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政府為加強政府行文控制,防止亂髮文書的一項發文核對制度。所謂勘合,即“以簿冊合空紙之半,而編寫字號,用內府關防印識之,右之半在冊,左之半在紙。冊付天下布政使司、都指揮使司、提刑按察司、直隸府州衛所收存,半印紙藏於內府。凡五軍都督府、六部、察院有文移,則於內府領紙,填書所行之事以下所司,所司以冊合其字號,印文相同,則行之,謂之半印勘合,以防欺弊”(《明太祖實錄》卷一四一)。對違制者,規定了嚴厲的懲治措施。始行於洪武十五年(1382年)正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