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合食品添加劑通用標準

衛生部制定並公布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複合食品添加劑通用標準》(徵求意見稿)。根據徵求意見稿,複合食品添加劑的安全質量要滿足基本要求、感官要求、污染物限量要求和微生物限量要求等4項要求,且在添加劑標示中不得出現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的內容。

範圍,術語和定義,命名原則,要求,標識,

範圍

本標準適用於除食用香精和膠基糖果基礎劑以外的所有複合食品添加劑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2.1 複合食品添加劑 blended food additives。
由兩種或兩種以上單一品種的食品添加劑,添加或不添加輔料,經物理方法混勻而成的食品添加劑
2.2 輔料 adjuvant
為複合食品添加劑的加工、貯存、標準化、溶解等工藝目的而添加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劑。這些物質在複合食品添加劑產品所使用的終端食品中不發揮作用。

命名原則

3.1 由功能相同的單一功能食品添加劑品種複合而成的複合食品添加劑,應按照其在終端食品中發揮的目標功能命名。即“複合”+“GB2760中食品添加劑功能類別名稱”如:複合著色劑、複合防腐劑等。
3.2由功能相同的多種功能食品添加劑品種或者不同功能的食品添加劑品種複合而成的複合食品添加劑,可以以其在終端食品中發揮的全部目標功能或者主要目標功能命名,也可以以發揮作用的終端食品類別命名,如複合冰淇淋穩定劑、複合麵包改良劑等。

要求

4.1 基本要求
4.1.1 用於生產複合食品添加劑的各單一品種食品添加劑應符合GB2760、GB14880和衛生部的公告規定的品種及其使用範圍、使用量。不得將沒有共同使用範圍的各單一品種食品添加劑用於複合食品添加劑的生產。
4.1.2用於生產複合食品添加劑的各單一食品添加劑品種和輔料應符合相應的產品安全標準。
4.2 感官要求
產品應具有應有的形態、色澤,不得有異味、異臭,無腐敗及霉變現象,無正常視力可見的外來雜質。
感官要求的檢驗方法為取適量被測樣品於無色透明的容器或白瓷盤中,置於明亮處,觀察形態、色澤,並在室溫下嗅其氣味。
4.3污染物限量
4.3.1 複合食品添加劑的污染物指標項目應包含用於複合的各單一食品添加劑品種產品安全標準中設定的所有污染物項目。
4.3.2 各污染物項目的指標應等於或嚴於各單一品種食品添加劑和輔料中該項目的限量值及其在複合食品添加劑中所占比例進行加權計算而得到的限量值,並按照相應的檢驗方法進行檢驗。若加權計算所得結果低於所有單一品種或輔料的產品安全標準中該項目的最低限量值,則以單一品種或輔料的產品安全標準中的最低限量值作為複合食品添加劑中該項目的限量值。
4.4 微生物限量
複合食品添加劑要求的微生物指標項目應包含各單一品種食品添加劑和輔料產品安全標準中設定的所有致病菌項目,各項目指標的要求應符合各單一食品添加劑品種或輔料產品安全標準中該項目的最低要求。

標識

5.1 複合食品添加劑產品的標籤、說明書應包含應當標明下列事項:
5.1.1 產品名稱、規格、淨含量、生產日期;
5.1.2 各單一食品添加劑品種的通用名稱、輔料的名稱,進入零售環節的複合食品添加劑還應標明各單一食品添加劑品種的含量;
5.1.3 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繫方式;
5.1.4 保質期;
5.1.5 產品標準代號;
5.1.6 貯存條件;
5.1.7 生產許可證編號;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必須標明的其他事項,
5.1.8使用範圍、用量、使用方法;
5.1.9標籤上載明“食品添加劑”字樣,進入零售環節複合食品添加劑應標明“零售”字樣;
5.1.10法律、法規要求必須標註的其他內容。
5.2 進口複合食品添加劑應有中文標籤、說明書,除標識以上上述內容外還應載明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繫方式,可以豁免標識產品標準代號和生產許可證編號。
5.3 複合食品添加劑的標籤、說明書應當清晰、明顯,容易辨識,不得含有虛假、誇大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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