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起草或參與起草全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有關軍民融合發展、人民防空、國防科工、防震減災工作相關的區政府規章草案和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執行。擬訂全區住房和城鄉建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及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負責全區住房和城鄉建設的行業管理。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區軍民融合發展、人民防空、國防科工、防震減災中長期發展規劃、重大政策措施。
(二)負責區政府投資工程建設管理。組織實施城市主次幹道、主要路段和街(區)環境整治的修復建設、重點工程建設及管理。組織城市排澇、污水處理工作。組織實施歷史文化名城項目建設。負責城區新建綠地基礎設施的建設工作和新建(擴建、改建)項目配套綠化工程竣工驗收方案的審核,並對實施過程進行監督。
(三)負責城市園林綠化行業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城市規劃區綠地系統規劃,並參與城市規劃區公共綠化用地、綠線的劃定。負責公園、廣場和城市綠地的管理,制訂行業管理標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區園林綠化行業、園林綠化市場、園林綠化企業的管理及技術指導。負責城區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和城區園林綠化監督。配合參與園林城市創建工作。
(四)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名街、名巷、名鎮、名村、名寨、傳統民居的認證、審核和申報工作。
(五)負責建立完善
住房保障體系、深化
住房制度改革。擬訂適合區情的各類棚戶區改造和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等各類住房保障計畫並組織實施。監督管理全區各類
保障性住房建設、分配、銷售和管理的工作。組織擬訂全區城鎮職工住房制度改革計畫、貨幣化補貼辦法並組織實施。
(六)負責建築市場監督管理。擬訂勘察設計、建築業、建設監理等行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並監督執行。組織實施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招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監督管理建築裝飾裝修市場。組織協調勘察設計企業、建築施工企業參與出市、出省和國際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
(七)負責貫徹執行工程建設標準體系。貫徹執行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省級標準、全省統一定額、建設行業標準定額和城鎮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準。監督執行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準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建築和城市市政設施的抗震設計規範。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定期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八)負責城市管網建設統一管理。負責市政道路範圍內各類管線建設的監督管理。負責城市管網信息平台的建設和維護工作,指導編制城市供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通信、消防、交通信號設施等管網建設專項規劃、年度建設計畫並監督實施。監督管理城市計畫用水和節約用水工作。負責燃氣熱力行業監督管理。管理城市建設檔案。
(九)負責規範和指導村鎮建設。擬訂全區小城鎮和村莊建設管理辦法及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村鎮基礎設施建設、農村住房建設及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重點鎮建設和村鎮建設試點工作。
(十)負責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管。貫徹執行建設工程質量、建設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及備案有關政策和規章制度。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十一)負責建築領域節能減排管理、牆體材料革新和散裝水泥發展。擬訂全區建設科技發展規劃和建築節能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指導監督城鎮污水處理項目建設。擬訂推廣套用新型牆體材料和發展散裝水泥的管理辦法、制度和規劃並監督實施。
(十二)負責房地產市場監管和房屋交易管理。負責全區房地產行業管理。擬訂房地產業發展規劃。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和穩定住房價格的措施並監督執行。監督檢查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房屋中介機構的經營行為。負責商品房預售許可、契約備案登記和預售資金監管工作。負責租賃市場管理及
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工作。負責商品住宅、售後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工作。指導房屋交易管理工作。
(十三)負責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及危險房屋安全鑑定、白蟻防治。負責全區國有土地徵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管理、業務指導及政策措施制訂。負責編制房屋徵收計畫,審核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方案。組織擬訂區危舊房屋的改造計畫並監督實施。負責監督管理全區白蟻防治工作。監督管理全區直管公房、破產改制移交房屋資產。
(十四)負責全區城鎮建設、房地產行業、物業行業等領域的信用體系建設工作,健全完善建設市場、房地產和物業行業信用紅黑名單。
(十五)綜合協調、統籌推進全區軍民融合發展、人民防空、國防科工、防震減災工作。指導和監督城區地下空間開發建設中落實與民防、人防、防震減災有關的規定。負責具體推進人民防空、國防科工領域軍民融合發展工作。
(十六)組織開展全區軍民融合發展、人民防空、國防科工和防震減災法規知識的宣傳教育,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宣傳教育計畫並組織實施。
(十七)承擔區委軍民融合發展具體事務工作。
(十八)協調推進國家、省、市在襄州及區內軍民融合發展重大項目(專項工程)和重大事項,促進相關規劃計畫有機銜接,研究提出全區軍民融合發展各領域相關重大問題處理意見。
(十九)負責對區委軍民融合發展工作的統籌、協調、督促、檢查、推動,協調指導各鎮(街、區)軍民融合發展工作。
(二十)管理黨組織關係在襄州的軍工企事業單位黨組織工作。
(二十一)組織實施全區人防工程的建設與管理。負責對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設計條件下達和事中事後質量監管;負責人防工程綜合管理工作,落實重點人防工程的維護管理、平戰結合開發利用以及安全生產管理監督檢查工作。
(二十二)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城區地下空間的規劃、開發利用和審批工作,對涉及人民防空要求的重要工程布局和重大項目提出建議。
(二十三)參與擬訂城市防空襲方案和各項保障方案並做好重要經濟目標落實人民防空要求,指導、協調有關部門做好防空襲鬥爭的各項準備工作,開展人民防空專業隊伍建設和訓練,組織實施防空襲演練。
(二十四)負責擬訂防空襲指揮設施、通信、防空警報和人防信息化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依法組織全區防空警報鳴放工作。戰時承擔城市人民防空襲鬥爭的組織計畫和指揮協調工作。
(二十六)負責協調全區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行業管理工作。
(二十七)負責全區地震監測台網和地震監測、預測、預報的管理工作,開展
地震群測群防工作,指導各鎮(街、區)防震減災工作。
(二十八)負責城區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的監督管理工作。協調有關部門組織地震災害調查與損失評估,參與制訂地震災區重建規劃,指導農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設。
(二十九)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任務。
(三十)職能轉變。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要落實中央、省、市關於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體制改革有關要求,推進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行政處罰權納入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範圍,行政處罰權移交後應加強事前、事中和事後監管。與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建立健全信息互通、資源共享、協調聯動機制,配合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做好綜合執法工作。
(三十一)有關職責分工。
1.與區城市管理執法局的職責分工。
住房城鄉建設領域的全部行政處罰權以及環境保護方面建築施工揚塵污染的行政處罰權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行使,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依法履行辦法制訂、審查審批、批後監管等職責。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在行政處罰過程中,需要徵求專業性意見的,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及時出具意見。
2.與區科學技術和經濟信息化局的職責分工。科學技術和經濟信息化部門承擔科技軍民融合發展相關具體工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
人民防空辦公室)負責全區國防科技工業和軍民融合發展協調工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人民防空辦公室)統籌推進軍民融合發展和國防科技工業工作過程中,科學技術和經濟信息化部門予以支持配合。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政務工作的協調和對外聯絡、接待工作;負責會議的組織與協調,草擬重要檔案;組織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以及人防事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產業辦法和改革方案,組織政策調研;負責檔案處理、檔案繕印、印鑑管理、機要、保密和檔案檔案工作;負責新聞、宣傳、信息工作和年鑑編輯、大事記起草工作;組織辦理人大建議和政協提案;負責機關後勤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
(二)政策法規宣傳股。負責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研究制訂局系統地方性法規、規章和實施意見,上報批准後組織實施並監督執行;綜合管理局系統行政執法、行政複議、普法和訴訟工作;負責局系統行政處罰審核和報批工作,指導規範局系統行政審批事項實施;負責檢查監督工作,組織擬訂局系統中長期發展規劃;負責處理來信來訪工作;負責開展法規知識宣傳教育並監督落實。
(三)公用事業管理股。綜合管理城區市政公用設施、園林綠化、市政養護及供熱工作;負責管理城區計畫用水、節約用水工作,加強城市計畫用水和節約用水管理;貫徹實施國家、省、市、區有關城市燃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負責全區燃氣行為管理,加強城市管網建設的統一管理和管網建設管理綜合協調 ;綜合協調市政工程(區政府投資工程)建設管理工作,擬訂城區城市建設項目和維護年度計畫及資金使用計畫的編制;參與政府投資工程和城市道路、排水、泵站、橋涵、路燈、污水處理等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負責市政工程的移交和備案工作;負責市政設施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擬訂城市道路、橋涵、路燈等維修(護)計畫並監督實施;負責城區新建綠地基礎設施的建設管理工作;組織城區防汛排澇;負責政府投資工程建設管理工作。
(四)住房保障股。負責建立和完善本區住房保障體系,編制各類保障性住房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制訂各類保障性住房的措施、規定並組織實施;負責對各類保障性住房建設、銷售、分配、管理等方面的監管;負責全區棚戶區改造工作。
(五)建築業管理股。研究制訂全區建築業的發展辦法和規劃,指導全區建築業實行行業管理;指導監督規範建築市場行為以及建設監理、契約管理和工程風險管理行業規章;指導並參與全區建設報建、工程招投標工作;綜合管理全區工程建設和城鄉建設的勘察設計工作;指導全區建築節能的監督管理及新型牆體材料、建築節能產品、散裝水泥、
商品混凝土的推廣使用工作;指導監督建築裝飾裝修市場管理、工程造價管理、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工作;指導全區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工作;指導城市建設檔案管理工作。
(六)村鎮建設股。指導全區村鎮建設管理工作,研究制訂村鎮建設的辦法、發展戰略,並檢查監督其實施;指導村鎮統一開發、綜合建設和村鎮建設試點工作及村容鎮貌的管理;負責村鎮建設的人才培訓、適用技術的推廣套用及農村個體工匠的培訓與發證;指導村鎮基礎設施建設、農房建設及危房改造工作;指導鄉鎮污水處理廠建設運營工作;負責村鎮通用設計圖的推廣;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環境的改善工作;負責村鎮建設人才培訓和適用技術的推廣套用;組織村鎮建設試點工作。
(七)房地產市場和物業監管股。負責全區房地產開發行業管理;參與制訂全區房地產開發管理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區房地產開發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承擔房地產行業統計分析預測預報工作;推行房產開發
項目資本金制度,核准項目資本金;負責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承擔全區房地產開發市場監管工作;承擔區房地產開發工作日常事務;負責房地產中介(估價)行業監管,指導區房地產中介(估價)協會工作;負責商品房預售許可的受理和上報;負責預售項目的監管;負責房地產企業開發資質的受理申報(暫定資質);負責房地產企業開發資質年檢受理和上報;負責全區物業行業管理;負責危險房屋安全鑑定和白蟻防治工作;指導、監督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運作;指導、監督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備案工作;協調處理物業管理糾紛;監督管理全區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資金的歸集與使用;指導區物業管理協會的工作。
(八)房屋徵收和房屋管理股。承擔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管理工作;負責對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單位進行資格審查和監督管理;負責全區住房制度改革;負責全區房屋測繪行業監管、政策諮詢和信息交流工作。
(九)計財股。負責管理全區保障性住房資金的管理工作,做好資金專戶管理和計畫分配;負責內部財務管理辦法的制訂及會計制度的監督執行;負責財政收支和住房保障資金使用工作;負責編制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和全區人防年度經費預、決算,進行財務運行狀況的分析和預測,組織實施經費保障;負責固定資產清查與核實,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工作;負責會計檔案管理、會計報表和財務報告的編制及報送;負責指導和監督所屬單位的財務工作,建立健全
財務管理制度,實行財務監督;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財務核算、統計、報表及會計檔案的管理保存;負責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人防國有資產;負責有關統計工作。
(十)人事股(離退休幹部股)。抓好政治思想教育和黨建工作,開展並指導系統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負責組織安排理論學習,歸口管理統戰工作;研究制訂人事工作的規章制度和改革措施;負責機關公務員和系統歸口管理單位許可權內的幹部錄用、調配、任免、獎懲、檢查和考核工作;按照上級人事、編制管理的有關規定,負責機關、所屬單位的人事調配管理;指導、管理所屬單位的勞動工資工作;指導、管理所屬單位及本行業各類專業技術職稱改革和評聘工作;負責所屬單位進出人員審查及軍隊轉業幹部安置等工作;負責離退休幹部工作。
(十一)人防工程股。負責編制全區人防工程建設規劃;負責全區人防工程綜合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城市地下空間的規劃、開發利用和審批工作;負責重點人防工程建設項目的立項、審批、竣工驗收工作;對涉及人民防空要求的重要工程布局和重大項目提出建議;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城市建設、搶險救災中平戰兼容和轉換措施;組織開展人防系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承擔有關軍民融合發展相關工作;承擔統籌推進全區國防科技工業發展工作。
(十二)指揮通信股。負責機關“準軍事化”建設工作;負責擬訂、組織實施城市防空襲方案和保障方案;監督指導重要經濟目標單位落實人民防空要求;組織指導全區人防專業隊伍的整組、訓練和綜合演練;負責擬訂人防通信警報的建設規劃、計畫和保障方案,保障指揮通信暢通;檢查指導
人防指揮通信保障值勤管理、設備維護和專業技術訓練;戰時組織發放防空襲警報,組織人民民眾進行防空掩蔽、城市人口疏散,協助有關部門消除空襲後果;平時組織指導防空警報試鳴、城市人口疏散掩蔽演練;擬訂區級人防演習方案並組織實施。
(十三)防震減災股。承擔區內防震減災工作行政管理職能,依法履行防震減災工作的各項職責。負責全區地震監測台網和地震監測、預測、預報的管理工作,開展地震群測群防工作,指導各鎮(街、區)防震減災工作;負責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的監督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地震災害調查與損失評估;參與制訂地震災區重建規劃,指導農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設和防震減災科普宣傳工作。
人員編制
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機關行政編制17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總工程師1名;股室領導職數13名。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