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衢州市環境保護局,是衢州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也是衢州市環境保護委員會的辦事機構。其主要職責和任務是:依照憲法、法律和行政 法 規,對全市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保證和促進本市環境保護與經濟、社會的持續協調發展。
目前,衢州市環境保護局機關內設辦公室、開發建設管理處、環境監督管理處、自然生態保護處處長四個職能處室。衢州市環境保護局有四個派出機構和三個直屬企事業單位:市環境保護局柯城分局、衢江分局、城南分局、城東分局(籌建組);市環境監察支隊、市環境監測站、市環境保護科學研究所。
機構職能
(一) 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受委託研究起草有關環境保護的規範性檔案;受市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社會發展政策及區域經濟開發計畫和城市規進行環境影響平價。
(二) 組織制定並監督實施環境保護規劃。編制環境功能區劃;制定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審核各縣(市)城鎮總體規劃中環境保護內容;參與編制本市可持續發燕尾服的相關規劃。
(三) 監督管理大氣、水體、土壤、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品、噪聲、振動輻射、放射以及機動車的污染防治工作,負責衢州市生態環境保護,指導城市(鎮)環境綜合整治及負責定量考核的組織協調工作;監管農村生態的環境保護。
(四) 負責排污申報登記,排污許可證發放、排污收費管理和污染限期治理工作;組織和協調烏溪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
(五) 監督管理自然環境保護;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監督檢查各類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濕地、飲用水源保護區環境保護工作;監督檢查生物多樣性、野生動植物等保護工作。
(六) 負責環境監理和行政稽查工作;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調查處理、協調解決行政區域間、流域間的環境糾紛、污染事故、生態破壞和重大環境問題,承辦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有關環境保護的建議、提案、議案,受理查處民眾有關環境保護的各類投訴。
(七) 監督實施國家及行業環境保護的標準規範;組織開展環境管理體系(IIO14000)和環境標誌、有機食品認證及環保產品認定工作。
(八) 組織實施各項環境管理制度。負責環境影評價“三同時”等環境管理制度的實施,按國家和省規定審批(或預審)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和登記表;審查進口固體廢棄物的申請書及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負責環境保護(生態示區建設)目標責任制工作。
(九) 負責環境保護科技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環境保護科技發展規劃;組織申報重大環境保護課題;管理環境保護科技成果和新技術的引進工作;組織實施環境保護產業資質認可及環保設備的認證工作。
(十) 負責環境監測、統計、信息工作,監督執行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對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加強環境監測網建設;做好環境統計工作,組織編制環境狀況公報及環境質量報告書,定期公布城市環境質量狀況。
(十一) 組織指導開展環境保護宣傳工作;協同有關部門開展環境法制與執法監督,推動公眾和政府組織參與環境保護保護工作,抓好環保系統在職人員的培訓和繼續教育。
(十二) 負責市域水資源的保護,特別是對烏溪江流域水資源的保護工作,組織全國性的12369(24小時)環保舉熱線工作。
(十三) 負責文明城市、創衛城市創建的環保考核指標;開展環保創模範城市的全局工作。
(十四) 負責對開發區、工業園區及巨化集團公司環境保護工作監督管理。
(十五) 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定
辦公室職責
組織協調機關日常工作;承辦文電、會務、機要、保密、檔案、督查、政務信息、政務公開等工作;負責部門目標管理的組織、實施和考核工作;組織起草重要綜合性材料;負責建議、提案、重要批示件督辦工作;負責機關行政後勤、財務和安全保衛工作;負責局機關和下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勞資和離退休人員服務管理工作;承擔環保系統領導幹部雙重管理有關工作。
法規宣教處職責
負責環境保護政策調研和制度體系建設;承擔環境保護有關規範性檔案草案的具體起草工作;承擔局規範性檔案、行政處罰的合法性審核;承辦行政複議案件;組織應對行政訴訟案件;推進環境保護依法行政工作;負責環境保護行政執法監督;負責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教育培訓;提供環境保護法律諮詢;擬定和組織實施全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規劃、計畫,組織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宣傳教育工作;推動公眾和非政府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規劃與自然生態保護處職責
組織制定並監督實施市環境保護規劃和環境功能區劃;參與制定本市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主體功能區規劃;審核各類規劃中涉及環境保護的內容;提出環境保護政府財政性資金安排初步意見,參與管理市級環保專項資金,牽頭組織申報國家、省環保專項資金;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實施跨行政區域河流交接斷面水質考核管理等環境管理制度;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工作;組織編制生態保護規劃和生態功能區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組織、協調農村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協調、監督自然保護區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生物多樣性、野生動植物和濕地保護工作;指導生態示範創建與生態農業建設;指導農村環境保護綜合整治考核,對生態破壞事件進行調查處理;承擔全市生態市建設、環保模範城市創建、生態文明建設的組織、協調、綜合管理等工作。
污染防治與總量控制處職責
負責水體、大氣、噪聲、光、惡臭、機動車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指導協調和監督土壤、固體廢物、化學品環境污染防治工作;組織擬訂污染防治制度規範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城鎮環境綜合整治工作;負責企業上市和上市企業再融資的環境保護核查工作;承擔落實國家和省減排目標責任;擬訂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排污許可證和環境統計制度及規範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並實施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計畫;組織實施污染減排責任制考核;組織管理相關排污許可證發放;組織指導排污權交易;負責環境統計和污染源普查工作;組織編制並發布環境統計年報和統計報告。
建設項目與輻射環境管理處職責
組織擬訂建設項目環境管理制度和規範並監督實施;承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政策環境影響評價、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和管理工作;負責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負責區域限批制度的執行;監督管理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的環評工作;負責環境監測和信息發布;擬訂環境監測、環境質量信息制度和規範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環境監測規劃;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建設和管理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組織編制全市環境質量報告書,組織編制和發布環境狀況公報;負責環境保護科技進步和國際合作;擬訂環境保護科技發展規劃和計畫並監督實施;組織環境保護科技攻關和技術工程示範;監督實施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推動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指導和推動環境保護產業發展;開展環境保護國際合作和交流;組織開展有關環境保護國際條約的履約工作;承擔核安全、輻射安全、放射性廢物等有關管理工作;承擔輻射環境事故應急相關工作;對放射源安全和電磁輻射、核技術套用、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實行監督管理。
辦事指南
衢州市環保局排污許可證發放內部工作流程(試行)
第一條:為加強排污許可證發放工作過程中的局內部協調,切實提高工作效能,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局實際,制定本工作流程。
第二條:市行政服務中心環保視窗統一受理排污單位提出的排污許可證申請和發放工作。
第三條:視窗工作人員應對排污單位提出的申領排污許可證有關申請材料進行審核,並按以下規定進行處理:
1、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屬於職責範圍的,應予以受理,並出具書面受理憑證。
2、對材料不齊、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內容。
3、對不屬於職責範圍的,應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出具書面憑證並告知申請人向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
第四條:視窗工作人員受理排污單位申領排污許可證申請後,應當在1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材料移送市環境監察支隊審核。
第五條:市環境監察支隊在審核排污許可證申請材料時,應徵求局相關部門的意見:
1、涉及新建項目排污許可證發放的,應徵求開發處意見。
2、涉及限期治理項目排污許可證發放的,應徵求監管處意見。
3、涉及規模化畜禽養殖場排污許可證發放的,應徵求生態處意見。
4、涉及總量控制的,應由監管處確定排污單位的污染物排放控制總量。
相關部門應在2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核意見。
第六條:市環境監察支隊審核完畢後,對符合申領條件的排污單位,製作污染物排放許可證或污染物排放臨時許可證;對不符合申領條件的,製作不予許可決定書。
第七條:市環境監察支隊在排污許可證、臨時排污許可證或不予許可決定書作出後,立即通知企業第二天到視窗領取,並在當天將有關辦結材料移送市行政服務中心環保視窗。排污許可證發放工作自受理到辦結時限為5個工作日。
第八條:行政服務中心環保視窗在收到市環境監察支隊移交的排污許可證、臨時排污許可證或不予許可決定書後,按規定送達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