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青年科學研究基金試行條例》在1987.02.20由衛生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衛生部青年科學研究基金試行條例
- 頒布單位:衛生部
- 頒布時間:1987.02.20
- 實施時間:1987.02.20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優秀青年科技工作者更快地成長,創造脫穎而出的環境條件,推動醫藥衛生科學事業的發展。衛生部決定從1987年開始,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青年科學研究基金》。
第二條 衛生部青年科學研究基金用於資助全國醫藥衛生部門有創造精神和開拓能力的優秀青年科學工作者(不包括在讀研究生)在國內開展基礎和套用研究工作。
第三條 衛生部青年科學研究基金支持的課題應具備以下條件:
1.在選題方面應圍繞解決防病和提高人口健康素質的關鍵性科學技術問題。
2.所立課題根據充分,具有新的學術思想。
3.有先進、科學、可行的研究方案。
4.有一定的研究工作基礎和科研工作訓練,並具備深入開展研究工作的基本條件。
5.所研究的內容有一定的深度,目標明確,可望在2-3年內取得預期成功的結果。
第四條 衛生部青年科學研究基金採取志願申報,單位和專家推薦,同行評審,擇優支持的原則。在條件基本相同的情況下,優先支持老、少、邊、窮地區的青年科技工作者,優先支持交叉、邊緣學科研究課題。
第二章 申請
第五條 凡年齡在35周歲(含35周歲)以下,有獨立研究能力的醫藥衛生科技人員,均可提出申請。
第六條 申請者必須認真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青年科學研究基金申請書》(附屬檔案1)經所在單位兩位以上專家(副研以上)推薦,所在單位對申請書的真實性、提供保證的基本條件等方面簽署意見。
第七條 申請書需經所在單位的主管部門(省市衛生廳局、部直屬單位)組織同行專家進行評議和答辯並簽署意見,由主管部門審核,蓋章後按規定名額、時間上報。
第三章 評審
第八條 衛生部青年科學研究基金申請書,由衛生部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組織有相關學科專家進行初審和複審。參加評審的同行專家應具備一定的技術水平和造詣(相當於副研究員以上職稱)主持公道、嚴肅認真、實事求是,思想活躍。
第九條 根據同行專家評審意見,衛生部對申請課題進一步審核,核定向全國公布,並通知獲得資助者單位。
第十條 組織和參加評審部門和評審專家本人對同行專家的意見和申請者的思路、研究方案負有嚴格的保密責任。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一條 衛生部青年科學研究基金的管理機構設於衛生部科教司。
第十二條 衛生部青年科學研究基金批准經費一次核定後按批准金額分年度撥款。受資助者可在經費開支規定範圍內自由支配。
第十三條 衛生部青年科學研究基金開支範圍包括:1.小型儀器設備及零配件購置;2.實驗材料(包括化學試劑、藥品、標準品……);3.加工、測試、計算;4.資料及參加國內學術交流。不得用於支付人員工資、補助工資、勞保福利、基建及課題需要以外的開支。課題完成後的節餘部分,可由課題負責人提出使用計畫轉入新的研究課題繼續使用。
第十四條 受資助者所在單位負責檢查、監督和支持受資助者的經費開支和研究工作,及時幫助解決執行中所遇到的困難。
第十五條 受資助者應於獲得資助後按要求及時向衛生部匯報計畫執行情況。
第十六條 受資助者的科研工作報告、發表論文、申報成果時需註明《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青年科學研究基金》資助字樣。並抄送衛生部。
第十七條 受資助者在研究工作結束後,應及時認真總結。總結材料連同經費開支情況及節餘經費的使用計畫,經所在單位領導簽署意見,主管部門審核後報衛生部。
第五章 獎懲
第十八條 衛生部將組織有關專家評議受資助者研究工作進展情況,選出成績突出者給予表彰,有的課題可根據需要追加經費,延伸研究內容。
受資助者在科研工作中所取得的成果,按衛生部醫藥衛生科技成果申報的有關規定申請獎勵,享有醫藥衛生科技工作者同等權利。所取得國際公認的成果,可經批准優先參加國際學術交流。
受資助者由於主客觀原因未能按預定計畫完成研究任務者,需及時向衛生部說明情況。對由於主觀原因造成未按計畫完成任務,又不能及時作出說明並採取補救措施者,衛生部可根據具體情節予以停止、追回撥款以至追究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條例由衛生部科教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條例自頒布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