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職責
貫徹落實黨中央、省委和市委關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堅持和加強黨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政策、規劃,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府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宣傳和輿情研究。
(二)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人力資源流動政策,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按照管理許可權擬訂人員(不含公務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
(三)負責促進就業創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促進就業創業扶持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促進公平就業,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技能培訓制度,擬訂全市技工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並組織實施。加強就業服務和就業培訓,擬訂就業援助制度,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按規定負責中專以上畢業生(非師範類)的就業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四)統籌推進建立覆蓋城鄉的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統籌做好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工作,貫徹落實國家、省有關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的政策、標準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續辦法、基金統籌辦法等,貫徹落實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保險政策,做好相關政策、標準的補充和完善,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擴大覆蓋範圍、提高保障水平。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審核匯總相關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擬訂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政策,參與擬訂相關社會保險基金投資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實施全民參保計畫並建立全市統一的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台。
(五)負責就業、失業和相關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完善並貫徹落實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 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統籌管理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違法案件。
(七)擬訂人才工作有關目標,參與人才工作的管理,承辦有關人才工作。推動建立健全市場化、社會化的人才管理服務體系。負責全市人事考試工作。制定全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綜合管理全市職稱工作,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健全博士後管理制度,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擬訂引進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來衡(回國)工作或定居政策。組織擬訂技能人才培養、評價、使用和激勵制度。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人考核管理工作。完善職業資格制度,健全職業技能多元化評價政策。
(八)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規範事業單位崗位設定、公開招聘、聘用契約等人事綜合管理工作,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
(九)負責全市評比達標表彰和創建示範工作的綜合管理、審核備案、監督檢查。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擬訂全市表彰獎勵辦法(不含中國共產黨黨內表彰、公務員獎勵)並組織實施;審核上報國家、省及相關部門表彰獎勵人選;指導協調以市政府名義實施的表彰獎勵工作,審核以市政府名義實施的表彰獎勵活動和以市政府名義表彰獎勵的人選。負責全市功勳榮譽表彰獎勵獲得者管理,擬訂享受待遇的相關政策。
(十)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全市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全市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決定、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全市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十一)擬訂農民工工作規劃,負責全市農民工管理服務工作,完善並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二)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綜合協調局機關及所屬各單位的政務、事務。擬訂工作制度、計畫並督辦落實;組織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以及其他上級交辦事項和工作;承辦局務會、局長辦公會等會議的會務、記錄和議定事項的督辦落實;負責公文審核、文電處理、局黨組及行政印章管理等秘書性工作;承辦重要會議文稿、綜合性匯報材料的起草;負責對外聯絡接待、安全保衛、值班和後勤保障等事務性工作;負責機要保密管理工作。組織安排新聞宣傳和政務信息工作。組織承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協調處理應急事務。組織協調其它綜合性、臨時性工作或事項的處理。協助做好退休人員服務工作。
(二)人事教育科。負責局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機構編制及工作人員的培訓教育、考核獎懲、工資福利、人事任免、人事統計、人事檔案管理等工作;擬訂本系統幹部教育培訓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承辦局黨組會的會務、記錄和議定事項的督辦落實;負責本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工作;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的表彰獎勵工作。
(三)政策法規和表彰獎勵科。組織開展人力源社會保障政策研究工作;統籌指導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法制建設工作;組織重大政策和綜合性政策調研;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性、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報審並就合法性予以審核;牽頭組織專家諮詢論證工作;負責全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改革任務的組織、協調和督辦落實;負責新聞發布,負責網路輿情監控、處置應對工作;分析工作運行情況;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普法和法律法規諮詢工作;制定本系統行政規範、執法監督規則和行政執法人員管理制度並監督監察;負責本系統執法人員的業務培訓和管理;承辦法律事務、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訟等事項。
負責全市評比達標表彰工作的政策指導、統籌協調、審核備案、監督檢查,研究處理與評比達標表彰工作相關的其他重大問題;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政府表彰獎勵辦法,審核上報國家、省及相關部門表彰獎勵人選;指導協調以市政府名義的表彰獎勵工作,審核以市政府名義實施的表彰獎勵活動。負責全市功勳榮譽表彰獎勵獲得者管理,擬訂享受待遇的相關政策。
(四)規劃財務科。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配合有關部門研究完善機關事業單位編制、人員和工資管理協調聯動機制,合理控制財政供養人員增長;擬訂市直事業單位(參公事業單位除外)公開招聘計畫;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市直部分事業單位人員工資基金手冊管理;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綜合統計工作。負責編制和執行本部門預決算;負責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牽頭擬訂政策性資金和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審核匯總全市相關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編制年度基金財務報告;承擔統計、內部審計、信息化建設、基建項目、標準化和國際援助貸款項目綜合管理。
(五)就業促進和失業保險科。擬訂促進城鄉統籌就業規劃和年度計畫;制定促進就業、鼓勵創業、勞動者平等公平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跨地區有序流動等政策;統籌負責全市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建設;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擬訂就業援助、特珠群體就業等政策;擬訂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就業管理政策,擬訂B類和C類人員來衡工作政策,負責C類人員工作許可證的核發;會同財政部門擬訂就業專項補助資金使用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發展勞務經濟;擬訂勞動預備制實施辦法;負責指導全市創業擔保貨款審查等相關工作。
完善並落實失業保險政策,擬訂失業保險工作規劃、標準並組織實施;負責建立失業監測和預警制度,擬訂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政策;擬訂實施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的權益保障政策;擬訂失業管理辦法,指導建立失業登記制度,承擔失業統計。
(六)人力資源流動管理科。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政策和規劃;負責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擬訂人員(不含公務員)調配政策並組織實施。按規定承辦市直企事業單位(含中央和省駐衡單位)工作人員調配和中專以上畢業生就業工作;牽頭高校畢業生到基層工作的組織實施;負責中、省直單位接收畢業生工作;負責省和國家特殊需要人員的選調和安置,參與擬訂幹部人才援派及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參與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項目資金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
(七)職業能力建設和農民工工作科(機關事業單位工人考核辦公室)。擬訂全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政策、規劃;組織擬訂技能人才的培養、評價、使用和激勵政策;擬訂全市技工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職業資格管理;承辦技師、高級技師及市本級職業資格審核和綜合評審;負責市直考評員、鑑定技師考評員的資格認證;制定全市職業技能競賽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職業技能鑑定機構的備案和監督管理。
承辦市政府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負責全市農民工管理服務工作,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權益的相關事宜。擬訂全市農民工管理服務綜合性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綜合協調農民工培訓;指導全市發展農民工勞務經濟;承辦市政府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指導、協調和檢查本地機關事業單位工人考核工作;根據上級有關檔案制定本地機關事業單位工人考核辦法;負責全市中級工、市直初級工技術等級審批,全市中級工、市直初級工的認定;負責全市高級工、技師、高級技師的審核申報;負責監督、監察各縣(市、區)及市直各培訓單位對確定和晉升技術等級的機關事業工人的培訓考核工作。
(八)專業技術人員與職稱管理科(衡水市職稱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擬訂全市人才工作有關目標,參與全市人才工作的指導、組織、協調和管理,承辦有關人才工作。擬訂全市專業技術人員綜合管理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相關層次專業技術人才的選拔、培養和管理,擬訂發揮作用、提高待遇的辦法措施並組織實施;擬訂吸引留學人員來衡工作政策並組織實施。綜合管理全市職稱工作,制定全市職稱改革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資格審查和申報推薦工作;負責全市中級、初級評審委員會的組建、審批和備案工作;負責全市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和專業技術資格審查及證書管理;負責全市調入、引進人員專業技術資格的認定工作;負責全市專業技術崗位聘用方案的核准;監督指導職稱考試工作;負責全市博士後管理、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以及相關專家出國培訓、組織休假。
(九)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擬訂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事業單位人員崗位管理工作;建立事業單位人員登記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按照管理許可權擬訂事業單位競爭上崗、考核、獎懲、科級職務任免、辭職、辭退等政策並組織實施;依據事業單位類別,按照管理許可權承辦事業單位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工勤崗位設定方案的核准事宜;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公開招聘政策並組織實施。
(十)勞動保障監察科。擬訂全市勞動監察工作制度及中長期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勞動保障執法監察,依法查處和督辦勞動保障違法行為,參與處理因勞動保障違法行為而引發的突發事件。承擔勞動監察統計。負責全市勞動監察員的管理培訓和考核。指導監督全市企業勞動保障守法誠信等級評價工作;負責其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監督監察。
(十一)勞動關係科。綜合管理全市企業勞動關係協調工作,完善並貫徹落實勞動關係政策,擬訂勞動契約、集體契約、用工備案制度和勞務派遣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組織擬訂地方勞動標準、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負責審核市屬關閉破產企業職工安置方案。負責企業單位工人流動管理服務工作。擬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巨觀調控和國有企業工資總額及其負責人工資收入政策;指導和監督市屬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擬訂企業工資內外收入監督檢查規範並組織實施。
(十二)工資福利科。參與擬訂機關工資、津貼補貼、福利和離退休政策;組織全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實施上級制定的工資、津貼和養老保險方面的政策、規定、制度;研究擬訂全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的福利政策並組織實施;研究擬訂事業單位按生產要素分配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市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的工資福利、退休核准;管理和指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工齡計算、工作年限認定工作;按照管理許可權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受獎勵、處分、處罰後、疾病、工傷和生育等停工期間工資待遇政策並組織實施。
(十三)養老保險和農村社會保險科。綜合管理全市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工作;落實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做實個人賬戶資金補助辦法;審核市屬企業年金方案;承辦全市企業職工因病和非因工傷殘喪失勞動能力退休申報工作;承辦市本級企業職工正常退休、全市企業特殊工種職工提前退休核准工作;貫徹城鎮居民、其他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和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政策;監督和指導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
擬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辦法;擬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其他社會保障關係轉移接續辦法;擬訂城鄉居民甚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繳費檔次和政府補貼等調整方案;擬訂征地方案中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並組織實施。
(十四)工傷保險科。綜合管理全市企業機關事業單位工傷保險工作;貫徹落實宣傳國家、省工傷保險法律法規和政策;組織開展工傷預防、工傷醫療和工傷康復工作;按規定標準協定定點工傷醫療、工傷康復和殘疾輔助器具安裝等機構;承辦全市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職工工傷認定工作;執行公務員及機關工勤人員工傷管理有關政策;負責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完善並及時調整充實鑑定委員會專家庫;承辦全市工傷職工因工致殘、企業職工因病和非因工傷殘喪失勞動能力程度初次鑑定工作;指導和監督全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
(十五)社會保險基金監管科。擬訂全市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補充保險、企業(職業)年金、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基金監管制度和養老保險基金運營政策和運營機構資格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補充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監督落實全市相關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協助編制年度基金財務報告;負責依法監管養老、工傷、失業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組織查處重大案件;負責全市養老、工傷、失業保險基金內部審計;參與擬訂全市相關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政策。
(十六)調解仲裁與信訪工作科。綜合管理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處理有關政策檔案;組織仲裁員培訓、考核和聘任管理,指導全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和隊伍建設;負責指導市直機關企事業單位勞動人事爭議的預防、調解和仲裁工作,監督指導各縣市區做好相應工作。負責本局信訪工作。負責應急管理和維護穩定。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黨群工作。
老幹部管理科。負責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退休幹部管理工作。
所屬單位
職業技能鑑定中心、職稱考試中心、信息中心、社會保險中心、人事培訓中心、人才交流服務中心、就業訓練中心、衡水市就業服務中心、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支隊、機關事業社會保險中心。
現任領導
局長:孫永壯
副局長:高岳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