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造、銷售和進口國務院規定廢除的非法定計量單位的計量器具和國務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計量器具審批

製造、銷售和進口國務院規定廢除的非法定計量單位的計量器具和國務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計量器具審批是省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非法定計量單位計量器具的審批工作專門規定,主要從事省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非法定計量單位計量器具的審批工作。

根據國務院2014年08月12日發布的《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取消了製造、銷售和進口國務院規定廢除的非法定計量單位的計量器具和國務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計量器具審批的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製造、銷售和進口國務院規定廢除的非法定計量單位的計量器具和國務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計量器具審批
  • 作     用:非法定計量單位計量器具審批
  • 現     狀:下放至省級政府計量行政主管部門
  • 調整時間:2014年08月12日
項目背景,組織機構,標準條件,項目受理,項目審查,項目調整,

項目背景

為做好全國製造、銷售和進口國務院規定廢除的非法定計量單位的計量器具和國務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計量器具審批(以下簡稱“非法定計量單位計量器具的審批”)工作,確保全國各省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工作的政策、程式、要求的一致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計量器具監督管理辦法》《國務院關於在我國統一實行法定計量單位的命令》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全面推行我國法定計量單位意見》(1984年3月9日國家計量局發布)、《關於限制英制刻度和米制、英制雙刻度計量器具使用、生產和銷售的意見》(技監量發(1992)033號)、《關於在石油測井行業使用“石油自然伽馬測井單位”的復函》(技監量函〔1998〕016號)、《關於英制計量器具生產、銷售問題的批覆》(〔1998〕量局制字第046號)、《關於“關於在三亞飛行情報區(責任區)部分航路採用非標準計量單位有關問題”的復函》(質技監局量函〔2000〕13號)、《關於同意製造商用飛機使用英制計量單位的批覆》(國質檢量函〔2010〕705號)。

組織機構

國務院計量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質檢總局”)對全國非法定計量單位計量器具的審批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省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審批機關”)負責辦理本行政區域內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因特殊需要,申請製造、銷售或者進口國務院規定廢除的非法定計量單位的計量器具或者國務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計量器具的審批工作。

標準條件

申請按屬地管理,由需要獲得本行政許可的申請人向審批機關遞交有關申請材料:
(1)單位或個人合法身份的證明複印件;
(2)申請書;
(3)計量器具樣本或技術說明書,包括:計量器具外形照片、技術參數、使用的計量單位;
(4)證明材料,包括:證明符合許可條件的契約,或檔案,或批件,或規定等複印件。其中:
屬於國家重大建設工程項目、國家科技重大專項的,應提供相關檔案或批件;
屬於個別科學技術領域或行業採用國際通行慣例,計量單位與國際組織規定的名稱、符號一致的,應提供相關國際組織規定或檔案;
進口設備配帶英制計量器具且無法替代的、製造僅供出口的、加工產品中必須使用的,應提供證明和管控措施說明,其中屬於外貿出口的,還應提供外銷契約。
視審批機關辦公條件情況,可允許多種申請形式,如:郵寄紙質、網站申請等。

項目受理

(1)審批機關收到申請材料後,查驗是否齊全。不齊全的,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申請材料可以當場更正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2)受理申請材料後應通知申請人,出具加蓋本審批機關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的理由;
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本審批機關職權範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審批機關申請;
不受理境外製造商或銷售商進口申請;
申請事項屬於本審批機關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或者申請人按照本審批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申請。

項目審查

(1)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審批機關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噹噹場作出書面的行政許可決定。符合規定要求的,予以批准;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不予批准。
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2)審批機關自行判斷申請是否符合規定要求。必要時,可諮詢全國量和單位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或專家意見。疑難情況下,可請示質檢總局。
(3)根據規定要求和程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內容進行核實的,審批機關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

項目調整

根據國務院2014年08月12日發布的《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取消了製造、銷售和進口國務院規定廢除的非法定計量單位的計量器具和國務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計量器具審批的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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