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陽軸承 [000678]

襄陽軸承 [000678]是一支由襄陽汽車軸承股份有限公司發行的股票。

要點
要點一:所屬板塊 基金重倉板塊,湖北板塊,汽車行業板塊。
要點二:經營範圍 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國家禁止或限制進出口的貨物和技術除外);製造銷售軸承及零部件、汽車零部件、機電設備、軸承設備及備件、模具磨料、油石砂輪;承攬機械工業基礎設計、軸承工程設計、設備安裝及維修;電氣修理;設備安裝及裝飾裝璜業務;技術諮詢、技術轉讓、勞動服務。批零兼營汽車(不含九座及以下品牌乘用車)、金屬材料、化工原料及產品(不含化學危險品)、電器電料、辦公用品、五金交電、百貨;服裝加工業。公司是我國最大的汽車軸承生產廠家,現已形成重型、中型、輕型、微型、轎車等各種車型配套軸承的體系,產品遠銷歐美和東南亞。公司擁有全國唯一的專門從事汽車軸承研究、設計、開發的汽車軸承研究所和國家級汽車軸承技術中心。
要點三:軸承龍頭 國內最大的汽車軸承專業生產廠家。公司可生產12類型2000多個品種的公制軸承和英制園錐軸承,年生產能力超過3000萬套,是我國軸承出口五大基地之一,東汽公司軍車產品一直指定襄軸供應。公司“ZXY”商標被國家工商總局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使公司的知名度和品牌影響力進一步擴大。
要點四:定向增發-募資7.5億 員工參與認購 2014年12月30日公告,公司擬6.25元/股非公開發行不超過1.2億股,募資不超過7.5億元,用於三環襄軸工業園二期建設項目(5.2億元)、償還銀行貸款(1億元)和補充流動資金(1.3億元)。認購方面,上銀28號資管計畫認購不超過500萬股,該資管計畫為上銀基金擬設立的由襄陽軸承第一期員工持股計畫中公司部分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人員認購的專用於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資產管理計畫。
要點五:控制人重組 國務院國資委於09年8月同意襄樊市國資委將其持有的襄軸集團95%股權無償劃轉給三環集團,三環集團在未來兩年內對襄軸集團的投資不少於3億元,否則重組協定終止。三環集團公司主要從事專用汽車,特種汽車,軍用汽車,汽車零部件,數控鍛壓工具機等產品的生產和經營。上述協定尚須取得湖北省政府和國務院國資委批准後方可生效。襄樊市政府同意在襄樊高新技術開發區提供1200畝土地,並在該地塊周邊預留500畝土地,用於襄軸集團的發展,並承諾自09年起對襄軸集團上繳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地方留存新增部分獎勵返還給襄軸集團。截止2011年4月16日,三環集團公司已到位資金超過3億元,履行了協定書的相關義務。
要點六:非公開發行 2011年10月(2012年5月調整後),公司擬4.27元/股的價格向三環集團在內的不超過10名特定對象非公開發行不超過16,000萬股,其中三環集團承諾以現金方式按照與其他發行對象相同的認購價格,認購本次非公開發行股份總數的80%,所認購的股份的限售期為三十六個月,其他特定投資者認購的股份的限售期為十二個月。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擬募集資金總額不超過68,320萬元,扣除發行費用之後的募集資金淨額將用於三環襄軸工業園一期建設項目。公司預期該項目達產後可新增銷售收入82,778萬元(含稅),年新增利潤總額9,261萬元。
要點七:襄軸工業園 09年8月,襄軸集團計畫在襄樊市高新技術開發區征地1237畝,用於襄軸工業園的建設。公司將向襄軸集團購買該土地,但價格尚未確定,將與襄軸集團取得該土地時的價格一致。襄軸工業園建設力爭三年內實現銷售收入10億元存在不確定性。截止2010年末,工業園詳規方案已報市規劃部門審批通過,工業園初步設計方案已經完成,一期工業廠房施工圖正在加緊進行設計,完成了招標代理公司的選擇,正在對施工單位進行考察。
要點八:技術優勢 公司擁有專門從事汽車軸承研究,設計的汽車軸承研究所和國家級汽車軸承技術中心。2010年生產各類新產品241個,比去年同期增長11%,經過立項開展的科技項目94項,截止目前已通過鑑定的科技項目48項,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報16項專利及實用新型,共有5項得到授權。2011年上半年公司經過立項開展的科技項目26項,已完成科技項目24項,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報4項專利,共有16項得到授權,新工藝研究套用方面,完成超薄,窄圓錐軸承工藝研究,目前已生產7.4164萬套,合格率由原來50%提高到95%以上。
要點九:股權投資 初始投資華聯綜超560萬元,2011年中期賬面值465萬元。初始投資瑞貝卡860萬元,2011年中期賬面值707萬元。初始投資西飛國際625萬元,2011年中期賬面值385萬元。
要點十:參股金融 初始投資20萬元持有襄樊市商業銀行20萬股,占該公司總股本的0.04%,2011年中期賬面值20萬元。
要點十一:股東回報規劃 2012年8月,公司制訂未來三年(2012-2014)分紅回報規劃。未來三年內,公司可以採取現金、股票、現金與股票相結合或者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潤。根據《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在公司實現盈利、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後未分配利潤為正、現金能夠滿足公司持續經營和長期發展的前提下,2012-2014年每年以現金方式分配的利潤不低於當年實現的可分配利潤的10%,且連續三年內以現金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少於該三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30%。在公司實現盈利、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後未分配利潤為正的情況下,原則上每年度進行一次現金分紅,公司董事會可以根據公司盈利情況及資金需求狀況提議公司進行中期現金分紅。公司可以根據累計可供分配利潤、公積金及現金流狀況,在保證最低現金分紅比例和公司股本規模合理的前提下,為保持股本擴張與業績增長相適應,採用股票股利方式進行利潤分配。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