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經貿部關於開辦外賓華僑醫院、診所和外籍醫生來華執業行醫的幾條規定》在1989.02.10由衛生部, 經貿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衛生部、經貿部關於開辦外賓華僑醫院、診所和外籍醫生來華執業行醫的幾條規定
- 頒布單位:衛生部, 經貿部
- 頒布時間:1989.02.10
- 實施時間:1989.02.10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衛生廳(局)、經貿委(廳、局)、部直屬單位:
自我國實行對外開放政策以來,來華人員越來越多,僅常駐北京的使節、外商就達六千餘人,每年來華觀光旅遊的外賓約二千六百九十萬人(還不包括歸國觀光華僑),預計今後還會有所增加。但醫療衛生服務遠不能滿足外賓日益增長的需求。現為外賓服務的醫院條件簡陋,缺乏吸引力,外賓患病後,大部分回國就醫。鑒此,一些國際友人、團體和海外僑胞多次請求來華舉辦醫院、診所,聘請外籍醫生來華行醫。為適應改革和開放的需要,特制訂如下規定:
一、關於外國人和華僑來華開辦醫院、診所問題。
1.外國人為利用我國醫療市場,在我國獨資經營醫院或診所,開展盈利性的外賓醫療服務,這將會衝擊我國現有的和將要開展的外賓醫療工作,影響我國經濟利益,不宜同意。
2.對海外華僑不以盈利為目的擬在家鄉或其他地方獨資興辦醫院、診所者,可選擇一、兩家試點,試辦過程中出現的問題,由衛生部商有關部門解決。
3.對外國人和華僑要求與我合資、合作建醫院、診所者,可選擇一、兩家合作條件優惠的合作者進行試點。
4.在華試辦的中外合資、合作醫院、診所必須接受衛生行政部門的管理,並自身平衡外匯、自負盈虧。醫療收費價格可實行優質優價或參照國際標準擬定。所需醫務人員和職工以招聘我國醫護人員為主,工資待遇可高於國內標準。
二、關於審批權問題
1.中外合資、合作醫院、診所的立項、可行性研究等技術性問題由衛生部審批,契約、章程由對外經濟貿易部審批。
2.海外華僑在國內獨資興辦醫院、診所的申請由衛生部簽署意見後轉對外經濟貿易部審批。
3.中外合資、海外華僑獨資所辦的醫院、診所需聘請少數外籍醫生,其執業行醫資格由衛生部審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