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社會控制系統

犯罪社會控制系統是指犯罪控制論總體系統構成之一。預防和控制犯罪的重要組成部分。即通過發揮社會功能而達到預防、控制犯罪目的的系統。

包括四個子系統:(1)社會控制與人口比例系統。根據我國的國情,以及城市、農村、不同社區、地域和流動人口犯罪狀況,配備必要的控制力量,以達到有效的社會控制。(2)社會調節控制系統。根據一定的控制目標,分別從行政管理、經濟約束、社會治安、法律規範、親職教育、學校教育、社會教育,以及社會團體等方面的控制與協調,達到社會平衡。(3)自我調節控制系統。即從個體的生理、心理、思想改造、物質需求等方面進行自我調節,實現自我平衡。自我調節控制屬於犯罪主觀原因方面的控制,而社會調節控制則屬於犯罪客觀原因方面的控制,具有不可缺少的互補性。(4)社會評價系統。即對實際控制效果要作出恰如其分的客觀評判,需要以社會穩定的標準化系統作出其評判的標準,通過對公民安全感的測定,最終得到對犯罪控制效果的社會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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