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陽市地方稅務局稽查局

衡陽市地方稅務局稽查局成立於1994年,成立之初僅有幹部職工8人。2000年,衡陽市地方稅務局稽查局被湖南省地方稅務局列為首批全省“一級稽查”試點單位,2011年在全省地稅機構改革中晉升為副處級機構。

目前我局擁有幹部職工33 名,33名黨員幹部,均為大專以上學歷,平均年齡41歲,是一支能征善戰、和諧向上的團隊。局內設有綜合科、選案科、審理科、檢查一、二科、執行科等六個科室,嚴格按照稽查四分離機制規範運作,並擔負著全市稽查系統業務指導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衡陽市地方稅務局稽查局
  • 地區:衡陽市
  • 隸屬:衡陽市人民政府
  • 內設:辦公室
主要職責,稽查審理制度,事項名稱,責任單位,責任人,辦事依據,實施部門,實施流程,

主要職責

一、負責制定轄區內地稅系統稅務稽查制度、辦法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組織、指導、管理和考核轄區內地稅系統稽查工作;
三、負責指揮督辦轄區內地稅系統稽查局查辦的大要案件;
四、負責轄區內地稅系統計畫檢查、專案檢查的組織實施,以及轄區內稅收專項檢查、區域稅收專項整治工作的組織協調;
五、負責受理稅務違法案件舉報
六、行使地稅稽查執法權,組織查處涉嫌偷稅、逃稅、抗稅、騙稅等稅務違法案件;
七、負責打擊發票涉稅違法活動;
八、負責轄區內地稅系統稅務稽查中的司法保障工作。

稽查審理制度

事項名稱

稅務稽查審查

責任單位

縣地方稅務局稽查局

責任人

縣地方稅務局稽查局負責稽查審查事項的副局長

辦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
2、《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
3、《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實施細則
4、《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細則
5、《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7、《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8、《稅務稽查工作規程》
9、《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稅暫行條例》
10、《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
11、《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及《湖南省房產稅施行條例》
1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
1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
14、《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
15、《中華全國總工會花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

實施部門

衡陽市地方稅務局稽查局審理科、衡陽市地方稅務局稽查局違法案件審理委員會、衡陽市地方稅務局違法案件審理委員會。

實施流程

(一)審理登記
案件審理崗接收實施崗移送的《提請審理意見書》及稽查案卷資料,經核實後簽收。
(二)案件初審
審理人員對稽查案卷資料的完整性進行初步的審理。
審理時限
對個案的審理應當在15日內審理完畢,但下列時間不計算在內:
1、稽查人中增補證據時間;
2、就有關政策問題書面請示上級時間;
3、重大案件報請上報國稅機關案件審理委員會審理定案時間;
4、案件的聽證時間。
審理內容
案件審理主、副崗應當認真審閱稽查人員提供的《稅務稽查報告》及所有與案件有關的其他資料,並對如下內容進行確認:
1、違法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數據是否準確、資料是否齊全;
2、適用稅收法律、法規、規章是否得當;
3、是否符合法定程式;
4、擬定的處理意見是否得當;
5、稽查文書、資料是否齊全。
實際情況需要,案件審理人員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可以通知被查對象的有關人員到場進一步核實有關情況和問題,特殊情況經稽查局局長同意,可以實地核實有關情況和問題,充分聽取被查對象的陳述申辯意見,並製作被查對象的《陳述早辯筆錄》。
審理人員對案件進行初審後,按下列程式辦理:
1、同意《稅務稽查報告》
對於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式合法,數據準確,資料齊全的案件,直接進入《稅務稽查審理報告》的製作和審批程式。
2、補正《稅務稽查報告》
經初審認定《稅務稽查報告》或提交的相關資料在內容上合法,語言表達不規範、不中,但不影響定案的,由主審崗進行修正或補足後進入《稅務稽查審理報告》的製作和審批程式。
3、不同意《稅務稽查報告》
經過初審認定《稅務稽查報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同意《稅務稽查報告》: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2)適用稅收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錯誤;
(3)定性不準確;違反法定程式;
(4)存在其他問題影響定案的。
案件審理人員對不同意《稅務稽查報告》的,應分別不同情況作如下處理:
(1) 補充稽查
(2) 由案件審理人員系統製作《補充調查通知書》,提交
部門審批人員和稽查局分管局長審批,批准後由案件審理負責人列印一式一份,加蓋稽查局公章後連同案件資料退回稽查實施部門補充稽查。
(三)《稅務稽查審理報告》的製作和審批
1、一般性案件
不需經各級案件審理委員會審理的一般性案件,由案件審理主崗製作《稅務稽查審理報告》,提交部門審批人員和稽查局分管局長審批。
2、經稽查局案件審理委員會審理的案件
各稽查局立案查處的補稅金額在30萬元以上(含30萬元)或擬處罰金額在15萬元(含15萬元)以上的案件,須報經稽查局案件審理委員會審理後,由案件審理主崗根據審理委員會的審理意見製作《審理委員會審理紀要》和《稅務稽查審理報告》,提交部門審批人員和稽查局局長審批。
3、經市局案件審理委員會審理的案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案件,須報經市局案件審理委員會審理後,由案件審理主崗根據審理委員會的審理意見製作《審理委員會審理紀要》和《稅務稽查審理報告》,提交部門審批人員、稽查局局長以及市局政策法規處主管領導崗位審批:
(1)各稽查局立案查處的補稅金額在200萬以上(含200萬)或擬處罰款金額在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的案件;
(2)各稽查局查處的偷、騙稅金額未達到上述標準,但審理委員會在審理時意見分歧較大的案件;
(3)按照法律規定,受市級司法機關委託進行納稅鑑定的涉稅案件;
(4)性質惡劣的暴力、抗稅案件;
(5)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應追究型事責任的案件;
(6)偷稅、補稅金額在100萬元以下或擬處罰款在50萬元以下,但情節複雜,影響較大的其他案件;
(7)審理委員會主任認為需提審的案件。
(四)稅務處理、處罰文書的製作
《審理報告》經批准後,由案件審理主崗按下列情況辦理:
1、屬補稅的案件,製作《稅務處理決定書》,提交部門審批人員和稽查局分管局長審批,批准後列印一式四份,報稽查局局長簽字並加蓋稽查局公章。
2、擬進行稅務行政處罰的案件,製作《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提交部門審批人員和稽查局局長審批,批准後列印一式三份,報稽查局局長簽字並加蓋稽查局公章,製作相應的《稅務文書送達回證》並送達被查對象,告知當事人已經查明的違法事實,證據,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和擬將給予的行政處罰,並告知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1)若被查對象申請聽證,則進入聽證程式。
2)若未達聽證標準或被查對象不申請聽證的,製作《稅務處理決定定》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提交部門審批崗和稽查局局長審批,批准後列印一式四份,報稽查局局長簽字並蓋稽查局公章。
3)屬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製作《稅務處理決定書》和《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提交部門審批人員和稽查局局長審批,批准後列印《稅務處理決定書》一式四份、《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一式三份,報稽查局局長簽字並加蓋稽查局公章。
4)經查未發現問題的,製作《稅務稽查結論》,提交部門審批人員和稽查局局長審批,批准後列印一式三份,報稽查局局長簽字並加蓋稽查局公章。
(五)聽證處理
1、被查對象申請聽證的,由案件審理主崗在製作《聽證申請》,提交被查對象和稽查局局長審批,批准後在收取當事人聽證後15日內舉行聽證。
2、案件審理主崗製作《稅務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提交部門審批人員和局局長審批,批准後列印一式二份並加蓋稽查局公章,製作相應的《稅務文書送達回證》,並在舉行聽證的7日前送達當事人,告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聽證主持人的姓名及有關事項。
3、稅務行政處罰的聽證,由稽查局局長指定的非本案調查機構的人員主持,當事人、本案調查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參加。
4、聽證過程中由記錄員製作《聽證筆錄》、《聽證筆錄》應交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本案調查人員、證人及其他有關人員閱讀或者向他們宣讀,被宣讀人在承認沒有錯誤後,應當簽字或者蓋章,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記明情況附卷。《聽證筆錄》經聽證主持人審閱並由聽證主持人和記錄員簽名後,封卷上交稽查局局長審閱。
5、聽證結束後,聽證主持人應當將聽證情況和處理意見報告稽查局局長。
6、對於經聽證後判定當事人稅務違法事實不成立的案件,由案件審理主崗製作《稅務違法事實不成立通知書》,提交部門審批人員和稽查局局長審批,批准後列印一式二份並加蓋稽查局公章,製作相應的《稅務文書送達回證》並送達當事人。
7、對於經聽證後判定當事人稅務違法事實成立的案件,進入處理處罰文書製作程式。
(六)移送執行
案件審理主崗將處理、處罰文書以及案件相關資料移交執行部門。
(七)涉稅犯罪案件的移送
1、對涉嫌構成犯罪應當移送司法機關的案件,由案件審理主崗根據審理委員會意見製作《涉稅案件移送意見書》,市稽查局報市局局長審批,區(市)縣稽查局報本區(市)縣局局長審批,局長在3日內作出批准移送或不批准移送的決定。對於批准移送的涉稅案件,由案件審理主、副崗在24小內將《涉稅案件移送意見書》、《涉稅案件移送資料清單》列印一份並加蓋稽查局公章後連同案件相關材料與司法機關辦理移送手續。
2、對涉嫌構成犯罪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的案件,案件審理主、副崗應按照審理程式完成案件審理並製作《稅務處理決定書》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移交稽查執行部門執行。
稅務稽查審理流程圖
衡陽市地方稅務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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