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代表人

行政訴訟代表人是指依法可以代表非法人組織參加行政訴訟的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行政訴訟代表人 
  • 外文名:Representative of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訴訟法解釋》第14條的規定,合夥企業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以核准登記的字號為原告,由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伙人作訴訟代表人;其他合夥組織提起訴訟的,合伙人為共同原告。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該組織的主要負責人作訴訟代表人;沒有主要負責人的,可以由推選的負責人作訴訟代表人。同案原告為5人以上,應當推選1—5名訴訟代表人參加訴訟;在指定期限內未選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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