辦學條件保障
第五十一條學校經費來源包括財政撥款、事業收入、社會捐贈和其他收入。
學校設立教育發展基金會,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渠道,爭取社會各界、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的捐贈。
第五十二條學校財務工作實行“統一領導、集中核算”的
財務管理體制。學校構建財務監督體系,充分發揮審計和監察部門的作用,加強財務收支管理,防範財務風險,保障資金安全運行。
學校堅持勤儉辦學方針,嚴格管理教育經費,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將用於教學和科學研究活動的財產挪作他用。
第五十三條學校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以及其他依法由學校支配的財產。
學校對擁有的各種資產享有
法人財產權,依法自主管理和規範使用。通過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加強學校資產管理,最佳化資源配置,提高資源使用效益,實現資產保值增值。
第五十四條學校加強對學校標識、學校聲譽、科研成果等無形資產的管理和保護,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和良好形象。
第五十五條學校完善後勤管理和保障、服務體系,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
第五十六條學校對出資設立或批准設立的生產經營組織,按照法律和學校規定進行運營管理。
第九章附則
第五十七條本章程是學校運行的基本規範,校內其他制度應依據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
第五十八條本章程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審議、學校黨委會審定、
陝西省教育廳核准後,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對本章程的修訂,由校長提出,依據以上程式核准。
第五十九條本章程由學校黨委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