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約束與控制

行政約束與控制是指犯罪社會控制的組成部分。即通過政府行政職能所體現出來的行政約束力來達到控制和預防犯罪的行政效果。從政府行政程式的作用上看,其職能可涉及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等四大領域。因行政軟約束而帶來的後果是:一是行政對象各個領域中的違法犯罪行為有所增加;二是行政公務人員違法亂紀現象時有發生。因此,在行政職能運行中不斷強化行政對社會組織和行為個體的約束力,是促進黨風政風好轉,實現對犯罪的社會控制的非常重要方面。

以法行政是行政運行及管理的關鍵所在,也是預防公務人員違法亂紀,利用職務犯罪的重要保證。它不僅有利於社會風氣的根本好轉,而且是控制行政對象利用行政管理上的漏洞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最有力的治本措施。其核心是強化行政人員的公僕意識、法律意識,在執行行政時秉公行政,以法行政。行政約束控制的主要內容是:(1)加強行政指令的作用。利用行政機關上下級之間的指揮與服從關係而達到令行禁止,作為防範下屬違法行為的一種強有力的調控手段。(2)經濟手段。即利用巨觀經濟規律來調節行政對象利益關係,達到對經濟領域中各種犯罪的控制。(3)法律手段。即憑藉行政立法和行政司法方式來實施行政。(4)紀律手段。是確保行政人員業已確立的行政秩序,執行行政指令和履行職責的重要手段,對行為個體有極強的約束力,是預防和控制犯罪的不可缺少的手段。(5)其它手段。如藉助於強有力的思想政治工作,通過宣傳、說服和教育等方式實施行政。行政約束手段是多方面的。在實現既定的控制目標方面,逐步硬化行政法規、健全依法行政制度、嚴格行政法程式,強化公務員制度,加強相應的法律監督,都是提高行政約束力不可缺少的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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