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防禦機制是指刑事被告人在受審期間為減免刑罰而產生的有目的的反應方式。被告人為避免受到法律懲罰或減輕由犯罪行為帶來的內心焦慮而採取的一系列自衛行為。主要表現:(1)否認犯罪;(2)頑固抵賴;(3)避重就輕;(4)隱瞞欺詐;(5)無理辯駁;(6)偽裝推脫;(7)虛偽陳述{(8)合理解釋;(9)扮演被害角色等。
一般是有目的的反應,較少本能性防禦,故多是被告人事先周密計畫的,並通過不同的訴訟行為(如陳述、對質、辯論、反證等)實施。因被告人的人格特徵和反審訊、反審判經驗,以及犯罪經歷、犯罪態度等蔫同而有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