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償期限

補償期限指被保險人申請補償及保險人進行賠償或給付的時間限制。(1)對被保險人補償期限為申請補償時間。一般規定為一年,即保險標的遭受損失的當天起,經過一年不向保險人申請補償,不提出必要的單據,證件或者不領取應得的賠款,即作為自願放棄權益。

(2)對保險人的補償期間為: 達成賠償協定後,保險人應在10天內賠付給被保險人,原則應承擔違約責任自確定賠償金額之日起10日後,按當時銀行對企業短期貸款利率支付違約金。此外,補償期限還受保險人與被保險人雙方約定的特定責任時間的限制。例如船舶失蹤6個月以上; 機動車全車失蹤3個月後,才能受理賠償其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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