褒揚令是國民政府依法表揚表彰對國家有巨大貢獻之公民所發之正式文告。“褒揚”是法律行為,需依法定程式核定施行。其第一條載明褒揚宗旨是“為褒揚國民立德、立功、立言,貢獻國家,激勵當世,垂之史冊,昭示來茲,特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褒揚令
- 制訂時間:1931年7月11日
- 條約:《褒揚條例》
- 公告時間:1986年
定義,褒揚條件,原文,名人,分析,文例,
定義
褒揚令之法源是1931年7月11日由立法院制訂的《褒揚條例》,目前的法條是1986年更正公告的。褒揚的條件依法規定如下:
褒揚條件
褒揚條例第二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依本條例褒揚之:
(1) 致力國民革命大業,對國家民族有特殊貢獻者。
(2) 參預戡亂建國大計,應變有方,臨難不苟,卓著忠勤,具有勳績者。
(3) 執行國策,折衝壇坫,在外交或國際事務上有重大成就者。
(4) 興辦教育文化事業,發揚中華文化,具有特殊貢獻者。
(5) 冒險犯難,忠貞不拔,壯烈成仁者。
(6) 有重要學術貢獻及著述,為當世所推重者。
(7) 有重要發明,確屬有裨國計民生者。
(8) 德行崇劭,流風廣被,足以轉移習尚,為世楷模者。
(9) 團結僑胞,激勵愛國情操,有特殊事跡者。
(10) 捐獻財物,熱心公益,績效昭著者。
(11) 其他對國家社會有特殊貢獻,足堪褒揚者。
受褒揚者之事跡,必須經由行政院院會通過。對已故者實行“明令褒揚”,生者實行明令褒揚或頒匾。一般明令褒揚對象皆是亡故者。法人團體受褒揚,僅能給予頒匾。外國人合於條件,亦可褒揚。
原文
(一)
中華民國 20 年 7 月 4 日 制定16條
中華民國 20 年 7 月 11 日公布
中華民國 75 年 11 月 18 日 修正全文10條
中華民國 75 年 11 月 28 日公布
第一條
合於左列各款之一者,得依本條例之規定褒揚之:
一、德行優異。
二、熱心公益。
第二條
前條第一款所稱之德行優異,凡忠孝仁愛信義和平,足以保存固有之道德者屬之。第二款所稱之熱心公益,凡創辦教育慈善及其他公益之事業,或因辦理此等事業而捐助款項者屬之。
第三條
合於第一條各款之一者,得由其本籍之鄉鄰親屬,或事跡表著所在地之公正人民,詳列事實,呈請縣市政府轉呈省政府咨請內政部請予褒揚。
第四條
縣、市政府查訪有合於第一條各款之一者,亦得詳征事實,呈由省政府轉咨內政部請予褒揚。
第五條
前二條之市政府,如系直隸行政院者,得逕咨內政部。
第六條
受褒揚人之事實,縣市政府、省政府、內政部均有確實調查之責,其由鄉鄰親屬呈請者,並取具當地公正人民二人以上之證明書。
第七條
內政部據咨呈之事實,加以審核,擬具褒揚方法,呈請行政院轉呈國民政府行之。
第八條
褒揚方法如下:
一、匾額。
二、褒章。
第九條
受褒揚人於呈請時亡故,或亡故後呈請者,僅得頒給匾額。
第十條
給予匾額或褒章時並附給褒揚證書。
前項匾額褒章及證書,均不得徵收費用。
第十一條
褒揚事實具備本條例第一條所列各款者,得呈請加給褒辭。但同一事實,不得受兩次褒揚。
第十二條
呈請褒揚者,除詳敘事實外,應依式填列清冊五份,一存縣市政府,一存省政府,一存內政部,一存行政院,一存國民政府。但直隸行政院之市,無須經省政府。
第十三條
受褒揚後,查明事實系屬虛偽者,除撤銷原案外,並追繳褒揚品。
第十四條
送致褒揚品,由該管縣市政府行之。
第十五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及第八條之褒章式樣、第十條之褒揚證書式樣、第十二條之清冊式樣,均由內政部定之。
第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二)
中華民國 20 年 7 月 4 日 制定16條
中華民國 20 年 7 月 11 日公布
中華民國 75 年 11 月 18 日 修正全文10條
中華民國 75 年 11 月 28 日公布
第一條 (立法理由)
為褒揚國民立德、立功、立言,貢獻國家,激勵當世,垂之史冊,昭示來茲,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褒揚之依據)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依本條例褒揚之:
一、致力國民革命大業,對國家民族有特殊貢獻者。
二、參預戡亂建國大計,應變有方,臨難不苟,卓著忠勤,具有勳績者。
三、執行國策,折衝壇坫,在外交或國際事務上有重大成就者。
四、興辨教育文化事業,發揚中華文化,具有特殊貢獻者。
五、冒險犯難,忠貞不拔,壯烈成仁者。
六、有重要學術貢獻及著述,為當世所推重者。
七、有重要發明,確屬有裨國計民生者。
八、德行崇劭,流風廣被,足以轉移習尚,為世楷模者。
九、團結僑胞,激勵愛國情操,有特殊事跡者。
十、捐獻財物,熱心公益,績效昭著者。
十一、其他對國家社會有特殊貢獻,足堪褒揚者。
第三條 (褒揚方式)
褒揚方式如左:
一、明令褒揚。
二、題頒匾額。
前項第一款以受褒揚人逝世者為限。
第四條 (呈請之程式)
明令褒揚或題頒匾額,除總統特頒者外,須經行政院之呈請。呈請明令褒揚,應綜其生平事跡,提經行政院會議通過。
第五條 (入祀忠烈祠之規定)
受褒揚人事跡合於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者逝世後,或合於第五款者,得入祀國民革命忠烈祠或地方忠烈祠。
第六條 (受褒揚人之生平事績)
受明令褒揚人,其生平事跡得宣付國史館,並列入省(市)縣(市)志。
第七條 (撤銷原案之事由)
受褒揚後,查明事跡為不實者,除撤銷原褒揚案外,並追繳褒揚品。
第八條 (外國人得褒揚之依據)
外國人合於第二條各款情事之一者,得褒揚之。
第九條 (施行細則)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定之。
第十條 (施行日)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名人
受國民政府褒揚者甚多,涵蓋政治、軍事、學術、教育、藝術等多方面。著名案例包括近代名人吳佩孚、抗日殉職將領張自忠、國共內戰國民政府軍殉職將領邱清泉、喻英奇、中央研究院院長鬍適、吳大猷、抗日名將孫立人、何應欽、薛岳、高志航、日治時期台灣地區社運領袖蔣渭水、台灣作家賴和、中國時報創辦人余紀忠、殘障福利運動工作者劉俠、民主進步黨創黨元老黃信介、台灣民主運動領袖原“立法委員”盧修一、原“立法院長”梁肅戎、原“外交部長”與駐美“大使”沈昌煥、前海基會董事長辜振甫、前副“總統”謝東閔、台灣布袋戲藝術家李天祿、黃海岱、歌手鄧麗君、前“總統”蔣介石夫人宋美齡等千餘人。華僑也有受到褒揚者,如以慈善工作著名的香港聞人顏玉瑩在1977年因為參予台灣地區風災的賑濟,為第一道以華僑身份獲得的褒揚令。
分析
有謂褒揚令是沿襲封建時代朝廷表彰臣民所頒諡號等傳統而來。故褒揚理由大抵出於官方立場,亦即國民政府之立場。即便是台灣“解嚴”之後,若干早年被官方視為異議者的政治與藝文人士,其貢獻雖受肯定,但褒揚理由仍必須被書寫為與民國立場一致。不過作為一種歷史檔案,褒揚令仍以極為簡短扼要的方式綜述亡者的生平,反映當時政權之視角,對研究者仍有一定的學術價值。
在台灣日治時期對台灣水利有極大貢獻的日本技師八田與一也獲得褒揚令,這顯示近年來官方心態的改變。
文例
褒揚令是公文,皆古文體。案例如下:
(1)李天祿褒揚令:
布袋戲民族藝術藝師李天祿,資質明敏,器識閎深。早歲潛修古文,熟諳中華文化;繼承家學,深獲布袋戲掌中技藝精髓,壯歲自組亦宛然掌中劇團,奠立宛然系列劇團丕基。七七事變後,橫遭外力壓迫,毅然封箱從商,遇挫不屈,典範流馨。台灣光復,重整旗鼓,恢復演出,博採眾長,引用平劇文武場及曲詞,推陳出新,兼容並蓄,保留北管傳統型式,闡發傳統戲劇精蘊。懋績孔昭,群流共仰。晚歲致力布袋戲薪傳及發揚,門下桃李遍及國際,復應邀多次獻藝海外,奇技雅藝,世界蜚聲。曾榮獲首屆“民族藝術薪傳獎”,及美國“終身藝術成就獎”、法國“傑出藝術獎”、“文化騎士獎章”等,並當選國家“重要民族藝師”,盛譽揚輝,楷模昭代。綜其生平,盡瘁傳統藝術,弘揚鄉土戲劇,藝林高士,德望崇隆。遽聞殂謝,軫悼殊深,應予明令褒揚,以示政府崇禮耆賢之至意。 “總統” 李登輝
(2) 黃信介褒揚令
“總統府資政”黃信介資性豪邁,氣宇深宏,早歲負笈東瀛、篤學能文,頭角初露,考取北京大學政治系,適值國事蜩螗,遂未成行,嗣卒業國立中興大學。才識淹異,英雋早發,膺選台北市議員,“立法院立法委員”,“國民大會代表”等職,推動國家建設,致力政治興革,勞瘁罔辭,靖獻孔彰;曾任民主進步黨第三、四屆黨主席,竭智藎籌,厚植民主丕基,參與“國是”會議,化解修憲僵局,折衝陳力,勛猷並懋。綜其生平,宣方民主,有為有守,景行碩德,允孚物望,遽聞溘逝,曷勝軫悼,應予明令褒揚,以示政府崇念耆賢之至意。 “總統” 李登輝
(3)盧修一褒揚令
“立法院立法委員”盧修一,才識卓越,秉性誠篤,早歲卒業“國立”政治大學,嗣復遊學歐陸,榮獲巴黎大學政治學博士學位。學成遄歸,歷任文化大學推廣教育中心、行政管理系、政治系主任、清華大學副 教授等職,春風化雨,傳道傳薪;桃李盈門,杏壇著績。膺選連任三屆“立法委員”,讜論嘉謨,朝野望重;尤以擔任“法制”、“內政委員會”召集委員、折衝議壇,推動法 制、 民主等法案,促進議會民主政治之發展,績效昭彰,時論譽美。成立白鷺鷥文教基金會,宏揚鄉土文化及音樂造福桑梓,聲華益懋。綜其生平,宣力民主法治,功在社會國家,高風亮節,簡冊留馨。遽聞溘逝,良深軫悼,應予明令褒揚,以示政府篤念耆賢之至意。 “總統” 李登輝
(4) 辜振甫褒揚令
“總統府資政”、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長、和信集團創辦人辜振甫,謙沖致和,襟懷萬機。早歲卒業國立台灣大學,繼獲國內外知名大學榮譽博士學位。家學淵源,淹貫中西;歷任政商要職,潤身鴻業,啟世牖民。曾協助土地改革政策,籌謀公司民營化事宜,復開辦台灣證券交易所,成立台灣經濟研究院,肇基中國信託公司,建構資本市場先河,擘畫經略,奠立調濟金融基石;遠見卓識,揭櫫產業發展方向。躬親參與“辜汪會談”, 強化台海事務交流,開啟協商對話新頁,言談林藪,智蘊機鋒。疊代表元首出席“亞太經合會議”,拓展國際活動空間,提升國家整體利益,敦睦邦誼,流譽萬芳。 晚歲悉膺禮聘,匡贊廟謨,靖恭襄迪,朝野鹹欽。綜其生平,推動經貿外交,心繫兩岸和平,食貨樹績,楷模昭代;儒風雅韻,青史傳馨。遽聞隕落,震悼曷亟,應 予明令褒揚,用示政府崇禮德勛之至意。 “總統” 陳水扁
(5)宋美齡褒揚令
故“總統”蔣中正夫人宋美齡女士,資賦穎秀,維四岳之通靈;才慧雙修,隨百花而誕降。早歲負笈游美,卒業麻州衛斯理女子學院,學貫中西,超群拔萃;相夫弼政,瀝膽披肝,歷經開國、靖難、剿共、抗戰、戡亂等諸役,尤以西安事變,蹈危履險,深入虎穴,厥績至偉。抗日戰爭期間,周旋壇坫,應邀赴美國國會參眾兩院演講,蜚聲海甸,鞏固中美邦誼,終至勝利。出席開羅會議, 確保我國領土完整,盛譽揚輝,貢獻至巨。為我國空軍建軍,展布新猷;創辦華興育幼院,施愛遺孤;成立“中華婦女反共抗俄聯合會”,恢弘婦權;籌設振興復健醫學 中心,澤惠群民。綜其生平,跨歷三世紀,惠愛在朝野,簡冊留芬,允垂世范。上壽歸真,殊深軫悼,應予明令褒揚,以示政府崇念懿德之至意。 “總統” 陳水扁
(6)鄧麗君褒揚令
愛國藝術歌唱家鄧麗君,譜名麗筠,蕙質春明,瑤華濟美,幼蘊才慧,早擅新聲。天縱仙呂藝能,頭角崢嶸于海內;胸懷英雄肝膽,熱情洋溢乎軍中。砥礪奮發,育成大家范型,柔美婉約,深得風人意旨。高潔沁潤眾心,勇奪最佳女歌星榜首;英發楷模當代,榮登十大女青年班頭。美譽傳乎四裔,清歌騰於國際。參與勞軍活動,鼓舞士氣,柳營傳千古絕唱;推廣民族歌聲,伸張正義,神州享超鄧高名。乃復義不帝秦,行止弗入中土,忠以作孝,僑居永愛宗邦。風骨嶙峋,不讓鬚眉。平居熱心公益,勞為善行,藉舒時艱;每值局勢邅迍,輒捐巨款,蔚為國用。大節凜然,輝耀千古,先聖有言,志道、據德、依仁、遊藝,斯人有之。嘆以英年遽逝,悼惜良深,應予明令褒揚,以資矜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