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門信訪工作暫行辦法》在1988.07.16由衛生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衛生部門信訪工作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衛生部
- 頒布時間:1988.07.16
- 實施時間:1988.07.1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黨政機關信訪工作暫行條例(草案)》結合衛生部門的具體情況,為做好衛生部門的信訪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接待處理人民來信來訪,是貫徹執行法律、保障人民民眾行使民主權利的大事,各級衛生部門必須把這項工作認真做好。
第三條 在處理人民來信來訪中,要認真貫徹執行中央、國務院有關信訪工作的政策精神,按照《關於分級負責處理信訪問題的暫行辦法》,結合當地具體情況,做好信訪工作。
第四條 根據各級衛生部門的職權範圍和業務分工,實行“分級負責、歸口辦案”的原則。加強縣、區級基層醫療衛生單位信訪工作的建設,就地解決信訪問題。
第二章 信訪工作的組織與領導
第五條 各級衛生部門的信訪工作,在當地政府的領導下進行。要有一名領導主管信訪工作,把信訪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各級領導要親自閱批人民來信,定期接待來訪民眾,及時研究處理重大信訪問題。上報結案材料,必須經領導審批簽發。
第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要根據情況建立信訪機構(人員編制設在辦公室)或配備專職信訪幹部。
第七條 各級衛生部門應選擇有一定政策、文化水平和有醫療衛生專業知識及有開拓精神、作風正派、身體健康的幹部擔任信訪工作。各級領導同志對信訪工作人員應予關心、支持,吸收他們定期參加必要的會議,閱讀有關檔案,不斷提高信訪幹部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三章 信訪工作分級負責的職權與程式
第八條 各級衛生部門信訪工作和工作人員的職責。
(一)熱情接待人民來信來訪,主動、積極做好本系統應該處理的信訪問題,建立信訪工作責任制,實行目標管理,各負其責。加強監督檢查工作,在負責信訪接待處理工作中,要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衛生工作的有關具體規定,解答處理來信來訪問題。
(二)負責轉辦、交辦工作,提高信訪工作效率,及時向下級衛生部門、直屬單位轉辦、交辦來信來訪,對重要案例及時查辦。
(三)分級負責,就地處理。把大量的民眾來信來訪中反映的問題,解決在其所屬的管理區域和部門範圍,將問題解決在基層。
(四)對上訪案例涉及到各部門的問題,應由上訪人所到部門積極協商解決,經過磋商仍難以解決的,可由上級機關參與調解。
(五)加強信息反饋工作。各級信訪部門要注意從人民來信來訪中獲得信息,將其中帶普遍性、政策性、傾向性的問題及重大信訪案例和一些新情況、新動向及時提供給領導和有關部門,並提出建議和處理意見。
(六)做好檢查督促工作,定期檢查下級衛生部門的信訪工作,組織交流經驗,研究解決本地區信訪工作的疑難問題。
第九條 各級衛生部門處理來信來訪,實行分級負責,歸口辦案程式。
(一)建立健全來信來訪的登記、接談、交辦、立案、催辦、歸檔、統計等信訪工作制度,定期上報來信來訪統計。
(二)對於重大的急待處理的信訪問題,應及時報請領導研究處理。一般性問題,未經下級衛生部門調查處理的,應做好思想解釋工作,動員回當地,轉請下級衛生部門調查處理。
縣、區級衛生局,負責受理本縣、區級所屬單位的信訪問題。
市(地)衛生局,負責受理市(地)直屬單位及對下屬縣、區衛生局處理不服的信訪問題。
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負責受理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單位及下屬市(地)衛生局(直轄市為下屬縣、區衛生局)處理不服的信訪問題。
衛生部負責受理對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及部直屬單位處理不服的信訪問題。
(三)各級衛生部門在分級負責的同時,進行歸口辦案。對於民眾的檢舉、揭發、控告和申訴,要認真聽取,並按黨政領導關係,幹部隸屬關係,以及管理許可權和業務性質歸口處理。信訪部門要做好協調疏導工作。
(四)信訪部門的工作人員,必須認真做好文明接待,積極宣傳黨的有關政策和國家法令。凡是民眾上訪要求合理又能夠解決的問題,要儘快解決;凡是要求過高或暫時不能解決的問題,要做好上訪人的思想工作;對接待單位已認真接談並處理完畢,上訪人不服或越級上訪的,要做好疏導工作,動員他們回去,穩定在基層;凡是在接待單位糾纏不走,或無理取鬧者,經說服教育無效的,由信訪部門出據文字材料,交公安機關收容遣送;由於官僚主義互相推諉,工作拖沓,激化矛盾造成不良後果的,要追究有關單位領導及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四章 醫療事故與糾紛的信訪問題處理
第十條 處理醫療事故與糾紛的來信來訪,各級衛生信訪部門必須認真調查研究,協助醫政部門做好鑑定工作,從而保護人民民眾和醫務人員雙方的合法權益。
(一)各省、市(地)、縣召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會議,可吸收信訪工作人員列席,以便了解案情,協助做好解釋工作。
(二)進行醫療事故、醫療糾紛的技術鑑定及其善後處理工作,應根據國發〔1987〕63號《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處理。各部委、廠礦企業所屬醫療單位的醫療事故和醫療糾紛由本系統處理,當地醫療技術鑑定委員會可接受委託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第十一條 根據中辦發〔1985〕8號檔案精神,凡是有關計畫生育方面的問題,由計畫生育部門處理。
第五章 其它問題的處理
第十二條 對信訪涉及精神病問題時,應根據(81)衛報醫字第26號衛生部、民政部、公安部《關於加強精神病防治管理工作的報告》精神處理。
第十三條 傳染性麻風病人要及時處理。對信訪涉及麻風病問題時,應根據(75)衛報防字第17號衛生部、公安部、財政部、農林部、商業部、總後勤部《關於加強麻風病防治和麻風病管理工作意見的報告》精神處理。
第十四條 對來信來訪求醫求藥的病人,由當地衛生部門出具證明,應按正常醫療關係和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對集體上訪問題,發現苗頭要及時向領導和上級機關報告,各級衛生部門的領導同志要親自接待做好勸阻工作,並迅速研究解決辦法,妥善處理,防止事態擴大。
第十六條 對無照行醫者,按各地衛生行政部門或有關部門的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 對堅持無理要求,長期滯留上訪,屢教不改者;以上訪為由,到處流竄、行騙、危害社會秩序者;聚眾鬧事、衝擊機關、打罵工作人員、闖占辦公室者,經耐心說服不能勸阻,請當地公安部門協助處理或收容遣送,並視情節輕重,依法處理。遣送回當地或原單位後,基層單位應對其加強教育和管理,不能放任自流。
第十八條 各級衛生部門的信訪經費,應列入行政預算。信訪幹部應根據各地情況適當解決崗位健康補助問題。
第十九條 凡是要求處理結果上報的案件,應於3個月內結案上報,到期不能結案的,應先簡要上報調查處理進度,並抓緊結案工作。半年不結案的,上級衛生部門可以下去進行聯合辦案。老案、難案、急案可隨時下去辦理。
第二十條 各級衛生部門要加強對信訪工作人員的紀律和法制教育,嚴守信訪保密制度,不許將揭發、檢舉材料轉退給本單位或本人;不許頂著不辦;不許扣壓來訪信件;不許打擊報復;不許在工作之外談論上訪內容;對上訪人員反映的問題要給予保密。違者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黨紀處理,情節嚴重的,要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