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周圍土地所環繞,而與外部公路無道路相通的土地。
環繞袋地的周圍土地稱為鄰地或周圍地。根據大陸法各國的法律,袋地所有人或利用人基於正常的袋地使用目的具有在鄰地上通行的權利,對於鄰地所有人的不法妨礙具有排除妨礙請求權;學理上稱為袋地通行權或鄰地通行權。按照不同國家的法律,袋地通行權往往附有以下限制:(1)僅天然袋地的所有人或利用人方可依法取得鄰地通行權;基於土地轉讓或分割而形成的袋地,其所有人或利用人僅對其讓與地或分割地具有無償通行權,而對其它鄰地不具有當然通行權。(2)袋地權人僅能基於正當使用袋地的目的在鄰地上行使通行權,並且負有盡少影響鄰地人利益的義務。(3)袋地權人行使鄰地通行權依法可以有償、亦可以無償;但是因行使鄰地通行權而給鄰地權人造成損失的,袋地權人應當予以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