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垣縣重點工程項目徵收房屋安置補償辦法(試行)

《襄垣縣重點工程項目徵收房屋安置補償辦法(試行)》是襄垣縣為進一步規範全縣重點工程項目徵收房屋安置補償工作、切實保障被徵收民眾的合法權益、紮實推進“新能源新材料基地、新城鎮新農村示範”縣建設而制定的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襄垣縣重點工程項目徵收房屋安置補償辦法(試行)
  • 實施地區:襄垣縣
檔案細則
一、房屋徵收安置原則
本著依法規範、統一標準、節約用地、互惠互利的原則,實行徵收和安置同步進行,既可按徵收房屋面積置換集中安置回遷樓,也可採取貨幣形式給予一次性補償。
二、徵收置換標準
1.主房置換辦法:屬磚混結構的,按原有房屋面積,1平方米換新回遷樓房1.12平方米;屬磚木結構的(含土木結構),按原有房屋面積,1平方米置換回遷樓房1平方米;屬加頂的,房頂檐頭下1.5米以上、2.2米以下有門窗的,按1:0.5計算安置面積;雙層頂的,按1:0.25計算安置面積;主房超過兩層以上部分不以面積置換方式安置,按評估價的1.26倍予以貨幣補償。
2.主房以外的配房(檐頭高度在2.2米以上),屬磚混結構的,按原有房屋面積,1平方米置換新建樓房1平方米;屬磚木結構的,1平方米置換新建樓房0.9平方米(含土木結構);成規格的街門,同配房標準同等置換。
3.被徵收戶土地使用證範圍內除已補償建築物以外的院落,按每分地(66.6平方米)置換8平方米新建樓房面積。
4.除上述建築物以外的其它建築物和附屬物,均按評估價的1.26倍予以現金補償。
5.房屋面積置換,按照被徵收房屋確認的建築面積折合計算,原則上人均置換新房面積不得超過50平方米,超過5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新分配房屋所在區域當年的市場價(由住建局確認),扣除相關稅費後,一次性給予貨幣補償;對置換新居每戶以最小面積選擇後購房仍有困難的(在20%以內),可以成本價購買補足。對被徵收戶回遷購房確有困難的,可提供每套房不超5萬元住房貸款,並由徵收主體提供5年貼息扶持。
6.安置安置樓房戶型,原則上分為80平方米、90平方米、110平方米、120平方米四種。特殊情況,可由徵收主體和被徵收戶另行約定。
7.徵收戶選擇一次性貨幣補償(不再另行安置)、不實行房屋置換的,按評估價格的1.5倍予以現金補償。
8.公共設施原則上以評估價給予一次性貨幣補償。
三、安置住宅樓建築標準
1.結構形式:按設計樓層和設計要求確定結構形式。
2.外牆:安裝保溫層,並粉飾高標準室外塗料。
3.層高:要達到3米以上。
4.外窗:高氣密門窗。
5.進戶門:防盜門。
6.樓宇門:對講可視樓宇門。
7.地面:毛地面。
8.牆面:毛牆面。
9.樓梯間:大理石地面、鋼木欄桿。
10.供水方式:集中管網供水、分戶計量。
11.供電系統:動力照明、分路供電。
12.煤氣系統:煤氣入戶、分戶計量。
13.供暖系統:集中供暖、分戶控制。
14.電視系統:有線電視入戶。
15.通訊系統:電話、寬頻入戶,預留接口。
16.簡易裝修標準:
地面:瓷磚淨面;
牆面:仿瓷塗料
衛生間安裝:普通坐便器、洗臉池;
廚房:普通煤氣灶、架;
照明:燈管、開關、插座;
窗簾架安裝;
如不需簡易裝修的安置戶予以3000元補償。
四、施工及安置樓建設審批程式及管理辦法
1.由縣住建局統一規劃,並審查相關設計單位的設計。
2.施工、監理單位的資質須由縣住建局進行認定。
3.工程完工後,由縣住建局組織驗收。
五、獎勵減免辦法及違約責任追究
1.被搬遷戶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協定簽訂的、房屋騰空的、回遷入住的,由徵收主體分別酌情給予獎勵。
2.住房戶物業管理費(指公攤費用)5年內,前3年免交,後2年減半。此費用由徵收主體集中支付。
3.回遷時間一般不得超過2年。若2年內不能按期交房,徵收主體要繼續支付租房費用,同時每超1月補償乙方違約金每戶3000元(因不可抗拒原因造成延期的除外)。
六、相關規定
1.本辦法所指被徵收房屋須為合法建築,對違法建築及乘徵收之機擅自強修強建的不予安置補償。
2.本辦法對徵收房屋置換在城鎮規劃區內進行安置。
3.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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