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關於打擊非法行醫專項行動責任追究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開展打擊商業欺詐專項行動的通知》(國辦發〔2005〕21號)精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中醫藥條例》、《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護士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各部門工作職責,制定了關於打擊非法行醫專項行動責任追究方案。

規定發布,追究原則,追究對象,追究形式,追究程式,

規定發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
經全國打擊非法行醫專項行動領導小組研究決定,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開展打擊商業欺詐專項行動的通知》(國辦發〔2005〕21號)精神和衛生部等七部委印發的《打擊非法行醫專項行動方案》要求,加大打擊非法行醫工作力度,按照依法行政、守法執業,執法必嚴、失職必究的原則,建立權責明確、行為規範、監督有力的醫療服務市場監管長效機制,切實保障人民民眾的健康權益和生命安全,依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規定,現就在打擊非法行醫專項行動中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提出如下意見。

追究原則

(一)堅持依法依紀、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準確認定錯誤性質、責任大小,區別不同情況進行處理。做到懲處與責任相適應,教育與懲處相結合。
(二)堅持分清集體責任和個人責任,直接責任、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按照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和幹部任免處理許可權進行處理。不得以集體責任代替個人責任。

追究對象

對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衛生監督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政府舉辦的醫療機構及其由國家機關任命的工作人員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給人民民眾的健康權益和生命安全造成隱患和損失的行為,應查明責任,予以追究。
(一)醫療機構負責人對醫療機構規範執業負有領導責任,其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在依法對醫療機構作出行政處罰的同時,還應當對政府舉辦的醫療機構及其相關人員追究責任:
1、違反《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超出《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核准登記範圍開展執業活動的;
2、聘用非衛生技術人員開展診療活動的;
3、出賣、轉讓、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
4、非法開展胎兒性別鑑定或選擇性別終止妊娠手術的;
5、發布虛假醫療廣告信息的;
6、違反國家打擊非法行醫專項行動有關要求,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
7、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行為。
(二)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衛生監督機構對醫療機構負有監管責任。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衛生監督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醫療機構日常監管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
1、不認真按照有關要求開展醫療機構日常監管工作,失職、瀆職或有其他不作為行為的;
2、對醫療機構執業或醫師執業等事項的行政許可不認真履行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3、對有確切線索的民眾投訴舉報壓案不查、瞞案不報或受理後不認真進行查辦的;
4、對涉嫌違反黨紀政紀規定的案件,不按規定移送紀檢監察機關的;
5、對涉嫌犯罪的案件,不依法移送司法機關的;
6、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理
(一)在打擊非法行醫專項行動中自查自糾不認真,沒有及時發現問題或有問題不及時進行處理上報,經上級部門督查發現的;
(二)對上級衛生行政部門轉辦的投訴件以及轄區外要求協查、協辦的案件拒不辦理、故意拖延、影響查處的;
(三)12個月內經兩次以上責令改正而拒不改正其違法違紀行為的;
(四)包庇、袒護問題,干擾對其責任進行調查、處理的;
(五)在調查、處理期間仍違反規定,弄虛作假的;
(六)對控告、揭發、檢舉其過錯行為的知情人進行打擊報復的。
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從輕
減輕或免於責任追究
(一)對已出現的問題能及時正確認識,並採取有效措施整改,積極挽回損失或制止危害結果擴大的;
(二)通過自查自糾發現、及時整改、尚未造成損失的;
(三)主動交代本人違法違紀行為及揭發他人違法違紀行為的。

追究形式

對單位責任追究以通報批評的方式進行;對個人責任追究按照組織處理、紀律處分、追究刑事責任進行:
(一)組織處理的形式為:
1、通報批評;2、誡勉談話;3、調離原工作崗位;4、取消兩年內晉升職稱、職務資格;5、責令辭職、降職、免職等。
(二)紀律處分依據黨紀、政紀有關規定進行。
(三)刑事責任依法追究。

追究程式

在打擊非法行醫專項行動中,凡發現衛生行政部門、衛生監督機構以及醫療機構存在有本意見第二條所列行為的,在依法對機構進行行政立案調查處理的同時,應建立追究行政過錯責任的移送、追究相關聯繫制度,及時將相關材料移送相關部門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一)直接管理的機構或人員涉嫌違規違紀的,由人事部門或紀檢監察部門按相關程式進行調查處理;涉嫌違法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二)對其他違規違紀違法責任人員,衛生行政部門應及時向有處理權的有關單位提出處理建議書,並移送相關證據資料;建議有關單位及時進行調查核實,並依紀依法做出處理。
(三)對責任追究的各種處理決定、記錄等存入個人人事檔案。處理決定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的人事和紀檢監察部門備案。
工作要求
(一)轉變觀念,提高認識。在打擊非法行醫專項行動中實行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工作,是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需要,是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開展打擊商業欺詐專項行動的具體要求,是保證打擊非法行醫工作目標得以實現的重要舉措。各級衛生行政部門一定要從全面推進打擊非法行醫專項行動工作,切實維護人民民眾健康權益,鞏固醫療服務市場良好秩序的高度認識開展此項工作的必要性和緊迫性,牢固樹立責權一致、權為民用的思想觀念,認真落實責任追究工作。
(二)加強組織領導,穩妥推進。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按照本意見的要求,認真做好責任追究工作。要建立一把手負總責,分管領導具體抓,監督部門、人事部門、紀檢監察部門密切配合,層層抓落實的工作機制。開展責任追究既要態度堅決,又要慎重穩妥,做到寬嚴有度,保證責任追究工作有效推進。
(三)加強溝通,爭取支持。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與政府及有關部門的協調和溝通,及時向當地政府領導匯報,爭取當地政府的支持和重視。要加強與紀檢監察機關、司法機關的銜接,保證追究的時效性。
(四)加強監督檢查,確保工作落到實處。上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對下級衛生行政部門工作的監督指導,對應當追究責任的要及時向下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追究建議,對下級衛生行政部門不按要求實行責任追究或對上級衛生行政部門的追究建議不予採納又不書面說明理由的,可依法依紀向監察機關提出對下級衛生行政部門有關領導進行責任追究的建議,並抄送當地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