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備採購

裝備採購,軍隊訂購裝備和獲取相關服務的活動。通常採用訂立契約等形式。裝備採購屬於政府採購範疇,遵循政府採購制度的基本原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裝備採購
  • 出處:中國大百科全書·軍事
基本任務是依據裝備建設的方針政策,科學制定裝備採購計畫,以合理的裝備採購價格採購性能先進、質量優良、配套齊全的裝備和獲取相關的裝備技術服務,保障軍隊作戰、訓練和其他各項任務的完成。裝備採購是連線裝備承制單位和裝備使用部門的橋樑,也是調整補充完善軍隊裝備體系結構、數量規模的必要手段和重要環節。具有採購資源配置的計畫主導性、採購市場主體與競爭的有限性、市場管理的集中統一性、市場供求的平戰懸殊性和採購行為的高度保密性等特點。一般包括裝備採購計畫制定、契約訂立和契約履行。裝備採購計畫通常分為中長期裝備採購計畫、年度裝備採購計畫和專項採購計畫,是實施裝備採購的依據。一般由軍隊裝備部門根據軍事戰略方針、軍事鬥爭任務、裝備發展戰略、裝備體制、部隊裝備現狀、裝備購置費的保障能力等,並結合裝備科研生產能力組織制定。中長期裝備採購計畫各個國家有所不同,通常五年制定一次,主要內容包括裝備採購的指導思想、計畫目標、方向重點、經費安排、建設方案、實施步驟、規模結構、能力評估和政策措施等。中長期裝備採購計畫在執行中期要進行計畫執行情況評估,為修改、調整計畫提供依據。年度裝備採購計畫依據中長期裝備採購計畫制定。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年度裝備採購計畫按照三年滾動形式制定,即當年採購計畫、第二年草案計畫、第三年預告計畫,三年計畫同時制定,逐年滾動。主要內容包括編制依據、指導思想、保障重點,採購裝備的名稱、數量、單價及經費安排,裝備採購方式和裝備承制單位意向等。在年度裝備採購計畫執行中,一般要對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必要時可以制定年度裝備採購調整計畫。採購調整計畫也屬於年度裝備採購計畫的範疇。為了滿足應急情況下裝備採購需求,一般在發生緊急情況時還可以制定裝備應急採購計畫。專項採購計畫通常依據單一採購項目制定。裝備需求方獲取武器裝備、軍事技術及相關服務,通常採取與供應方訂立契約的形式進行。依據價格確定方式不同,可分為固定價格契約、成本補償契約兩大類。一般情況下,訂立契約的項目必須已列入年度裝備採購計畫,已通過設計定型或鑑定,價格已經確定或批准,承制單位取得相應資格等。契約訂立方式、程式及裝備採購契約文本格式由國家、軍隊的相關法律法規給予明確規定。在訂立契約時,應根據裝備採購項目情況、裝備供給能力和市場競爭情況選擇確定裝備採購方式。契約經審查批准後方可簽訂、生效。契約雙方依據國家和軍隊的有關規定,履行契約規定的義務。其中,承制單位是裝備質量、交貨進度的責任主體。軍事代表對承制單位履行契約過程實施監督,重點監督裝備生產質量、契約履行進度及契約經費使用情況;對承制單位提交的裝備進行裝備檢驗驗收,辦理裝備合格證明。經軍事代表驗收合格的裝備,按照軍隊裝備部門制定的裝備分配計畫由軍事代表協同承制單位向部隊交接。裝備配備部隊後,承制單位按照契約規定和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及時組織技術人員為部隊提供售後技術服務,包括使用、維修技術培訓,裝備維修等。裝備契約履行完畢後,軍隊裝備部門與承制單位進行經費結算,契約終結。實施裝備採購的方法和形式。不同國家因其國情、軍情特別是社會經濟制度、採辦體制和國防科技工業基礎的不同,採用不同的裝備採購方式。根據採購中競爭程度的不同,一般可分為公開招標採購、邀請招標採購、競爭性談判採購、單一來源採購、詢價採購五種基本採購方式。另外,根據途徑、時機、組織形式和全壽命階段等的不同,還可分為國內採購、國外採購、集中採購、分散採購、一攬子採購、漸進式採購、平時採購、應急採購、激勵式採購、滾動計畫採購、螺旋式採購。裝備採購的組織機構、運行機制和法規制度。主要包括統一採購體制、分散採購體制和統分結合採購體制三種類型。國防部對裝備採購實行高度集中管理,統一制定採購計畫、統一採購裝備,各軍種不單獨設立裝備計畫和採購部門。特點是機構集中精幹,有利於統籌規劃,但容易造成裝備採購與各軍種實際需要的脫節。各軍種分別制定裝備採購計畫,分別實施採購,國防部不單獨設定裝備計畫和採購部門。特點是有利於裝備採購和實際需要的結合,但容易各行其是、分散浪費,不利於從全局上、巨觀上進行統籌。國防部統一組織編制、審批和管理裝備採購計畫,各軍種按統一計畫分別實施裝備採購。特點是既有統一領導又有業務自主,既有利於巨觀管理又有利於調動軍種、兵種的積極性,同時裝備採購和作戰部門的聯繫比較密切,但機構比較多,有可能延長採購周期。不同國家雖然採購體制有所不同,但在裝備採購中普遍堅持公開透明、公平競爭、公正和誠實信用等基本原則,實行計畫制度、契約制度、價格制度、全系統全壽命管理制度、競爭制度、評價制度、監督制度、激勵制度、承制單位資格審查制度等。裝備採購是隨著裝備的產生與發展而逐步形成和發展起來的。古代裝備結構簡單、功能單一,早期兵器來源主要靠自備,後發展為國家或軍隊組織生產,自產自用,兵器製造、保管和分發主要由軍隊及政府的相應部門統一負責。古埃及王室設立軍械院,負責兵器管理和生產。中世紀,歐洲君主專制國家通常由王室任命一名官員負責兵器的管理和生產,也有些是個人購買。中國元朝時期,依次由軍器局、軍器監、武備監、武備庫、武備院主管兵器事務。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社會生產力的提高和戰爭的需要,武器裝備結構趨於複雜,生產製造與使用相對分開,商品化程度越來越高,國家或軍隊開始實行採購制度,逐步形成了軍隊負責採購、國防工業部門負責生產製造的格局。美國國會1947年制定的《武裝部隊採購法》規定,國家在非緊急狀態下的軍事採購應當實行正式招標、公開競爭的基本政策和程式。20世紀50年代以後,世界主要軍事大國根據本國的實際情況,逐步建立和完善裝備採購管理體制、裝備採購法規體系和項目管理制度,加強全系統全壽命管理,最佳化採辦程式和運行機制,運用市場手段推進裝備採購的競爭、評價、監督和激勵,強調裝備採購的經濟可承受性,加強採辦隊伍培訓和建設的改革等,促進了裝備採購效益的提高。隨著裝備信息化建設的快速發展,世界各國都在積極推進裝備採購制度的探索和實踐。集中表現在:①進一步強化裝備採購的集中統管,明確職責分工,加強部門間的協調與制衡;簡化管理層次,推進組織機構扁平化。②適應聯合作戰的需要,改革裝備需求生成機制;改革規劃―計畫―預算系統,提高資源配置效率。③建立指揮順暢的項目管理體系,擴大項目管理機構的職責許可權,加強對裝備採辦項目的過程控制。④改革裝備採購程式,縮短採購周期;不斷加大採購競爭力度;推行“標準採購系統”,實行電子化採購等。
發布者:中國軍事百科全書編審室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