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所屯田

衛所屯田是元明清政府使用兵士墾種的田地,為軍屯性質。元中統三年 (公元1262年) 始立左、右衛屯田,隸樞密院,其後陸續增立。各衛所軍或七分屯種,三分防守; 或八分屯種,二分防守; 有的衛所全軍屯種。 衛所屯田按丁配田,徵收定額租稅,軍兵不得脫籍。明代軍屯規模擴大,衛所遍及全國各地。中葉以後,由於屯軍的鬥爭、豪強的侵占,屯地的典賣等原因衛所屯田逐漸破壞。正統時,為了限制軍官兼併屯田,陝西左參政年富建議,屯田每頃應納糧12石,後定為頃納4石。清初沿明制,康熙三十四年(公元1695年) 令衛所屯田除漕運地方仍隸衛所外,其餘改隸州縣,為民屯。光緒二十八年(公元1902年)下令裁撤漕運地方衛所屯田。

順治三年(1646)改衛軍為屯丁,每衛設守備一人兼管屯田。順治七年,除有運糧任務的衛所仍照舊給田以養贍,無運糧任務諸衛所之屯田,照民田起科。雍正二年(1724),命無運糧任務各屯衛均歸併各州縣。雍正九年,令屯衛田畝可典與軍戶而不得私典與民。漕運改為海運後,漕運衛所屯田亦裁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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