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所領運官

官名。清沿明制, 漕糧北運,由沿途各衛所官兵任領運官。定製,以屯田給衛所軍戶分佃,罷其雜徭, 專司領運。各省糧船分幫,每幫以衛所千總一人或二人領運,武舉一人隨幫效力。順治六年(1649),奏定於漕運各衛中,擇其才幹優長者命為千總,責其押運,量功升轉;掛欠者治罪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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